簡介
來歷
印度有一種與其歷史一樣古老的傳統――來自賤民家庭的女孩子年紀輕輕便開始為寺院服務,成為印度教高級僧侶和婆羅門長老的性奴隸。她們被稱為聖女。
這些地位低下的鄉村女孩10歲時便不得不放棄傳統的婚姻模式,將自己一生幸福都獻給了當地的神,為本村的村民進行宗教儀式和做祈禱。剛剛進入青春期,她們便在儀式和慶典上嫁給寺院,然後與寺院僧侶或長老共度洞房花燭夜。
生活方式
聖女一般與家人生活在一起,在衰老之前一直為寺院服務。然後,就如同歐洲妓院老鴇的命運一樣,年老的聖女開始退居幕後,為下一代聖女出謀劃策。
在印度,“聖女”可不是個體面的稱呼。儘管人們對她們恭敬畏懼,磕頭碰地;但是,誰都清楚,那些高高在上的姑娘,究竟在充當什麼角色。所謂“印度聖女”,既不是女王,也不是女明星,反倒是命運最為悽慘的苦孩子。但凡家裡有條件,誰肯把親閨女送出去,受人凌辱呢?這話聽起來彆扭,說到底,還是印度古老的文化傳統使然。
實質
遵照傳統,“印度聖女”全部來自賤民家庭,她們剛剛進入青春期,就被迫賣身於寺院。人前,有個光鮮的名字遮羞——聖女;背後,不過是印度教高級僧侶和婆羅門長老們免費的“性奴隸”。這種醜事兒瞞不了人,所以,走進寺院,向神靈獻身的少女,注定要出賣青春和肉體,也注定要過一輩子沒有婚姻的奇特生活。
危害
慈善機構基督教援助慈善會發現,儘管印度小女孩成為聖女為寺院工作的做法已在1986年被正式宣布為非法,但安德拉普拉德什地區的4.2萬聖女當中仍有約40%HIV檢查呈陽性。
印度古老的習俗,葬送了無辜少女的身心健康,也為愛滋病傳播,埋下了禍根。 很顯然,“聖女”這種畸形角色,完全處於社會底層,既沒人關心,也沒人管理。除了充當僧侶的洩慾工具之外,她們還是愛滋病毒的活動流通站。印度社會將為此付出高昂的代價。印度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超過500萬人,如果未加有效控制,那么,每十年,將新增300萬新患者。早在2003年,愛滋病就成為印度人口死亡最多的疾病。
雖說死神在前邊呲牙,印度風俗依然是要色不要命,各種各樣的“聖女”為了吃一口飽飯,不得不走上了通向寺院的道路,她們必須把青春獻給冥冥之中的神,將肉體投入那些僧侶們貪婪的懷抱。“聖女”似乎不穿僧袍,日常生活也在自己家裡。只有寺院需要時,她們才無條件地報到。除了免費的性服務,其他根本就用不著,“聖女”們招之即來,揮之即去,酷似廟裡的“應召女郎”。她們紅顏尚在時,定然是長老們的香餑餑,一旦年老色衰,便淪為榨乾汁水的甘蔗渣子。寺院裡宣稱:你的任務完成了,從“聖女”隊伍中退役吧。留給這個“老聖女”的,只有殘燈破廟,痛苦的餘生。她們往往成為新一代“聖女”業餘參謀。其實,無論新老聖女如何算計,也跳不出命運的輪迴。
傳說
印度聖女產生了多少年,為什麼會產生聖女?據史料記載,印度聖女,來自一個傳說。十六世紀時,一位南部君王,發現妻子與人通姦,盛怒下叫兒子把她的頭顱砍掉了。這君王見兒子聽他的話,問他要什麼賞賜,兒子說想要母親回來。可是,他母親的頭顱已不知哪裡去了。那時,一個屬於賤民的女子葉藍瑪願意獻上她的頭,作為接駁。從此,葉藍瑪和妹妹荷妮伽瑪得以歸入印度眾神的行列,成為女孩子獻身作聖女的對象。許多年後,聖女變成妓女。在印度卡瑪塔克邦北部,有為數多達十萬的聖女。印度為人詬病的妝嫁制度,促使許多貧民將女兒獻為聖女。而且,沒有兒子的父母,把女兒獻出後,習俗上這女兒可以代替兒子供養他們。利益所在,許多父母便不惜犧牲女兒的幸福。又據古代阿拉伯旅行者《中國印度見聞錄》中的記述,在印度也有類似的聖娼,稱為“佛陀之娼”: 一個婦人,如果事先許了願,那么,當她生下一個美麗的女孩以後,就要帶著女兒,去到佛陀面前,把她獻給佛陀。此後,這個母親還要在街市上為她找一間房子,掛上彩簾,讓她坐在椅子上,等待來客。不論是印度人,或是外國人——如果他們所奉宗教的教義可以容許這種行為的話——只要付出一筆賞錢,就可以玩弄她。這個女子,靠了此等營生,把每次積攢起來的金錢,送去給寺院的方丈,作為資助寺院的費用。
性力派
印度大多的宗教中對於性愛的態度是健康的,是泰然自若的。 印度教中有一派崇拜性力(shakti)密教神秘主義的宇宙論認為:人體是宇宙的縮影,宇宙生命是男性本原布魯沙或男性活力濕婆與女性本原普拉克里蒂或女性活力沙克蒂(Shakti:性力)結合的產物,因此男女兩性的交媾就隱喻著宇宙兩極的合一。它創立了一些獨特的方法,用祈禱和朝拜代替了原來的獻祭儀式,與印度教中其他門派相比性力派是種行動體系。
公眾反響
許多 印度民眾相信,儘管go-vern-ment為禁止“廟妓”制定了各種法規,但一些地區的法律部門對此仍採取熟視無睹的態度,甚至暗地裡默許類似行為的發生。卡納塔克邦一名記者就曾報導稱,時至今日每年至少仍有1000多名女孩因貧困而被迫加入“廟妓”行列,這也是當地警方在宣布事件調查結果後,許多媒體並不相信的主要原因。
《印度教徒報》援引班加羅爾一位社會問題專家的評論稱,卡納塔克邦“關於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法律仍停留在紙面上”,在“廟妓”盛行的北部地區,有關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明顯增多。時至如今,這種惡習更有從地下走向前台的趨勢。“廟妓”死灰復燃也讓印度多數媒體痛心疾首,“新印度快訊”網站在持續追蹤報導女孩被逼成為“廟妓”事件時不由得發出呼籲,“讓我們想辦法救救這些孩子吧!”
文字記載
《佛說四十二章經》云:“佛言:人懷愛欲不見道。”又說“人繫於妻子寶宅之患。甚於牢獄桎梏鋃鐺。”故出家為沙門者,不得近女色、蓄妻子。
兩晉以前,中國人出家為僧尼者極少。兩晉以來,出家僧尼人數猛增。僧尼“斷婚姻、無子嗣、棄孝養、絕宗祀”的問題成了社會關注的問題。東晉孫綽(314~371年)《喻道論》引時論云:“周孔之教,以孝為首;孝德之至,百行之本……故子之事親,生則致其養,沒則奉其祀;三千之責,莫大無後;體〔得〕之父母,不敢夷毀……而沙門之道,委離所生,棄親即疏;刓剃鬚發,殘其天貌;生廢色養,終絕血食;骨肉之親,等之行路。背理傷情,莫此之甚!”對此,佛教徒不得不作出回應。東晉慧遠指出,僧尼為“方外之賓”,“遯世以求其志,變俗以達其道。變俗,則服章不得與世典同禮;遯世,則宜高尚其跡。”強調僧尼出家的意義在於“拯溺俗於沉流,拔幽根於重劫;遠通三乘之律,廣開天人之路。”所謂“一夫全德,則道洽六親,澤流天下。”[1] 此後,佛教理論家的抗辯一直持續不斷。到唐代,儘管佛教理論家依然堅持僧尼不近女色教義,嶺南地區卻“間有一二僧,喜擁婦食肉”,[2] 四川成都也有“剔髪若浮屠者,畜妻子自如”[3] 的現象;到宋代,連京城開封著名佛寺相國寺也發生了僧人反色戒的事,陶谷《清異錄》載:“相國寺星辰院比丘澄暉,以艷娼為妻,”時人譏稱“梵嫂”。上述記事,一方面披露了不少地方確有僧人近色的事實,另一方面,記述者無不對這種現象表示抨擊。武后時,內史狄仁傑上疏指斥僧人“身自納妻”;[4] 中宗時,左拾遺辛替否上疏亦指斥僧人“蓄妻養孥”,[5] 以至官府不得不出面干預。唐文宗太和年代,李德裕為成都尹、知劍南西川節度事,曾對“剔發若浮屠者蓄妻子自如”的現象下令禁止。[6] 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頒令“禁……僧人置妻孥”;[7] 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罷僧官有妻者”;[8] 元順帝至元元年(1342年)詔“凡有妻室之僧,令還俗為民”;[9] 明代律令則規定:“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論。”[10]
在史上,有女人的和尚中最著名的人物,應該是與真諦、玄奘並稱為中國佛教三大翻譯家的十六國時期高僧——鳩摩羅什。 鳩摩羅什就有2個兒子10個女人......好吧,他是被迫的,你相信不?這是中國佛教界著名的“破戒事件”,為不少“近女色”的出家人津津樂道。
一代宗師都如此,小和尚便更不在乎規矩了。在某段時間,和尚有“妻”成風,且不乏和尚與尼姑結合的事例。此時與以後,和尚的女人也有了專門的稱呼——“梵嫂”,小和尚則敬稱之為“師娘”,而若和尚本人死去或者另有女人,就遂為眾和尚與長老德范者所有。太武帝拓跋燾打叛軍西至長安時,在寺院內發現有大批藏匿的弓矢矛盾,以及僧人淫亂的密室,遂大怒,下令殺戮沙門,查抄寺院。
但是在後來,“出家人不能有女人”還是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態度。到了唐代,法律上雖然沒有禁止和尚不可以有女人的條款,但在實行執行過程中,是不允許和尚有的。如果置女交友被發現了,和尚要被罰去做苦役的。在武宗發動的一系列滅佛運動中,僧尼就達26萬之多,其中收寺院奴婢為兩稅戶就高達15萬人,沒收寺院財產無以計數,全國寺院占有良田數十萬畝,形成了一個又一個相對封閉的莊園,而這15萬奴婢就供僧尼驅使取樂。中國歷史最早從法律層面禁止和尚娶妻的,出現在宋朝。宋時期,中國本土化的佛教禪宗日益興盛,新興寺院不僅擁有大量財物和田地山林,而且還經營商業、從事手工業兼放高利貸,並享有多種朝廷賦予的特權,在這一社會背景下,佛教世俗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許多來源於天竺的繁瑣的宗教儀式和戒律被禪宗僧人所摒棄,本應長居寺院深研佛法的僧徒,在鬆動的戒律面前,生活日趨多樣化。他們或寫詩作畫,或花鳥品茶,甚至食肉飲酒人所不拘,“花和尚”們也趕上好日子應世而生了。
宋初陶谷《清異錄·釋族·梵嫂》載,時有相國寺星辰院僧人澄暉,“以艷倡為妻,每醉點胸曰:‘二四阿羅,煙粉釋迦。’”又自詡“沒頭髮浪子,有房室如來。”生活過得“快活風流,光前絕後。”後有一個無賴少年來謁,願意埋單擺酒,只要讓他一睹這位“梵嫂”的芳容,澄暉沒同意。隔日,澄暉所居僧院的牌額被人蒙上新紙,上面調侃地寫著:“敕賜雙飛之寺”,一時為笑。當時還有道士與尼姑結為夫婦的,進士楊何“父本黃冠,母嘗為尼,”好事者傳為笑談:牝驢牡馬生騾子,道士師姑養秀才。
而在宋代的嶺南地區,因為距離中原遼遠,禮教束縛較弱,民風原始野俗,加之當地海上貿易發達,商業及高利貸業非常興盛,寺院資產普遍比較雄厚。因此當地富裕僧人“例有室家,”多有娶妻者。早在唐末,高州刺史房千里所著《投荒雜錄》中有:“南人率不信釋氏,......間有一二僧,喜擁婦食肉,但居其家,不能少解佛事。土人以女配僧,呼之曰師郎。”到了宋代,宋初鄭熊隨軍平定南漢,所著《番禺雜記》還曾記載番禹一帶和尚娶妻,人們稱之為“火宅僧。”南宋時人莊綽《雞肋編》中記載,“廣南風俗,市井坐估,多僧人為之,率皆致富,”以致“婦女多嫁於僧,欲落髮則行定,既剃度乃成禮。”這甚至使得當地的僧帽製作有自己的獨特工藝,制帽時“止一圈而無屋”不加帽頂,以便僧人新婚時“簪花其上。”當時有位北方人參加富商之女與某寺僧人的婚禮,場面熱鬧賓客眾多,等新郎出見,“視之,乃一僧也。”驚奇過後他即興題詩一首:“行盡人間四百州,只應此地最風流。夜來花燭開新燕,迎得王郎不裹頭。”
這一現象在江南民間也有流行,《雞肋編》曾載,當時的“兩浙婦人皆事服飾口腹,而恥為營生。故小民之家不能供其費,皆縱其私通,謂之‘貼夫’,公然出入,不以為怪。如近寺居人,其所貼者皆僧行者,多至四五焉。”可見當時江南僧人公然“包二奶”,卻不為世俗所非。
宋代僧人還是妓院娼館的常客,這在當時的史料記載中多有出現。《笑林廣記》曾記載了一個宋代和尚宿娼的故事:杭州靈隱寺有僧瞭然,常宿於娼妓李秀奴家,並在自己手臂上刺字:“但願生從極樂園,免教今世苦相思。”不久衣缽一空,秀奴與他絕交。瞭然依然迷戀不已,乘醉往秀奴家,被拒之門外,他一怒之下竟殺了秀奴。當時的杭州知府蘇軾判瞭然死刑,還寫首《踏莎行》的判詞:“這個禿驢,修行忒煞,雲山頂上持戒。一從迷戀玉樓人,鶉衣百結渾無奈。毒手傷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間刺道苦相思,這回還了相思債。”這在《清異錄》、《揮壁三錄》、《輟耕錄》、《志雅堂雜鈔》、《西湖遊覽志餘》及趙葵《行營雜錄》等等書籍中所記尤多。
南宋統治階級提倡佛教,僧侶人數激增①。於是在唐五代高級僧侶早已成為殘暴的封建統治階級,他們以叢林為逋逃藪,度牒作護身符,明目張胆地作奸犯科,宿娼、蓄妾以及誘騙良家婦女的醜聞穢事層出不窮。不僅其中的僧人淫亂,世俗男女的密期幽約也多於寺廟中進行。所以宋朝為了佛門清淨從法律層面禁止和尚娶妻。
接下的元朝並沒有繼承這一法規,在元代,和尚是允許結婚生子的,如盜掘南宋皇陵的楊連真迦便有兒子。當年**當道,和尚娶妻比比皆是,“艷妻穠妾,污穢不羞,奪利爭名,奔竟無已,雖俗人所不屑為。”一直到了泰定年間,因為出現了異常的天災,朝臣認為是和尚有女人,穢瀆了天神,元朝“遂復申舊法禁之”,實際仍是一紙空文。元代的和尚更在政治上成為當權派的一部分,氣焰熏灼,他們不僅霸占美貌女人①,而且政府還特地設立了變相的妓院“明因站”供他們淫樂②。當時有一首詩:
近寺人家不重僧,莫道出家便受戒,
遠來和尚好看經。那個貓兒不吃腥!③
據《元史·哈麻傳》載,西蕃僧人伽嶙真善演揲兒法(即房中術),禿魯帖木兒將伽嶙真推薦給元順帝,帝習而喜之,“乃詔以西天僧為司徒,西蕃僧為大元國師。其徒皆取良家女,或四人,或三人奉之,謂之供養。於是帝日從事於其法,廣取女婦,惟淫戲是樂。又選采女為十六天魔舞。八郎者,帝諸弟,與其所謂倚納者,皆在帝前,相與褻狎,甚至男女裸處,……君臣宣淫,而群僧出入禁中,無所禁止,醜聲穢行,著聞於外”。可見,當時的宮妓,不僅要表演歌舞,侍奉統治者,還要充作君臣和僧徒們施行房中術的工具。
元代還有一個怪現象是和尚公開地蓄妓納妾。如《元史·星吉傳》載:“有胡僧曰小住持者,服三品命,恃寵橫甚,數以事凌轢官府,星吉命掩捕之,得妻女樂十有八人。”又元世祖曾命楊璉真加為江南釋教總統,他竟然“受人獻美女寶物無算”。江南的佛教白蓮宗、白雲宗的上層僧侶,更是在自己的寺院中蓄髮娶妻(自己的喔,好似家族世襲的私營企業,和現在日本某些宗派的家族寺院一樣,把宗教做成了買賣。壟斷教權),儼然一副大家族居家過日子的模樣。
更有甚者,當時的西番和尚竟敢公開入民宅姦污婦女,“泰定二年,西台御史李昌言:‘曾經平涼府、靜、會、定西等州,見西番僧佩金字圓符,絡繹道途,馳騎累百,傳舍至不能容,則假館民舍,因迫逐男子,姦污女婦。’”這當然是元代統治者崇信宗教,縱容番僧的結果。
明朝也是明文禁止和尚娶妻的,而且是歷史上規定最嚴厲的時期,這大概與開國皇帝朱元璋本人是和尚出身有關。在明朝,如果和尚娶妻被發現了,後果很嚴重的,可以“亂棍打死”的,術語叫“捶死勿論”。即便花了一筆錢,留下了活命,也要被削去做和尚的資格,趕出寺院。後來朱棣當皇帝時,進一步加重了對和尚娶妻的打擊力度,“有違者殺”,這是中國司法史上對和尚近女色行為,最為嚴厲的處罰手段。僧人、尼姑、道士和牙婆等,是社會上的浮游者,被當時社會視為穩定社會中的不安定因子。如婦女去寺中求子,婦女回去,果然便能懷孕,生下男女,且又魁偉肥大,疾病不生。因有這些效驗,不論士宦民庶眷屬,無有不到子孫堂求嗣。原來寺中僧人,外貌假作謙恭之態,卻到十分貪淫奸惡。那淨室雖然緊密,俱有暗道可入,俟至鐘聲定後,婦女睡熟,便來奸宿。那婦女中識廉恥的,好似啞子吃黃連,苦在心頭,不敢告訴丈夫。有那一等無恥淫蕩的,倒藉此為繇,不時取樂。如此浸淫,不知年代。因此僧人、道士卻是多種家訓中反覆告誡小心接觸的人群,甚至皇帝一方面出於政策的考慮對佛教持寬容態度,另一方面又對普通僧尼的舉動禁止。如乾隆二十七年對寺觀僧尼以善會為名開場演戲收取錢財加以禁止,將為首僧尼拿獲問罪。①從明代中後期開始,寺廟成為重要的遊樂場所之一,甚至有在寺廟中攜妓唱曲者。道光十八年,鎮國公綿順等帶妓女進廟唱曲受到懲處。②同治八年的上諭中對婦女迸廟燒香嚴加禁止,將護國寺、降福寺等列入禁止名單,表示要對相關廟宇僧尼人等從嚴懲辦,以挽回頹風,並對寺廟的神聖性公開表示懷疑。③ 至於地方法令和鄉村自治條規以及私家訓誡等,更對遊方僧尼持警戒態度。如明代的村規特別提到了禁絕游僧道士賣婆雜戲等進入村內,將僧尼與賣婆等相提並論,視為擾亂社會治安的重要因素。④各類通俗筆記描寫的僧人參與喪葬儀式,演唱佛戲,在現實社會的地方法令中也被禁止。如乾隆二十四年三月,江蘇風俗條約對在喪葬儀式上演出戲劇的僧道進行責處,根據此條約所述,當時有許多僧人將佛經編為戲劇,絲竹彈唱,“儼同優伶”,有不少尼姑為少婦幼女戴發修行,艷服男裝,勾引男婦,與娼妓無異,“又慣人富家演唱彈經,一切引誘淫蕩之事,皆尼庵之所有”⑤。有的地方文告中將寺廟與戲館、遊船、賭場、青樓等並提。⑥有的地方為查禁廟戲而出現過激行為,如河南一知府將觀看廟戲的婦女堵在廟中,令衙役告訴婦女:“汝輩來此,定是喜僧人耳,命一僧負一婦女而出。”此舉雖然引起批評,但是也說明了寺廟和僧尼在大眾心目中的位置。①清代紹興師爺傳抄的秘本《示諭集錄》指責僧人:“不持戒律,靜居僧舍,梵音作鄭、衛之聲,應赴道場,諷誦優伶之曲。”“男女雜沓,僧俗喧闐,嗟彼狂且,豈能死灰而槁木,顧茲少艾,將無火欲而水貪,似此風化所關,亦且佛門有礙。”許多閨箴警告女子不要進寺廟,因為許多邪淫皆由參僧禮道而起。② 之所以有如此想法,也是因為當時社會上不少姦淫案件與遊方僧人有關。明清兩代編寫的公案集中記載了許多與僧人有關的案件,如明代編輯的《包龍圖判百家公案》第二十回《伸蘭瓔冤捉和尚》,第四十五回《除惡僧理素氏冤》,第五十六回《杖奸僧決配遠方》等,都是寫和尚犯姦淫之罪的故事。另外一部案例集《郭青螺六省聽訟錄新民公案》中的《淨寺救秀才》、《和尚術奸烈婦》等案件都與僧人相關。《古今律條公案》將案例分成若干類別,其中一類為“淫僧類”,其中的案件如《蔡府尹斷和尚姦婦》、《張府判除游僧拐婦》等皆為淫僧姦淫婦女的案例。《國朝名公神斷詳刑公案》的“姦情類”、“奸拐類”、“威逼類”都收有一些淫僧故事。
近代皮定均回憶錄《鐵流千里》;有的地區的地主惡霸居然還保持著中世紀殘無人道的“初夜權”。少林寺的和尚也擁有大量土地,周圍幾十里內的農民大多是他們的佃戶,有些所謂“六根清淨”的和尚竟公開要挾佃戶說:‘有閨女的種水澆地,有好媳婦的種好地,有爛媳婦的種爛地,沒有女人的開荒地!’少林寺佃戶的閨女沒人家願娶,小伙子沒有人家願嫁,家家都有一篇慘痛的血淚史。[1]
《郁達夫文集》中所述的浙江諸暨避水嶺西山腳下的石和尚,“從前近村人家娶媳婦,這和尚總要先來享受初夜權”。
由於在中國儒家道德倫理的強大,宗教屈居非官方信仰(核心是敬天法祖)所以不敢過於明目張胆.其表現的方式也與印度聖女有所不同,但無一不是對廣大婦女的傷害。建國解放後已無此壓迫傷害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