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催所

官署名。清朝六部及理藩院、都察院、光祿寺等中央各部院卿寺衙門所屬辦事機構之一。掌理督催諸司、署、處所辦事項或應題應奏之件,皆須依照例限或分別規定期限辦結,按月奏銷。由本部堂官酌派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屬員辦理所務,皆無定員。另有額定經承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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