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號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經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予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長 張慶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一、刪去題目中的“暫行”。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石家莊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辦、邊防、海關、檢驗檢疫、民航等部門(以下統稱口岸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第四條中的“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修改為“檢驗檢疫”。
四、第七條中的“機組和旅客人數、載量”修改為“機組和旅客人數、遣返人員情況、載量”。
五、第十八條中的“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修改為“檢驗檢疫”。
六、第十九條中的“由海關監管”修改為“交海關處理”。
七、刪去第二十七條。
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並將“下達”修改為“公布”。
九、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辦法
(1996年7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促進有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為改革開放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口岸辦)主管石家莊航空口岸工作。
省口岸辦派出的駐石家莊航空口岸辦事處(以下簡稱口岸辦事處)負責對石家莊航空口岸有關工作進行具體管理、監督和協調。
第三條 在石家莊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辦、邊防、海關、檢驗檢疫、民航等部門(以下統稱口岸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聯席會議一般由口岸辦事處召集,口岸有關部門現場負責人參加;必要時由省口岸辦召集,口岸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口岸有關部門必須執行。
第四條 邊防、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以下統稱聯檢部門)負責對入出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貨物、飛機等分別進行查驗和監督管理。
聯檢部門應組成聯檢組,由機場邊防檢查站負責人擔任聯檢組組長,主要負責召集聯檢部門辦理聯檢手續。
第五條 聯檢部門實施查驗工作所需場地、用房、台位、通訊設施及水、電、暖供應等由民航部門無償提供;所需儀器設備、交通工具和日常辦公費用等由聯檢部門自行解決。
第六條 查驗廳、隔離廳、國際停機坪、國際貨運查驗區(以下簡稱查驗區)是聯檢部門進行查驗和監管的場所,查驗區內的設施由省口岸辦統一管理和監控,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變更。
工作人員進入查驗區,應按規定著裝及佩戴統一制發的證件,並履行必要手續後到指定區域進行工作。
查驗區工作人員的證件,應報口岸辦事處和民航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機場公安部門負責制發並進行管理。
第七條 民航運輸部門應在入境飛機抵達機場前30分鐘或出境飛機起飛前2小時,將本航班航空公司代號、航班號、機型機號、飛行任務、始發站、經停站、目的站、抵達和起飛時間、機組和旅客人數、遣返人員情況、載量以及飛機飛行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異常情況通報口岸辦事處和聯檢部門。
第八條 聯檢部門工作人員應在入境飛機抵達機場前30分鐘、出境飛機起飛前2小時到達工作崗位;在每日末班出境飛機起飛20分鐘後或末班入境飛機的旅客及行李物品、貨物等辦完有關手續後離開工作崗位。
第九條 聯檢部門工作人員對出境飛機進行清艙查驗,必須做到貸艙在飛機到位後即進行清艙查驗,客艙在公布的航班飛機起飛前30分鐘清倉查驗完畢。經聯檢部門工作人員清艙查驗合格,邊防工作人員核准旅客人數後,由聯檢組組長通知民航運輸值機人員安排旅客登機和行李物品、貨物裝機。
第十條 出境飛機經查驗後,除本機旅客和機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登機。聯檢部門工作人員有特殊情況必須登機的,需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和機場邊防檢查站負責人同意。
第十一條 出境飛機起飛前30分鐘,聯檢部門應停止辦理出境手續,民航運輸值機人員應及時將旅客名單送交口岸辦事處、邊防和海關。對遲到的旅客,由聯檢組組長商民航運輸值機人員和其他聯檢部門工作人員同意後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二條 入境飛機抵達機場後,聯檢部門應各派一至二人登機,在客艙門前收取機組人員遞交的有關單證,經核查無誤,方可允許旅客和機組人員下機。
行李物品、貨物應在海關監管下起卸,貨主及其代理人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查驗。需要其他聯檢部門查驗或處理的物品,應同時向有關聯檢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飛機起飛後因故返航,聯檢部門和機場安檢部門應對旅客及返航飛機進行監護,待問題解決,由邊防和海關工作人員對旅客及飛機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後方可放行。
第十四條 旅客辦完乘機查驗手續進入隔離廳後,當日航班取消改為他日飛行的,應按規定重新辦理乘機查驗手續;行李物品辦理了託運手續的,可由海關監管存放,也可提取自己攜帶。
第十五條 入境旅客接受查驗前和出境旅客接受查驗後嚴禁與迎送人員接觸。
享受有關禮遇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出境手續。其他確需提供禮遇的賓客,由接待單位在賓客抵達或離開口岸前2日,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信函與口岸辦事處聯繫,由口岸辦事處商有關部門同意,到機場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機場安檢部門負責對飛機進行監護和客貨艙口的管理以及從安檢台至登機口的隔離警戒工作。
隔夜飛行的飛機由機場武警部隊負責監護。
第十七條 民航運輸部門負責裝卸行李物品和貨物,並做好記錄。
民航運輸部門應加快入境旅客託運行李的卸運速度,做到旅客下機後至取到第一件行李的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
第十八條 對入出境飛機上清除下來的垃圾,須經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查驗並在其監督下由民航部門負責處理;廢舊物品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在查驗區和飛機上無人認領的物品,經有關聯檢部門查驗後交海關處理,民航運輸部門負責登記、保管、查詢和發還;自登記之日起超過90日無人認領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國際(地區)航線、航班和包機的增減,經營單位應報省口岸辦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程式辦理有關報批手續。因故臨時變更起降時間和增開加班包機,民航運輸值機部門應分別提前1日和2日報口岸辦事處及聯檢部門。
第二十一條 外地國際(地區)航班、包機因故在石家莊航空口岸停降時,民航運輸部門應儘快將詳細情況通報口岸辦事處和聯檢部門,聯檢部門接通知後應迅速組織人員上崗。飛機停留期間,不上下旅客、不裝卸行李物品,可免於查驗,由邊防、海關和機場安檢部門對飛機實施監管;旅客需要下機,必須經聯檢部門查驗準許後,方可下機進入隔離廳;旅客需要在本地住宿,聯檢部門應為旅客和機組人員辦理入境手續。旅客託運的行李物品需要下機,應在海關監管下卸運存放;不需要下機,由機場武警部隊負責監護。
民航部門負責將查驗情況通報目的地口岸部門。
第二十二條 查驗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場公安部門負責。
建築設施的維修和公共場所的衛生保潔工作由民航部門負責。
聯檢部門的辦公用房及工作檯位的清潔工作由使用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口岸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查驗制度改革,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提高口岸查驗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條 口岸有關部門應積極開展共建精神文明口岸活動,加強職業道德和涉外紀律教育,樹立為旅客服務的思想,自覺維護口岸的形象和信譽。
第二十五條 對在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口岸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由省口岸辦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