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人類環境罪

破壞人類環境罪是嚴重違背維護和保全人類環境的國際義務,大規模污染大氣層或海洋,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資源的行為。1972年聯合國制定《人類環境宣言》,要求各國廣泛合作,採取有效行動保護人類環境。1977年聯合國通過一項公約,禁止以軍事或其他敵對目的而使用具有改變人類環境嚴重後果的技術。

1981年聯合國通過《海洋法公約草案》,規定了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國際規則。1982年聯合國又提出由於發射人造衛星而造成地球外層空間的污染問題。破壞人類環境,是國際法上的一項罪行,應當承擔國際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