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者:聖托馬斯·阿奎那
內容
阿奎那的政治思想集中體現在《神學大全》的法律篇中。十三世紀亞里士多德哲學的介紹給西方神學界以革命性的影響,迫使他們承認自然秩序和自然理性的自立性和自主性,自然世界包括政治社會被賦予相應的獨立地位,哲學和科學的獨立地位也被承認,當時的神學與這種自然知識相協調。
在政治社會中,它意味著,政府有保護和平、維持生計、維護美德的存在價值;社會好不好與教會沒關係,兩者是互補的;阿奎那為此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它提供政治社會所依賴的基本道德準則,市民法由國家的統治者發布,以及用於教會內的神法。
阿奎那與希臘思想家一樣,認為通過理性發現人然,人們能發展出一套道德規範;滿足和實現了人類潛在需要的道德上就是好的,因為它使我們更像人。
阿奎那認為,市民法應受自然法規範,政府的功能就是在不同的環境下將道德規則體現在具體政治行為中。他承認,在用法律提高公民道德水平上的有缺陷的,因為公民法由公民制訂,而多數公民道德上又是不完善的,因而這種法律只能戒除較為嚴重的惡,並因此戒除了多數的惡,而用法律提高公民道德水平是個漸進的過程。
阿奎那還認為,如果市民法不與道德法相符,它就沒有效力。
在理論上,阿奎那與密爾在道德與法的關係問題觀點對立,但在實踐上,兩者區別並不很大,阿奎那將市民法嚴格界定於防止使人類社會不能保持的行為,而對人的個人道德並不直接干預。
阿奎那認為,公民法來自道德法而與教會無關,更有甚者,他把權力歸於人民代表的讓渡。
阿奎那區分了三種政體,並認為,三種政體的混合最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