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9年7月--1991年11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成河鄉科技幹事;
1991年12月--2002年7月 先後任江蘇省泗洪縣西陳集鄉科技助理;西陳集副鄉長、黨委委員;西陳集鄉黨委副書記;
2002年8月--2003年2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太平鄉副書記;
2003年2月--2005年4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重崗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5年5月--2006年1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峰山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6年1月--2006年12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委縣政府督查室主任;
2007年1月--2007年11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青陽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7年11月--2008年5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委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2008年5月--2008年12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雙溝鎮黨委書記;
2008年12月--2012年5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副縣長、雙溝鎮黨委書記;
2012年5月--2013年11月 任江蘇省泗洪縣委常委、雙溝鎮黨委書記;
2013年11月--江蘇省泗洪縣委常委、青陽鎮黨委書記、江蘇泗洪機械零部件製造產業園黨工委書記。主持泗洪縣青陽鎮、江蘇泗洪機械零部件製造產業園全面工作。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9月26日,江蘇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泗洪縣委常委、青陽鎮黨委書記、江蘇省泗洪機械零部件製造產業園黨工委書記石紹斌涉嫌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違紀問題
2014年7月16日,7名泗洪青陽鎮訪民在中國青年報社門口喝農藥自殺,使得泗洪縣官場動盪,包括石紹斌在內多名官員被問責或調查。
喝農藥的7名上訪人員均是泗洪縣青陽鎮旗桿莊、大修廠危舊片區改造工程項目拆遷戶。因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有異議,他們曾多次向各級信訪部門反映情況。後因尋求媒體關注未果,遂於2014年7月16日在中青報社門前集體喝農藥。事件發生後,國家信訪局、住建部等部門迅速組成聯合督查組赴事發地展開調查。
經查,泗洪縣有關部門在危舊片區改造項目中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在對項目地塊掛牌出讓時,違反了“建設用地使用權需‘淨地出讓’”有關規定,採取了“毛地掛牌,淨地交付”的做法;另外,土地出讓後,在未完全公開徵收調查結果和書面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的情況下就急於拆遷,就此埋下隱患。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石紹斌於2014年11月27日被監視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石紹斌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5)宿中刑二初字第00003號刑事判決。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石紹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對被告人石紹斌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三萬二千七百八十四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石紹斌不服,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2017年4月2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石紹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不當,應予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