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

為規範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的規定,制定《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4日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發布,共14條,施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
經商財政部,現將《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管研發機構退稅的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認定、審核審批及監管工作。
第三條 採購國產設備適用退還增值稅政策的研發機構範圍和設備清單範圍,按財稅[2011]88號檔案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享受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應在申請辦理退稅前持以下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採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三)退稅賬戶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下發前已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的,不再辦理採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第五條 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採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註銷認定手續。已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認定的研發機構,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手續。
第六條 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見附屬檔案)申請退稅,逾期不得申報。申請退稅時,附送以下資料:
(一)採購國產設備契約;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三)付款憑證;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不得申報退稅。
第七條 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必須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對屬於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研發機構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必須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設備已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八條 採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定。凡企業未全額支付所購設備貨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定應退稅款;未付款部分的相應稅款,待企業實際支付貨款後再予退稅。
第九條 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研發機構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條 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建立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情況台賬,並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調查。
第十一條 研發機構已退稅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進行監管,監管期為5年。監管期的起始時間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準。監管期內發生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移作他用等行為的,研發機構必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所得稅法規定的辦法計算。
第十二條 研發機構以假冒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虛構採購國產設備業務、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國產設備退稅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下發前,研發機構已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準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報退稅,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退稅;研發機構已取得的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普通發票,準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報退稅,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在函調確認增值稅普通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設備已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後,辦理退稅。
對按照《商務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外資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商資發[2010]93號)規定已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其採購的國產設備適用本辦法,不需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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