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市醫藥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編制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訂並實施全市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四)制訂全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婦幼衛生與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訂實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衛生局報告傳染病的監測情況。
(六)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理;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衛生局、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貫徹實施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制訂有關政策措施和全市中醫藥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八)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服務、血液質量和傳染病防治監督。
(九)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和全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監督落實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組織制訂全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科研攻關項目;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
(十一)組織制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實施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
(十二)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市級副縣級及以上幹部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市委幹部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市初級衛生保健委員會、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市無償獻血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預警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六)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執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綜合監督政策,制定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七)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組織協調開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八)執行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十九)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
(二十)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
(二十一)承擔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衛生局、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