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配

清代兩粵引鹽由省配兌者,稱為省配。 正月二十九日舒常奏摺:“兩粵引鹽,有省配、高配、廉配之分。 省配例由東江關批驗所大使配兌,高配、廉配則由高州府、廉州府知府配兌”。

鹽政名。清代兩粵引鹽由省配兌者,稱為省配。乾隆五十年(1785) 正月二十九日舒常奏摺:“兩粵引鹽,有省配、高配、廉配之分。省配例由東江關批驗所大使配兌,高配、廉配則由高州府、廉州府知府配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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