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事故瞞報
2009年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宋寒松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瞞報、謊報事故增多,是2008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背後瀆職犯罪的特點。”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計資料顯示,在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的14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中,有4起是瞞報、謊報案件。
舉例
警惕:“瞞報”正在成為一種“流行病”!
關鍵字:瞞報
且先看看三段新聞:山西省左雲5·18特大透水事故已經被確認為特大瞞報事故,目前確認井下被困礦工人數是56人,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去年12月28日,這個縣的店灣鎮范家寺寶源煤礦就發生過一起特大透水事故,也是瞞報。(2006年05月29日人民網)
近日,一封舉報信稱:陝西省平利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交警大隊大隊長陳衍平兩年多時間弄虛作假,有意瞞報交通事故420多起,瞞報死亡人數52人……對此,陳衍平明確表示,這是交警系統公開的秘密。(2006年05月29日《華商報》)
28日下午,江蘇省宿遷市人民醫院醫教處陳邦桐處長確認,該院於今年1月16日購進了一批由齊齊哈爾第二製藥廠生產,且是國家認定的假藥——總計1萬支的亮菌甲素針劑,截至齊齊哈爾第二製藥廠假藥事件被曝光、5月13日該院全面停用亮菌甲素時止,1萬支中的7500支已經被使用,兩名患者疑因注射齊二藥針劑死亡。而在5月24日,當地媒體刊發報導,引用當地藥監局一部門負責人的話,聲稱該市尚未發現齊二廠假藥——顯然有人撒謊瞞報。(2006年05月29日《現代快報》)
概述
這天南地北的三則新聞本無直接關聯,但是“瞞報”兩個字成為三個事件的共同項——而恰恰是“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間、不同的部門”使我們有必要因此擔憂:在發生責任事故、公共危機時,“瞞報”成了某些事故發生地區的地方政府以及某些負有監管責任公共管理部門不約而同的習慣性選擇,——“瞞報”正在成為一種腐蝕健康政治生態的“流行病”。
顯而易見,“瞞報”隱瞞了事故真相,不但蒙蔽了上級組織,還剝奪了公眾知情權,更使施救工作無法正確判斷形勢、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直接貽誤了戰機,擴大了事故災害的後果,甚至是草菅人命,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但是令人痛心疾首的是,“瞞報”屢禁不止,屢見不鮮,某些地區、某些部門樂此不疲,這又是為什麼呢?
原因
其實,其間蹊蹺不難窺測,無外乎這些事故的發生關係到了本應負有監管責任部門的責、權、利。——正是相關部門的疏忽、放棄了本應堅守的責任,日常監管不到位,使得很多不該發生的事故發生、使得可以控制的公共危機失控——而失職的背後往往又隱藏著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的黑幕,或者是弄虛作假、騙取榮譽以換取更大權力的齷齪勾當——凡此種種本見不得陽光,一旦事故發生,不可收拾,就只好死捂嚴蓋,妄圖瞞天過海,繼續玩他們的“潛規則”遊戲。這些在上面三個新聞事件中都有很好體現——5·18特大透水事故的礦主有個主管煤炭工作的鄉人大主任哥哥做“保護傘”、平利縣交警大隊靠“瞞報”連續兩年評上了“先進”,而“沒有發現”假藥的宿遷縣假如真的沒有假藥,那么該縣藥監部門所構築的藥品監察防線無疑也是值得肯定與表彰的。
倘若說貪利之心不能完全杜絕、僥倖之心人皆有之,那么在“瞞報”的事情上,還有一種現象更值得注意的是,重大事故一旦發生,接踵而至的嚴格的治理整頓措施會使當地政府產生一種懼怕心理:為此付出的成本過多、過大,不但直接影響本地一個時期內的經濟成長,更可能給當地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而最終都和一屆政府班子的政績考核掛鈎。於是,“瞞報”也成了一種非私利的政策選擇,並與謀私利的救贖保全手段相結合糾纏,成為沒有契約的同盟,為“瞞報”營造出“流行病”的傳播途徑與病理環境。
點評
至此可以看出,“瞞報流行病”的直接病因是一種與“情為民而系、權為民而用、利為民而謀”背道而馳的為政心態——這種心態所建構的政治邏輯是“罔顧民情、權為己用、利為己謀”,基於上述政治邏輯的治理生態必然腐敗,而貌似偶然發生的事故也實則必然。因此,只有加大“瞞報”者為其行為所付出的成本,並全面構築有公眾廣泛參與的、透明的監督限權機制,才能懲前毖後,使得“瞞報流行病”的“病菌”在陽光下無藏身之地——繼而真正樹立起“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