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先後擔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杭州市分會副會長、會長、黨組書記, 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杭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等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杭州市紀委監察局官方微博@廉潔杭州2014年8月8日午間發布:該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辦公室(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祝永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嚴重違紀於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立案審查
2015年4月28日,杭州市紀委監察局官方微信發布訊息稱:日前,經杭州市委同意,杭州市紀委對祝永平等三人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雙開處分
經查,祝永平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違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情節嚴重。據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杭州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祝永平開除黨籍處分。
經杭州市監察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杭州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祝永平開除公職處分。上述三人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永平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於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14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祝永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二、被告人祝永平家屬代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311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被告人祝永平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6年1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