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
省主席的職權是召集省政府委員會並擔任會議主席;代表省政府執行省政府委員會的決議和監督全省行政機關職務的執行,審批省內情況報告和各廳處等行政機構以及各行署、專署、各縣的組織章程、辦事規則、人員編制、施政準則、經費等行政事務提案,負責廳處級以下、行署、專署、縣的機構設定和人員任免;處理其他省政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從以上條文看,省政府的權力均在省政府委員會,省主席並無多大實權。但舊中國的政治軌道不是依照法治而是依照人治而運行,組織法上的規定是一回事,實際情形又是另一回事。由於擔任省政府主席的多半是在民國政治上有重要地位或在某一地區歷史上已形成獨攬一切的局面,故他能凌駕於其他委員之上。省政府委員按任命程式雖是由國民政府決定,但很多是由省主席保薦,或在正式任命之前先徵得省主席的同意。省政府的議政固然應在省政府委員會議上作出決定,但省主席個人的意見對會議的決定有重要影響,尤其因為會議一般並不採取表決方式而是討論協調方式,在這種情形下省政府主席自然更能以自己的意見作為會議的意見在全省推行。所以,名義上的合議制實際上已成為長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