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實施機構

在部分國家,社會保險實施機構由中央社會保障機構下設的各機構或各地方社會保障管理辦公室構成。 2.我國的社會保險實施機構在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指從事具體社會保險業務辦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公共機構。

社會保障實施機構的類型

1.官營或公營機構
傳統意義的社會保障機構,由政府充當著直接的責任主體,也是由官營或公營機構負責實施的,迄今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事務仍然依靠官營或公營系統來組織實施。官營或公營機構的實施又包括兩種方式:一是上管下辦模式,即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直接經辦有關社會保障事務;二是管辦分離模式,即在政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之外另行設定獨立的社會保障實施系統專門經辦社會保障事務。
在我國,官方系統組織實施的社會保障項目較多,但是不同的保障系統或項目的經辦模式不一,如社會保險制度採取的是官方負責的管辦分離模式,即由社會保險實施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具體實施任務;而社會救濟事務卻主要體現出上管下辦的特色,政府部門還承擔著多種社會福利事務。較為合理的做法是:在肯定官方系統經辦社會保障事務仍是許多國家的主流的同時,亦應當承認非官方系統介入社會保障實施系統的合理性和發展性,尤其是在一般福利事務中,民營機構發揮的作用要更大。
2.民營機構或非官方機構
民營機構介入社會保障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接受政府的委託經辦有關社會保障事務,這只是純粹的經辦機構,完全按照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意志行事,如銀行代發養老金;二是自主實施有關社會保障事務,.作為社會中間力量,以獨立法人的地位開展有關社會保障工作,屬於自管自辦型,與政府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是政府職能部門往往能起到監督的作用。
在社會保障領域,民營機構介入的大多數是社會福利事務,如養老院、康復中心等,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領域亦有民營機構的介入,多是提供相關的福利或公益服務,提供現金或實物援助的較少。民營機構多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公益事業團體面孔出現,慈善團體是比較典型的自治性社會保障實施機構。
3.半官方機構
除官方系統和民營系統之外,在社會保障領域,許多國家實際上還存在著一部分既有官方色彩又有民營特徵雙重身份的實施機構,它們與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著特殊的關係,或是由法律、法規等賦予其部分官方職能,但在業務範圍內又完全獨立自主地開展社會保障工作。中國的半官方機構如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國外的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局,它既是一個享有半官方地位的實施機構,又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獨立地開展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工作;德、法等國建立的各種社會保險協會也是屬於此類。
上述三個機構既相互配合,構成一個整體,共同為實施社會保障事務做出努力。對於一個國家到底是採用公營、民辦,抑或是半自治機構,以及各機構在社會保障事業中所占的比重,沒有定律。各國應該根據本國的國情和特點,從社會保障項目的性質和效率等角度來對三者加以選擇和組合,採用混合式的實施機構,合理地確定三者的比例和分工,才能更好地確保社會保障實施系統高效運行。

國內外的社會保險實施機構

1.國外的社會保險實施機構
社會保險實施機構是指依法負責具體實施社會保險業務的政府部門或社會機構。在部分國家,社會保險實施機構由中央社會保障機構下設的各機構或各地方社會保障管理辦公室構成。如在美國,社會保障的實施機構是社會保障署在全國50個州設定的10個大區辦公室,每個州設有地區辦公室。在州的地區辦公室下,根據需要設有社區辦公室或者更小的分支機構。另外,在美國,有一些非政府機構,如各類商業保險公司也是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項目的實施機構。在瑞典,每個省下都設有省級社會保障管理辦公室。社會保障管理辦公室在下轄的主要城市設有地區辦公處。在各市、區的基層社會保障辦公室是直接面對公民的社會保障機構,其職責為負擔具體的決定、支付、信息和服務工作。
在部分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是由社會機構負責的。如在法國,社會保險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法國社會保險制度非常複雜,主要分為四個制度:第一是“普通制度”,覆蓋範圍是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私人部門的工薪階層;第二是“農業制度”,覆蓋所有農業經營者和農業工資收入勞動者;第三是“特殊制度”,覆蓋範圍是公務員、職業軍人、地方公共機構人員、鐵路公司和海員等;第四是“自由職業者制度”,保障範圍是自由職業者、手工業者、企業家、自由工商戶等。法國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由各自的基金會負責經辦,全國機構為公共事業機構,地方機構為私營機構,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董事會管理。
2.我國的社會保險實施機構
在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指從事具體社會保險業務辦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公共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屬於政府行政部門,是從事社會保險業務辦理的事業單位。
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機構職能設定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各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職能設定缺乏科學性和統一性。大多數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按照險種設定的,存在著各行其是、條塊分割的現象。這造成信息無法共享,社會保險管理成本上升,也增加了參保單位和個人的負擔。同時,由於職能設定不統一,導致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五花八門,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社會保險局、社會保險公司、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農村社會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結算中心、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醫療保險局等。

社會保障實施機構與政府間的關係

社會保障實施機構是代表國家和政府提供社會保障的組織,其職責和許可權範圍依靠法律規定和行政授權而實現,必須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和財政補貼,因此,社會保障機構與政府間的關係成為社會保障法調整的重要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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