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最低保障制度

2.社會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克服現實的貧困,它在公民由於社會的或個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時發生作用。 3.社會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僅僅是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實物,目的是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尋求適度。 同時,我們應該注意,社會救助制度“能上不能下”的“剛性”比較突出,所以,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線要把握適度。

根據維持最起碼的生活需求的標準設立一條最低生活保障線,每一個公民,當其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而生活發生困難時,都有權利得到國家和社會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因此在中國,這項制度也被稱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項制度具有以下3個特點:
1.獲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會救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現代社會中,尤其是在經濟、社會轉型的變革時期,從總體看,造成貧困的原因中社會因素大於個人因素。所以,對於國家和社會來說,社會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社會責任。在當今世界上,社會救助制度通常被視為純粹的政府行為,是一種完全由政府運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轉移支付制度。這種責任或義務通常用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確認,並且透明度極高地公諸於眾;對於每一個公民來說,社會救助是他們應享的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這同樣可以在我國憲法中找到依據,憲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2.社會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克服現實的貧困,它在公民由於社會的或個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時發生作用。因此,一般會有一套稱為“家庭經濟情況調查”的法定工作程式來審核申請救助的公民的收入狀況,這包括:個人申請、機構受理、立案調查、社區證明、政府批准。能否得到社會救助的關鍵是申請者個人收入或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是否低於政府事先確定了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有的國家或地區還要調查申請者的家庭財產和工薪之外的其他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調查是公民的權利和國家與社會的義務這一對法律關係是否應該發生的必要前提。這種“選擇性”原則是社會救助最為突出的特點,它能保證有限的社會救助經費切實地用到最需要的人的身上。從國際、國內的經驗看,在經濟、社會發生較大變動的時期尤為如此。因此,在社會保障理論界,社會救助也常常被稱為“須經家庭經濟調查的保障制度(Means-tested Programs)”。從具體操作的角度看,制定科學合理的最低生活標準是社會救助制度得以正常運轉的前提條件。
3.社會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僅僅是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實物,目的是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尋求適度。它既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它不問致貧原因,只看受助者是否真是貧困;也沒有別的什麼資格限定。它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最後一道安全網,極力使每一個公民不至於在生活困難時處於無助的困境。同時,它的責任僅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當於或略高於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產生依賴心理乃至不勞而獲的思想。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過最低生活標準,救助行動即告一段落。同時,我們應該注意,社會救助制度“能上不能下”的“剛性”比較突出,所以,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線要把握適度。
根據上述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定義與特點,為了進一步完善這項制度,就現行制度框架而言,我們還必須作較大的政策調整。如前所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樣的制度安排是針對已經陷入貧困窘境的城市居民的,是為了保障他們的生存權利以及最低標準的生活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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