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龍區文化體育旅遊局

(三)增加擬訂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發展規劃以及指導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二)指導、管理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事業;指導、推進文化、體育、旅遊事業領域體制機制改革;促進全區文化、體育、旅遊事業的發展。 (四)協調、組織全區性重大文化藝術、體育、旅遊活動,制定全區文化藝術、體育、旅遊比賽、評獎等活動的管理辦法。

基本情況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昆明市盤龍區文化局的職責;劃入原昆明市盤龍區體育局的職責;劃入原昆明市盤龍區旅遊局的職責。
(三)增加擬訂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發展規劃以及指導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四)增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五)增加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備案登記。
(六)增加劃分與評定1A、2A級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文化、體育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規,統籌規劃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事業發展。制定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二)指導、管理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事業;指導、推進文化、體育、旅遊事業領域體制機制改革;促進全區文化、體育、旅遊事業的發展。
(三)開展文化、體育和旅遊產業的調研、指導工作,推動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產業發展,促進文化、體育和旅遊事業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四)協調、組織全區性重大文化藝術、體育、旅遊活動,制定全區文化藝術、體育、旅遊比賽、評獎等活動的管理辦法。
(五)指導、管理全區民眾文化工作的開展和基層文化建設。
(六)管理全區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協調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推動公共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七)管理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協調全區文物保護和博物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八)貫徹執行文化娛樂市場、音像製品市場、圖書市場、出版市場、演出市場、文物市場、美術品市場、藝術培訓市場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等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開展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和“掃黃打非”工作。
(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貫徹實施《全民健身條例》,指導民眾性體育活動,保障民眾體育鍛鍊的合法權益,對民眾體育鍛鍊活動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對區內各項民眾體育指導隊伍,專兼職教練員隊伍進行管理,開展業務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工作。負責全區體育人口的統計和國民體質水平的檢測。依法監督建設和保護體育場地設施。依照有關法規對轄區內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十)確定體育網點學校的布局,管理全區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和業餘訓練工作,組織參加全省及市綜合運動會和單項比賽,審定各項競賽規程,負責參加上級比賽的區級體育代表團的組建、選項,訓練參賽工作和領隊、教練員的選派工作。對區屬中、國小執行國家有關學校體育法規進行監督。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負責中、小學生體育鍛鍊“達標”情況的輔導和統計。
(十一)舉辦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全市性、全區性的體育競賽和體育活動,指導轄區單項體育協會、區級各行業系統體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體育組織開展工作。負責體育運動項目“三級裁判員”、“少年級三級運動員”和“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辦理。
(十二)組織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和協調全區旅遊宣傳促銷活動。負責與各地旅遊部門和旅遊組織的聯絡、交流與合作。組織全區旅遊資源的調查、保護與開發;協調和爭取旅遊發展資金;做好旅遊業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的協調、服務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旅遊企業安全生產的檢查。負責轄區內的景區(點)、工業、農業旅遊示範區(點)的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的申報工作;負責“農家樂”、“度假山莊(村)”、休閒垂釣等旅遊項目的規劃及服務質量監管以及星級申報工作。
(十四)規範和監督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旅遊統計和旅遊經濟運行分析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昆明市盤龍區文化體育旅遊局機關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協調內外關係,確保日常工作正常開展;負責牽頭組織擬訂文化體育旅遊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擬訂局機關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協調機關行政事務和會務組織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對全局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負責做好人事勞資管理工作及後勤保障、職工福利等服務性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等方面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各項經費的劃撥和統計匯總,財務預算、決算的審核和監督工作;參與擬定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的辦法和制度;監督各項經費的投入和執行情況,提出全區文化體育旅遊事業經費預算及上級專項經費使用建議計畫;負責局系統各單位的財務核算、管理和監督工作,固定資產管理及監督;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和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系統所涉及的項目規劃開發及實施等相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三)社會文化事業管理服務科
組織實施區域性大型民眾性文化活動;加強對全區社會文化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組織和指導文藝創作;負責對區域內圖書館、文化館的工作指導,促進區級圖書館、文化館與街道(鎮)文化站、室的協調發展,繁榮社區文化事業;負責對區內文物遺址恢復、管理、普查、鑑定工作的指導;做好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開展文化、體育和旅遊事業涉及科技工作有關事項的對口銜接和組織落實;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四)體育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民健身條例》,負責擬訂和實施全區民眾體育工作規劃和計畫,做好全民健身指導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聯絡協調工作,指導和推動全區學校體育、職工體育、農村體育、民族體育、傷殘人體育、婦女和老年人體育及社會體育的發展,抓好盤龍區體育總會和各單項體育協會的管理工作,規劃管理健身路徑,指導和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成年人體質監測和《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
制定全區業餘體育訓練工作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各學校體育網點項目的布局、管理和訓練工作,配合教育部門對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制定全區青少年及中、小學生競技體育的競賽計畫,制定審定各項競賽規程。協助教育主管部門抓好學校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工作。管理國家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培訓和管理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三級裁判員”、“少年三級運動員”的辦理。
(五)旅遊管理科
負責全區旅遊宣傳促銷工作並指導旅遊企業開展宣傳促銷活動;負責與各地旅遊部門、組織之間的聯絡、交流與合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旅遊發展規劃,擬訂全區旅遊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對轄區內的工業、農業旅遊示範區(點)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旅遊資源的調查、保護與開發;協調、爭取上級政府旅遊業發展資金及其它開發建設資金;負責轄區內國家1A、2A級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負責轄區內“農家樂”、“度假山莊(村)”1-3星級鄉村旅遊服務接待設施的評定;負責轄區內旅遊景區(點)、轄區內賓館飯店、“農家樂”、“度假山莊(村)”、休閒垂釣等旅遊項目的安全生產檢查及負責轄區內“農家樂”、“度假山莊(村)”、休閒垂釣等旅遊項目的服務質量管理。
負責對全區旅遊企業統計數據的收集、匯總,以及旅遊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報告工作;負責對“黃金周”期間的旅遊統計數據進行收集、匯總、上報;負責盤龍區旅遊信息收集、編寫及通報工作,向上級旅遊部門報送盤龍區旅遊信息。
(六)市場管理科(加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承擔行政審批辦公室日常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文化體育旅遊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局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培育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研究市場發展態勢,擬訂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全區文化市場稽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並組織實施文化市場文物保護的管理法規;行使文化市場管理行政審批、審核權、項目管理權,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法規和相關技能的培訓;承擔局系統有關行政應訴、聽證、複議、賠償工作;組織處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法律事務,組織實施本系統的法規工作。負責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管理的日常業務工作與“掃黃打非”的組織工作;協調和處理涉及市場管理各職能部門的有關問題;負責轄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的合理布局與發展規劃;負責辦理轄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行政審批事項;依法對轄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的違法經營進行處罰。
黨的組織按《黨章》及有關檔案的規定設定和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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