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司法矯正

社區司法矯正

社區司法矯正,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並在社會上服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簡要介紹

社區司法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主要任務

1、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

2、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矯正其不良行為和心理,使他們悔過自新,成為守法公民;

3、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就業、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利於他們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適用對象

2007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社區司法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本通知的適用範圍為五種罪犯:即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裁定假釋、被暫予監外執行和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以上範圍是嚴格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的。

注意事項

另外,根據“兩高兩部”的通知要求,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準確地適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依法充分使用非監禁刑刑罰措施和減刑、假釋等鼓勵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罰執行措施。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法律監督,完善刑罰執行監督程式,保證社區矯正工作依法、公正地進行。公安機關要配合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依法履行有關法律程式。對違反監督、考察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對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司法行政機關要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搞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街道、鄉鎮司法所要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監獄管理機關要依法準確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措施,對符合假釋條件的人員要及時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假釋,並積極協助社區矯正組織的工作。

解除方法

社區司法矯正解除是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屆滿或矯正期雖未滿但被收監執行、被羈押以及死亡的按規定辦理解除矯正手續。

社區服刑人員期滿解除的,在期滿前30日內,司法所指導其完成《自我鑑定》,填寫《社區服刑人員解除矯正鑑定表》,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矯正意見,由街道(鎮)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由考核責任人、社區民警、社區幹部、志願者、監護人(親屬)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評議會,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情況進行評議,根據評議結果作出鑑定,並報區司法局和區公安分局批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在社區向其本人和社區居民宣告,同時報區人民檢察院備案。

矯正期未滿但被收監執行、被羈押以及死亡的,由司法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報區司法局和區公安分局批准解除矯正,同時報區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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