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提利斯

真提利斯是15世紀末——17世紀初時期的著名的早期國際法學家。他是義大利鳳毛麟角的新教徒之一,在英國尋求庇護,是牛津大學的皇家民法教授。

真提利斯是15世紀末——17世紀初時期的著名的早期國際法學家。他是義大利鳳毛麟角的新教徒之一,在英國尋求庇護,是牛津大學的皇家民法教授。他學術功底深厚,富有創新能力,其最著名的作品有《外交官論》(1585年出版)、《戰爭法三論》(1588年出版)和《西班牙辯論》(17世紀初發表)。《外交官論》使得他在德國法學家布魯努斯之後,成為就使節問題寫作專論的最有名的一位大家;而且在起初於無敵艦隊年(1588)所作講座的基礎上出版了論述戰爭法的書《戰爭法三論》。在其《戰爭法三論》中,他提出,國際政治的基本單位是國家,而不是個人,理論思考的任務是為國家之間的互動提供法律規範。儘管真提利斯認為國家之間的爭端是不可避免的,爭端一旦發生,則既可以通過談判,也可以通過暴力來解決。但他仍然指出,國家間的關係並不僅僅是利益的衝突,也不完全取決於利益,國家在相互交往時還會遵從一定的基本法則和共同創造的社會規範與行為機制。《戰爭法三論》這本著作對和平條約作了重要論述,並舉例說即便和平條約是在脅迫的情況下締結的,也具有約束力的原則。但是,只是到了16世紀末期,即這一著作稍後不久,國家作為法律秩序主體的觀念才得以論述。在巴托魯斯等人的基礎上,真提利斯明確地提出了沿岸海域是沿海國領土的延續的觀點。在《西班牙辯論》中,他提出沿岸水是其所沖洗的海岸所屬國家的領土的一部分。因此,國家領土所擁有的領土主權全部都及於在它的海岸毗連的海;他還將毗連的海稱為“領水”。領水就是現代國際海?洋法概念“領海”的最初表述。是真提利斯最早使用了該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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