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管理辦法

為了完善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的管理,規範直銷企業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直銷員的合法權益,我部起草了《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通知

商務部關於《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完善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的管理,規範直銷企業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直銷員的合法權益,我部起草了《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商務部網站(網址:略)進入“徵求意見”點擊“《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條法司,郵編:100731。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5年7月3日。

商務部

2015年6月3日

修訂徵求意見稿

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完善直銷企業服務網點的管理,規範直銷企業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直銷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銷企業,是指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獲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直銷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服務網點,是指直銷企業在其開展直銷經營地區建立的,為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功能、價格、退換貨提供服務及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商務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對服務網點的管理。

第四條 直銷企業在開展直銷經營的地區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第五條 服務網點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直轄市開展直銷經營的,應設立不少於2個服務網點;

(二)在地級行政區(市、州、盟)、副省級城市開展直銷經營的,應設立不少於1個服務網點;

(三)在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區開展直銷經營,相鄰的地級行政區(市、州、盟)、副省級城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區沒有服務網點的,應設立不少於1個服務網點。

第六條 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固定經營場所,不得設定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

(二)在顯著位置設定企業統一的服務網點標誌;

(三)具備提供服務必需的硬體設施和服務人員;

(四)直銷員不得擔任服務網點負責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服務網點設立有特別要求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七條 直銷企業設立、變更、減少服務網點的,應當報服務網點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直銷企業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服務網點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通過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社會公布。直銷企業未設立分支機構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服務網點不予備案。

第九條 直銷企業不得在未設立服務網點地區,以及服務網點設立數量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地區開展直銷經營。

第十條 服務網點應當向消費者、直銷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直銷企業基本信息及直銷經營資格、分支機構、服務網點、直銷員、直銷培訓員、直銷產品退換貨辦法、直銷員計酬制度等的查詢服務。

(二)直銷產品目錄、功能、價格、質量及標準、主要成分、適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項、符合國家認證、許可或強制性標準情況等的諮詢服務;

(三)直銷產品退換貨服務;

(四)受理消費者、直銷員的投訴、舉報;

(五)直銷企業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十一條 服務網點應當張貼《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主要內容及直銷產品退換貨辦法,展示直銷產品、標明價格。

第十二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對服務網點的服務行為承擔責任。

服務網點未按照《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向消費者、直銷員辦理產品退換貨的,直銷企業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服務網點與消費者、直銷員因產品退換貨發生糾紛的,由服務網點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開展直銷經營的,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服務網點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服務網點不符合設立要求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商務部2006年9月20日發布的《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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