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放行

定義

進口直通放行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進口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實施檢驗檢疫,貨物直運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後,企業可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單在報關地海關直接辦理通關手續的放行方式。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實施和監督管理。直通放行工作的實施以企業誡信管理和貨物風險分析為基礎,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堅持“誰檢驗檢疫,準承擔責任”的原則。符合直通放行條件的,企業報檢時可自願選擇檢驗檢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依據

依據《關於實旌進出口貨物.&驗檢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82號),國家質檢總局於2008年7月推出了“直通放行”這項通關優惠政策,把過去口岸、內地兩道關口變為一道關口。將內地局和口岸局兩次報檢變為一次報檢,兩次出單變為--次出單,兩次查驗變為一次查驗,從而實現“一次報檢、一次查驗、一次出單”的目標,通過兩地相互配合,簡化手續,縮短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快速通關。進出口貨物實施直通放行以後,企業至少可以得到兩個實惠:一是減少了相應的壓港、掏櫃等費用的支出,較大幅度地降低了口岸通關成本,二是貨物滯港時間相應減少,通關效率得以大幅提高,出境貨物裝運船期以及進境貨物到貨時間瘦得更加可控,每批貨物通關時間也可加快l到2天。

所需條件

企業應符合的條件

申請實施直通放行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l.嚴格遵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2年內無行政處罰記錄;
2.檢驗檢疫誠信管理(分類管理)中的A類企業(一類企業);
3.企業年進出口額在150萬美元以上;
4.企業已實施HACCP或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並獲得相關機構頒發的質量體系評審合格證書;
5.出口企業同時應具備對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有效控制的能力,產品質量穩定,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年批次檢驗檢疫合格率不低於99%.1年內未發生由於產品質量原因引起的退貨、理賠或其他事故。

貨物應符合的條件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風險分析、科學管理的原則,制定《實施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和《不實施進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並實行動態調整。
(一)申請實施進口直通放行的貨物應符合的條件
申請實施進口直通放行的貨物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l.未列入《不實施進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
2.來自非疫區(含動植物疫區和傳染病疫區);
3.用原貨櫃(含罐、貨櫃車,下同)直接運輸至目的地;
4.不屬於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須在口岸進行查驗或處理的範圍。
(二)申請實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貨物應符合的條件
申請實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貨物應在《實施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目錄》內,但下列情況不實施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裝貨物;
2.出口援外物資和市場採購貨物;
3.在口岸需更換包裝、分批出運或重新拼裝的;
4.雙邊協定、進口國或地區要求等規定須在口岸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
5.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實施直通放行的情況。

直通放行工作程式

申請直通放行的企業應填寫“直通放行申請書”,並提交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批准後,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並統一公布。

進口直通放行

對在口岸報關的進口貨物,報檢人選擇直通放行的,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領“入境貨物通關單”(四聯單),貨物通關後直運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經國家質檢總局電子通關單數據交換平台向海關傳送通關單電子數據,同時遙過“入境貨物口岸內地聯合執法系統”將通關單電子數據以及報檢及放行等信息傳送至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通關單備註欄應加注“直通放行貨物”字樣並註明貨櫃號。
對在目的地報關的進口貨物,報檢人選擇直通放行的,直接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受理報檢後,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三聯單)。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經國家質檢總局電子通關單數據交換平台向海關傳送通關單電子數據的同時,通過“入境貨物口岸內地聯合執法系統”將通關單電子數據、報檢及放行等信息傳送至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通關單備註欄應加注“直通放行貨物”字樣並註明貨櫃號。
對於進口直通放行的貨物,口岸與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密切配合,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監管。對需要實施檢疫且無原封識的進口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對貨櫃加施檢驗檢疫封識(包括電子鎖等),要逐步實現全球定位系統對進口直通放行貨物運輸過程的監控。貨櫃加施封識的,應將加施封識的信息通過“入境貨物口岸內地聯合執法系統”傳送至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
對於進口直通放行的貨物,報檢人應在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地點接受檢驗檢疫。對已加施檢驗檢疫封識的,應當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啟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開箱、卸貨。
貨物經檢驗檢疫不合格且無有效檢疫處理或技術處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監督實施銷毀或作退貨處理。
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在完成檢驗檢疫後,應通過“入境貨物口岸內地聯合執法系統”將檢驗檢疫信息反饋至入境口岸檢驗撿疫機構。
進口直通放行貨物的檢驗檢疫費由實施檢驗檢疫的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收取。
表3 -1進口直通放行兩種方式的比較

報關地

報檢地

領取證單種類

檢驗地

入境口岸

入境口岸

通關單(四聯單)

目的地

目的地

目的地

通關單(三聯單)

目的地

出口直通放行

企業選擇出口直通放行方式的,辦理報檢手續時,應直接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報檢單上註明“直通放行”字樣。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並對貨物貨櫃加施封識後,直接簽發通關單,在通關單備註欄註明出境口岸、貨櫃號、封識號,經國家質檢總局電子通關單數據交換平台向海關傳送通關單電子數據。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要逐步實現全球定位系統對直通放行出口貨物運輸過程的監控。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通過“電子通關單聯網監控系統”及時掌握經本口岸出境的出口直通放行貨物的信息,在不需要企業申報、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對到達口岸的直通放行貨物實施隨機查驗。
查驗以核查貨櫃封識為主,封識完好即視為符合要求;對封識丟失、損壞、封識號有誤或箱體破損等異常情況,要進一步核查,並將情況及時通過“電子通關單聯網監控系統”反饋給產地檢驗檢疫機構。
對出口直通放行後的退運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信息反饋給產地檢驗檢疫機構。
實施出LI直通放行的貨物需更改通關單的,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更改手續並出具新的通關單,同時收回原通關單。
因特殊情況無法在產地領取更改後的通關單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更改後的電子放行信息,通過“電子通關單聯網監控系統”列印通關單,同時收回原通關單。
表3-2出口直通放行與原放行方式的異同

放行方式

報檢地

領取證單種類

是否需要換證報檢

出口直通放行

產地

出境貨物通關單

不需要

原放行方式

產地

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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