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模式

社會醫療保險模式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僱主與個人按一定比例交納保險費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屬看病就醫的醫療保險模式。主要特點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強調勞動者個人在醫療保險方面的責任,保險基金由國家、僱主和勞動者共同負擔;勞動者享受醫療保險的權利與醫療保險繳費義務相聯繫;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互助共濟;以“現收現付”為主,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以支定籌、以收定付、當年收支平衡”,一般沒有積累;醫療保險一般由中介組織實施,政府對其實施巨觀管理與監督。優點是:重視醫療保險中權利與義務的密切聯繫,有利於強化自我保障意識,體現效率原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個人收入的橫向轉移,體現社會公平原則。缺點是:以現收現付方式籌集基金,基金沒有積累,無法解決醫療費用負擔的“代際轉移”問題;因為主要實行第三方付費,醫患雙方缺乏費用意識,往往導致不合理費用的增加,醫療費用上漲過快。德國是實行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

商業醫療保險模式亦稱“私營醫療保障”。按照市場法則由私營機構自由經營的醫療保險模式。主要特點是:醫療保險被視為一種特殊商品,在市場上自由買賣,買方可以是企業、團體、政府或個人,賣方則是營利性(不享受稅收優惠)或非營利性(享受稅收優惠)的私人醫療保險公司或民間醫療保險機構。私營醫療保險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投保人及其僱主所繳納的保險費,政府財政不負責補貼,繳費水平通常取決於參保時年齡、性別以及個人的健康狀況,是在假定未來保費收入現值與醫療費用支出現值相等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繳費一般較高。一般不適用於低收入階層、老年人及體弱多病者,卻能較好地滿足中、高收入者高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但其社會公平性較差。美國是實行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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