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情形
目的性贈與中,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將其所贈與財產用於特定的用途,這一“特定用途”既是對贈與財產用途的要求,也是對受贈人義務的要求,受贈人不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或者不能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屬於不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可以參照附義務贈與的條文執行,即贈與人對於已達目的之多餘贈與財產可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贈人返還,如此規定亦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實踐中,該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要件:
(1)在訂立贈與契約中含有明確的目的性約定;
(2)目的已實現;
(3)先行給付之贈與財產在目的實現後尚有剩餘。
注意事項
(一)目的實現後剩餘贈與財產的處理
既然贈與人贈與財產是為了特定目的,因此可以把用於特定目的視為贈與契約所附的生效條件,已用於特定目的的部分,可以認為贈與已生效,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實現目的後的剩餘部分,可認為不符合贈與生效條件,贈與人可要求受贈人返還。
(二)受贈人未將受贈財產用於特定用途的處理
受贈人不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受贈財產的,屬於不履行契約約定義務的行為,贈與人可以按照《契約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解除契約,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