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相關市場的界定原則是在界定相關市場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這些原則主要包括有利競爭原則、效率兼顧原則和保護消費者原則三個。
市場經濟是在政府巨觀調控下有序競爭的經濟。
自由但有序的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高境界。競爭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禁止或者限制壟斷、不正當競爭以及限制競爭的行為,使得競爭能夠自由有序地進行。界定相關市場是反壟斷執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理所當然應當遵守競爭法的這一基本原則。無論是對壟斷和集中的分析,還是對兼併、一致行為或者卡特爾協定的分析,都需要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而對相關市場的界定又直接關係到有關企業的切身利益以及國家的產業經濟政策。以對集中的分析為例,如果把網路瀏覽器和計算機系統操作軟體看成是同一產品,把相關的地理市場確定在美國本土以內,跟把網路瀏覽器和計算機系統操作軟體看作不同市場,把相關的地理市場確定在國際範圍之內相比,計算機軟體市場的集中度是完全不一樣的。由此可見,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地理市場界定範圍的大小直接關係到集中程度的高低。隨著人們需求的多樣化以及經濟的全球化,市場也在呈不斷擴大的趨勢,同時各個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經濟的發展,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也紛紛組建特大型或超特大型的企業集團,因此在界定相關市場時應當把國家的經濟政策考慮在內。只要是有利於競爭,不會阻礙企業之間的自由有序競爭,企業規模再大也不應當禁止;相反,只要是妨礙了企業之間的自由有序競爭,造成了競爭秩序的混亂,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規模再小也應當加以禁止。也就是說,相關市場的界定同樣應當遵循有利於競爭的原則。
企業之間自由競爭的結果往往是導致效率的提高。
企業的合併、市場集中度的提高以及卡特爾協定等使企業擴大了生產規模,降低了成本,減少了中間環節,完善了企業結構,從而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得到顯著提高。雖然美國芝加哥學派認為反壟斷機構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考慮兩種效率:資源配置的效率和生產的效率,美國立法機關以及高等法院判例都沒有認可。對於合併是否能夠提高效率,從而免受反壟斷法追究,《克萊頓法》第7條沒有明確說明。不過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地方性法院卻認為,效率並不保證合併有利於競爭,但是能夠提高效率的合併對於消費者和美國公司提高競爭力都是非常重要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更進一步認為,在分析合併案件中應當對效率予以適當的考慮。 從美國法務部1968至1992年間《橫向兼併指南》的發展也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對待效率的態度經歷了從嚴格限制效率作為企業兼併的一個理由,到認可效率的企業競爭中的重要作用,並把它通過指南的方式把它固定下來的過程。我國在確定相關市場時,同樣應當遵循兼顧效率這一基本原則。這裡的效率是指通過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後促進經濟發展的整體效率,而不是兼併企業的局部效率。有時候合併或其他行為在較小的市場範圍內可能不利於競爭的順利進行,但是如果它確實有助於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率,而且在更大的市場範圍內能夠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從而對競爭起著促進作用而不是阻礙作用,那么該相關市場就應當採取較大範圍的確定方法。這對於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尤其如此。
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中小企業的利益,防止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保護自由公正的競爭機制,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反壟斷法在維護市場競爭機制的同時,實際上也是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因為企業在競爭的過程中,積極改善企業管理方式,努力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從而最終受益的不僅包括同業經營者,也包括廣大的消費者。反壟斷法保護的這兩個方面都是互相聯繫、相輔相成的。自由公正的競爭機制是競爭企業和消費者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而創造和維護自由公正的競爭機制,歸根到底是為了健康地發展國民經濟,維護企業競爭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促進全社會的繁榮。美國允許合併企業把提高企業生產效率作為的對抗反壟斷機構的一個法定事由,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它認為這對最終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是有益的。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經濟局局長、前波士頓大學經濟學教授麥可·曼博士認為“維護具有競爭性的市場是保護消費者的一個基本形式”,“我們現在需要的是提高消費者意識,有利於競爭的政策的好處是實實在在的,顯然它是值得消費者組織去努力的一項任務。” 因此作為反壟斷執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相關市場的界定同樣應當遵循這一基本原則。
方法
對相關市場的界定可以根據市場中特定的行為進行分析,也可以對產品供應的結構變化進行分析。具體說來,相關市場的界定方法主要有需求替代分析法、供方替代分析法、彈性交叉分析法和潛在競爭分析法等。
所謂需求替代性,指的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不同產品之間由於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功能、特性,可以滿足自己的同樣需要,因而是可以互換的。但是在界定相關市場時所說的替代性產品,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特性的、能夠滿足相同或相似需求的產品或服務,而不能是任意可以替代的產品或服務。比如,假定商品房價位較低時,人們可能存下了一筆錢準備購買商品房,但是,由於商家炒賣地皮使得商品房的價格大幅度上漲,人們覺得近期內不可能積攢足夠的錢購買商品房,於是轉而購買其它電器和旅遊。這種情況在經濟學中叫做“總體替代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把商品房、其它電器和旅遊都歸為同一市場。納入同一相關市場的產品首先應當在功能或者特性上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也就是所謂的“近似替代性”。這種近似可以是功能上的,如機車和腳踏車之間;也可以是性質上的,如奔騰I和奔騰II的個人電腦、行動電話中的氫電池和鋰電池之間,等等。這都是從需方考慮的。有時從供方看也存在這種情況,如印刷用紙有普通紙、新聞紙以及銅版紙等多種不同質量的紙張。從需求的角度來看,每種不同質量的紙用途都不一樣,但是紙廠隨時都準備生產不同質量的紙張,並且其生產可以在短時間內進行調整而不致明顯增加成本。只要其銷售無特別困難,紙張生產商都能在不同質量的紙張訂單上進行競爭,尤其是當訂貨和交貨之間有足夠的時間時更是如此。在此情形下,不同質量紙張也屬於同一相關產品市場。
替代說的不足之處,首先在於所謂的替代性產品有時很難劃分。如果相關市場內的產品只是兼併產品的遙遠的替代產品,那么把它們包括在內就誇大了它們的重要性;而如果把和兼併產品有著彈性交叉關係的產品排除在相關產品市場以外,則又低估了其在競爭中的重要性。其次是在界定相關市場時,如果可替代產品間的界限不是很清楚,反壟斷機構往往可能採納範圍較廣的相關產品市場劃分,這樣將不利於產業的發展。 所謂的彈性交叉分析法(cross-elasticity) 是美國在界定相關市場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方法,後來歐盟委員會也從美國借用了這一方法。所謂彈性交叉,指的是在一般情況下,產品的價格隨著產品需求的增加而上漲,隨著產品需求的減少而下降。如果一種產品價格上漲,人們對這種產品的需求就會下降,同時對另一種產品的需求就會增加,從而引起另一種產品的價格上漲。在此情況下,購買者就從一種產品轉向另一種產品了。也就是說,這兩種產品之間存在著相互替代性。如果不同產品間存在彈性交叉性,那么,這些產品就屬於同一相關產品市場;相反,如果不同產品間不存在彈性交叉性,這些產品就不屬於同一相關產品市場。比如,即使美國到中國的機票大幅度上漲,乘客也不大可能換乘火車或輪船;而如果上海到北京的機票價格大幅度上漲,則乘客就很可能換乘火車。因此,在前一情形中,火車和飛機就不具有彈性交叉性;而在後一情形中飛機和火車之間則存在著彈性交叉關係。不過,這裡有一點值得注意。那就是價格上漲的幅度標準,即在價格上漲到什麼程度時,消費者才從一種商品換到另一種商品。美國1984年《橫向兼併指南》中確定的幅度是5%,歐盟委員會目前規定的也是5%—10%。這一規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很值得我們研究。
作用
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生在一定的市場範圍內。界定相關市場就是明確經營者競爭的市場範圍。在禁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
證據
根據1997年12月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的關於界定相關市場的通知,在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時收集的證據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過去產品替代性的證據;
2.為確定市場而進行的定量測試;
3.顧客或競爭者的觀點;
4.顧客的偏好;
5.轉向購買所需求替代品有關的成本或障礙;
6.顧客的不同分類以及價格歧視等。
歐盟委員會在界定相關地理市場時,對證據的收集採取了不同的規定:
1. 過去轉移定單至其它地區的證據;
2. 基本需求特徵;
3. 顧客和競爭者的觀點;
4. 當前採購的地理模式;
5. 貿易流向或出貨方式(Trade flows/pattern of shipments);
6. 轉移定單至其他地區公司的障礙和轉移成本,等等。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美國和歐盟對市場界定的規定採用的都是替代法,歐盟有關證據達規定比美國要具體、範圍更廣泛。歐盟對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地理市場界定中的證據有一定的區別,而美國對於界定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地理市場的證據規定卻基本上沒有差別。不過美國在相關市場的界定中,區分了是否存在價格歧視兩種不同情況。美國對證據收集的上述四項規定只適用於不存在價格歧視以及價格歧視對兼併者而言無利可圖的情形。認為如果價格歧視對假定的壟斷者是有利可圖的,那么應當採取不同的分析方法,遺憾的是對於所應收集的證據沒有作出更詳細的規定。但是歐盟對於是否存在價格歧視則不加以區別對待。
歐盟委員會在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時,採取的是一種開放的、經驗式的證據收集方法,對信息的來源或者證據的種類沒有非常苛刻的限制,這樣能有效地利用所有能掌握的相關證據。
歐盟委員會在界定相關地理市場時,首先根據所掌握的有關各方當事人及其競爭對手所占的市場份額,對定價以及和歐盟或歐洲經濟區(EEA)的價格差所做的初步分析,形成一個初步的相關地理市場。這是為得到一個精確的市場而進行調查、通過價格的彈性交叉方法而制定的一個假設方案。然後將方案和對需求特徵(如對國家或地區的偏愛、顧客當前的購買模式、產品多樣性以及不同品牌等)的分析進行對照,以確定不同地區的公司是否真是同一顧客群的供應來源。必要時還要對照供方因素,以確保位於特定地區的公司在整個地理市場上不會面臨銷售上的競爭障礙。這種分析包括對銷售當地的要求、進入銷售渠道的條件、建立銷售網路的成本、是否存在因政府採購、價格法規、限制貿易或生產的配額及關稅、技術標準、壟斷、設立公司的自由度、行政授權的要求、包裝規定等而產生制度上的障礙進行分析。歐盟競爭委員得將競爭壓力和把一地區跟其它地區的公司分離開來的障礙區分開來,以確定在國內、歐洲或者世界範圍內市場解釋的精確程度。貿易流向(trade flows)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也能說明上述供方或需方因素以及構成不同地理市場實際障礙的程度。對貿易流向的分析除跟工廠位置、生產成本以及相關價格水平有關外,還跟運輸成本以及運輸成本阻礙了地區間貿易的程度有關。有時歐盟委員會還需要考慮市場一體化在界定相關市場中的影響,因為歐盟各國都在採取措施消除因立法而把國與國之間的市場人為地分離開來的障礙,這些在分析集中或合資企業對競爭的影響時應當加以考慮,對過去的價格、市場份額或貿易模式也應當持慎重態度。總的看來,市場一體化一般會使相關地理市場的範圍擴大。
一旦決定需要對相關市場作出精確的界定,歐盟委員會就會跟該行業內一些主要的顧客和公司進行接觸,了解他們對相關市場界限的意見,同時跟有關行業協會進行了解,如果合適的話,還可能跟“上游市場”(upstream markets)中比較活躍的公司接觸,以便必要時在不同的生產或銷售水平上界定出不同的產品和地理市場。委員會在合適的時候也向市場的參與者提出書面問卷,內容包括對假定價格上漲的反應以及他們對相關市場界限的意見等。他們也跟企業銷售負責人探討,以便對供應商和顧客之間的談判以及與界定相關市場有關的問題有個更好地了解。如果合適的話,還可能對當事人及其客戶或競爭者作實地考察,這樣可以更好地了解產品的製造和銷售方式。
不過,反壟斷執法中,證據的收集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比如在1999年11月5日審理完畢的美國法務部和19個州訴微軟公司一案中,雙方提交的證據就達上萬頁。由此可見證據收集之複雜。
在立法上考慮
據說,我國目前正在起草制定《反壟斷法》。我想其中肯定會涉及到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因為這是關係到該法是否具有操作性的一個基礎。我認為,我國在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的過程中,有關相關市場的界定,至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有關界定相關市場界定的表現形式問題。
也就是說,應當把這些規定放在《反壟斷法》這部法律之中進行規定呢,還是採用其它方式加以規定。從前面的介紹可以看出,美國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規定是以法務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共同制訂《橫向兼併指南》和《縱向非價格限制指南》的形式發布的,而沒有把它納入到任何一部法律當中。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競爭法(即《羅馬公約》第85和86條)也沒有具體規定相關市場的界定原則和方法,而是利用通知的形式發布的。我國應當怎樣做才好?是走美國和歐盟的道路好呢,還是獨具特色,將相關市場的界定原則和方法直接納入到反壟斷中進行規定。我認為前者較為合適,其原因不在於已開發國家已經這么做出了,而是因為這樣做有其合理性。首先,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是一個技術操作上的問題,它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而可能有更完善的方案提出。尤其是在當今社會,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運輸成本不斷降低,國際貿易與日俱增,跨越邊境的貿易在國家的國民經濟中站的比例越來越大,市場的範圍也越來越大,競爭已不局限於一國境內,特別是一些國家為了實現其經濟政策,增強其國際競爭力,往往也趨向於使用更加靈活相關市場的界定方法。而法律一旦制訂出來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其修訂需要經過極其煩瑣的程式,因此要修訂就不大容易。其次,我們在界定相關市場時,有時還不得不考慮其他一些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因素(如配額、關稅反傾銷、反補貼、市場進入限制、購買國貨政策、外銷比例、稅負的減免、國家安全、產權的限制等)、經濟因素(如運輸成本、消費者的偏好、消費者獲得售後服務或零配件的難易程度、產品的多樣化、更換產品的費用、生產能力的使用程度等)、取得資料中的困難(如國際貿易中外國公司的意圖、成本、資信程度、供貨能力等方面的資料要想獲得就不是太容易)以及交易對消費者的影響等不同因素。因此,在我國制訂反壟斷法時,是否可以考慮將相關市場的界定原則和方法由根據反壟斷法確定的反壟斷機構(不管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反壟斷局還是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在其實施細則中進行規定,或者乾脆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進行規定,這樣,以後一旦方法有了改進,也容易在法律規範上進行相應的修訂。
2、證據問題,也就是證據的類型以及怎樣收集證據的問題。
一旦確定了需要對一個市場作出精確的界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就需要利用各種方式收集有關證據。所收集的證據應當包括但不局限於以下幾種:
1. 當事人對於相關市場界限的意見;
2. 當事人的顧客以及競爭者對於相關市場界限的意見;
3. 消費者對於產品替代性的意見;
4. 顧客的偏好;
5. 國家的產業政策;
6. 為確定相關市場而做的定量分析;
7. 對顧客的不同分類;
8. 市場準入障礙,
9. 採購的地域特點;
10. 貿易流向等。
為此,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首先根據反壟斷法以及國家的有關產業政策,看被調查的案件是否屬於法定的豁免範圍。如果是屬於法定的豁免範圍,則應終止調查。其次進行定量分析,這包括價格的彈性交叉分析、對需求的彈性分析、價格變化曲線等。再次應當徵求消費者、被調查對象及其顧客和競爭者的對於相關市場的界限的意見,顧客和消費者的購買偏好等。
3、界定相關市場和處理與國家經濟政策的關係問題。
由於反壟斷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使經濟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並且促進經濟的全面協調的發展,而這又正是一個國家經濟政策的目標,因此可以說反壟斷法的實施和國家產業政策是密切相關的。在界定相關市場時,還應當注意處理和國家產業政策之間的關係,處理好發展國內市場與發展國際市場的關係,保護民族產業與加強國際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的關係。近幾年來美國和西歐各國的許多判例就很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只有在界定相關市場時處理好了這些關係問題,才能更好地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真正實現反壟斷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