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律責任

破產法律責任是為維護破產法律秩序,遏制破產違法行為而由法律設立的制裁機構。所謂破產法律秩序,是指破產法所要求和保障的公平清償秩序、權利保障秩序和其他社會經濟秩序。

一、破產法律責任的意義

破產法律責任是為維護破產法律秩序,遏制破產違法行為而由法律設立的制裁機構。所謂破產法律秩序,是指破產法所要求和保障的公平清償秩序、權利保障秩序和其他社會經濟秩序。所謂破產違法行為,是指妨害公平清償,損害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妨礙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對破產違法行為的制裁,包括程式上的強制措施和刑事處罰,在破產法的歷史上由來已久。現代各國的立法的趨勢,是強化對破產違法行為的制裁,無論有關的制裁條款是規定在破產法之內,還是破產法之外。

二、債務人的法律責任

1.管理層造成企業破產的法律責任。為了強化對造成企業破產有過錯的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規定,此類人員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中後一款規定為資格限制責任,是民事特別法對於自然人身份權的特別限制。公司法第150條也有類似規定。
2.違反破產程式義務的法律責任。為了督促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切實履行破產法第15條規定的相關義務,第126條規定,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並可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處以罰款。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第129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並處罰款。
3.欺詐破產行為的法律責任。為了遏制各種欺詐破產行為,破產法第128條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第31~33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為了規範管理人的行為,維護破產管理的公正和效率,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刑事責任

以上規定的制裁措施,屬於民事責任和司法強制措施。除此之外,行為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破產法第131條的規定,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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