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70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 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石家莊市信用服務行業 管理暫行辦法》《石家莊市企業信用 評級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業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石家莊市信用服務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15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信用服務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我市信用服務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國務院、省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石家莊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統籌負責全市信用服務行業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以及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產品和服務的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信用服務機構,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批准,或依法取得信用評級從業資質,從事企業資信調查、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資產調查和評估、市場調查、資信評級、信用保險、國際保理、信用管理諮詢培訓、電話查證票據以及其他信用服務業務的機構。
信用服務機構從事資信調查、評級等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企業徵信、信用評估、信用管理、會計、審計、律師、項目管理、資產評估、工程諮詢、商務調查等相關方面其中一項從業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是指信用服務機構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反映企業、個人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信用報告是信用服務機構依據國家、省、市信用評級標準和業務規範,在全面採集、調查、核實企業信用信息基礎上,多維度綜合分析、評定企業信用等級活動的書面反映。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三年內生產經營活動的總體信用狀況,以及對其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人力資源、資金實力進行綜合評定得出的信用能力、信用風險說明和提示。
第七條信用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開展業務應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及誠實守信原則,依法保守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切實維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提供的信用產品和服務真實、客觀、可信。
第二章信用服務機構
第八條擬在我市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徵信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憑《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在我市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擬在我市從事企業徵信業務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徵信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在我市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頒發的《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
第十條註冊地不在本市、擬在本市開展信用服務活動的機構,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成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依法批准設立、擬在我市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應向市信用辦報送登記、備案、許可等信息,建立信用服務機構檔案,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進行動態監管,並在“信用石家莊”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信用服務機構登記、備案、許可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信用辦報送變更材料。
第十三條信用服務機構應具有符合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的信用管理理論、評級模型、產品服務技術標準、質量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體系。
第十四條信用服務機構應具備獨立完善的信用信息資料庫及操作平台,涵蓋國家、地區、企業經濟數據集合的專業信息支持平台,以及符合行業監管和業務開展要求的信用服務作業系統,具有完善的信用評級工作流程和質量評審管理系統。
第三章信用從業人員
第十五條信用服務機構應具有專業團隊且專職工作人員應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信用評級業務相關國家職業資質(信用評估師、信用分析師、信用管理師、證券從業資格等信用信息服務從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於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60%,從事信用服務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兩年(含)以上的應不少於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50%,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不少於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50%。
第十六條信用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能力測試,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並做好培訓和測試記錄。
第十八條信用服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離職並受聘於其曾參與評級的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信用評級委託方或者主承銷商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檢查其離職前兩年內參與的與其受聘機構有關的信用評級工作。對評級結果確有影響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披露檢查結果和對原信用評級結果的調整情況。
第十九條信用服務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信用辦報送變更材料。
第二十條市信用辦為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和市信用行業專家委員會專家建立信用檔案,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進行動態監管,並在“信用石家莊”網站進行公示。
第四章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標識信息:企業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基本信息
1登記/註冊/備案信息。
2財務信息。
3行政許可信息。
4資質/資格信息。
5分類監管信息。
6專項或周期性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信息。
7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
8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基本信息。
(三)提示信息
1榮譽信息。
2行政處罰信息。
3行政強制信息。
4行政仲裁信息。
5涉訴信息。
6違法信息。
7未履行法定義務、違約的信息。
8其他提示信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標識信息:姓名、性別、證件類型、證件號碼。
(二)基本信息
1登記/註冊/備案信息。
2教育信息。
3工作信息。
4資格證書信息。
5執業註冊信息。
6行政許可信息。
7分類監管信息。
8重點人群信息。
9獲得保障性住房信息。
10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
11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基本信息。
(三)提示信息
1榮譽信息。
2行政處罰信息。
3行政強制信息。
4行政仲裁信息。
5涉訴信息。
6違法信息。
7未履行法定義務、違約的信息。
8個人信貸信息。
9其他提示信息。
第二十三條由企業或個人直接申報的信用信息,其真實性由企業或者個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確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為我市市場主體和重點人群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檔案,供社會成員免費查詢、使用。
第五章信用報告
第二十六條信用服務機構在我市區域內進行企業信用評級活動,出具信用報告要按照國家、省信用評價標準,嚴格執行《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進行信貸業務評級活動,出具信用報告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範》執行。
第二十七條信用服務機構應在收到企業提供的全部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信用報告,外市企業可與信用服務機構自主協商約定出具信用報告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的收費標準,應由各信用服務機構根據成本核算、服務內容、個性需求等因素,參照外省市收費標準,與服務對象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市信用辦依法支持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進行信用信息查詢,開展信用服務業務。
第三十條在我市辦理行政管理事項時使用的企業信用報告,由信用服務機構負責向市信用辦提交審核。使用未在我市登記註冊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信用報告主體應持信用報告和出具信用報告的信用服務機構的業務經營備案證(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頒發)複印件到市信用辦進行審核。市信用辦審核通過的信用報告加蓋“石家莊市信用報告審核專用章”,並在“信用石家莊”網站進行公示。
第三十一條未經市信用辦審核的信用報告在我市辦理行政管理事項時不予採納。
第三十二條對審核過程中認為有異議的信用報告,市信用辦應與出具信用報告的信用服務機構進行溝通並達成一致意見。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信用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一般為3人,不超過5人,參加評審的專家自市信用行業專家委員會專家庫隨機抽取。
第三十三條信用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信用報告主體發生違法失信行為的除外。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行政管理事項具體情況,規定信用報告有效期。
第三十四條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企業信用分析系統提供企業信用等級測評服務,無償為社會成員了解企業信用狀況提供服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信用服務機構應依法依規辦理有關註冊、登記、年檢手續,開展信用服務活動。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機構不得在我市開展信用服務業務。
第三十六條信用服務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給予書面警告、約談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信用等級(本市政務領域評級)降為B級,通過“信用石家莊”網站曝光公布。
(一)惡意壓低信用報告價格獲取客戶等惡性競爭行為。
(二)一年內因信用報告質量問題或其他不規範經營行為,被投訴一次且經查實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三)違規收費、吃拿卡要等行為被舉報經查實的。
(四)違反本辦法開展信用服務活動,情節較重的。
第三十七條信用服務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處罰,信用等級(本市政務領域評級)直接降為C級,列入“黑名單”,限制進入我市信用服務市場,通過“信用石家莊”網站曝光公布。
(一)以竊取或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或採集禁止採集的個人信息,或未經同意採集個人信息等違法違規的徵信行為。
(二)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或因過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以及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行為。
(三)信用報告、數據披露以及提供的書面登記材料等弄虛作假,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信用報告不能客觀反映企業信用評價狀況、主觀操作因素較多,或將企業評級結果與收費標準掛鈎,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信用報告的評估結果與專家評審最終確認的評估結果偏離度大於30%的,經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六)信用服務機構未按市信用辦公布的評估模型及有關要求進行信用評估、問題較多,經兩次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七)一年內因信用報告質量問題或其他不規範經營行為,被投訴兩次以上且經查實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八)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吊銷、註銷營業執照的。
(九)向市信用辦提供虛假信息的。
(十)與企業串通出具虛假信用等級和評價報告的。
(十一)有其它重大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服務對象和信用報告使用單位認為信用服務機構存在服務質量低、評價業務不規範、評價結果不準確及其他違法行為可通過書面、電話或者網路等形式向市信用辦投訴或舉報。市信用辦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規定予以核實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或舉報人。投訴或舉報屬實的,將處理結果記入該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檔案。投訴或舉報情況不屬實且屬誣告性質的,投訴或舉報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將誣告的事實記入投訴或舉報人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九條市信用辦對信用服務機構的日常檢查、投訴核查、整改落實等信息記入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凡是信用等級降為B級的,市信用辦應當加強針對性的監督檢查,責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督促其守法誠信從業。信用等級降為C、D級的,禁止在我市繼續從事信用服務業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