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縣林業局

(二)加強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七)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 (八)負責全縣林業產業的指導發展工作。

根據《中共寶雞市委辦公室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寶市辦字〔2010〕4號),設立眉縣林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二)加強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林業及其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審核、指導全縣林業系統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協調組織申報林業重點建設項目;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林業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縣屬國有林業資產和各項林業資金;負責全縣林業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指導和監督全縣林業系統的財務工作。
(三)負責全縣造林綠化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工程、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等國家生態建設重點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辦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林木種子的管理,指導全縣林木種子苗木基地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負責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審核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應由市政府、省政府及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公益林的管護、經營利用。
(六)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及濕地的建設和管理;監督檢查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境報批工作;負責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七)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關於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政策,擬定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負責退耕還林和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八)負責全縣林業產業的指導發展工作。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有關林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對全縣木材加工、林產化工、林木花卉、林業多種經營等林業產業實施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 負責全縣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具體的工作;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參與擬定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工作;指導林業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管理縣屬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工作;對縣屬林業企事業單位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監督;負責縣屬森工企業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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