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監管資本套利的動因
商業銀行進行監管資本套利的內在動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滿足監管機構的資本充足要求。銀行將資產負債表內風險不同、但風險權重與監管資本要求相同的貸款組合中的一部分貸款進行轉讓或風險轉移,在銀行實際資本數量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降低了表內風險加權資產額。使銀行的名義資本充足率得以提高,達到監管機構的資本充足要求或規避資本監管的目的。
(2)提高資本收益率。商業銀行通過調整資產組合,在監管資本標準要求相同的不同資產中減少低風險、低收益資產,保留高風險、高收益資產,實現以低的資本需求量支持高收益率的資產業務,提高銀行資本配置效率。
(3)擴大資產業務規模。監管資本套利因提高名義資本充足率、減少監管資本需求量而釋放出的資本,可支持信貸業務規模的擴大。這一點在經濟過熱、信貸規模受到監管約束的情況下更易被銀行所利用。商業銀行為增加利潤來源,會通過監管資本套利,實現資本釋放,支持資產業務的擴張。
[編輯]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資本套利[1]
新資本協定根據資產池信用風險轉移方式的不同,將資產證券化劃分為傳統型資產證券化和合成型資產證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傳統型資產證券化是指商業銀行將能產生收益的資產組合成資產池,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再由SPV創立並出售以資產池現金流為支持的證券。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主要源於上世紀90年代債務擔保證券(CDO)的產生,以及發行過程中證券化技術與信用衍生工具風險轉移技術的結合。在這種證券化結構中,資產池信用風險的轉移不是通過資產的轉移或出售,而是部分或全部地通過信用衍生工具或擔保來實現。作為更高層次的結構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使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在原債務人、債權人(銀行)、SPV以及證券投資者等主體間被重新配置,更加便於銀行利用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的差距,重組資產組合現金流和風險信用關係來進行監管資本套利。因此,產生於上世紀60年代末,最初主要服務於銀行的融資需求和流動性管理的資產證券化,自1988年巴塞爾協定規定的資本充足性監管實施以後,成為銀行規避監管、進行監管資本套利以獲取競爭優勢的一個重要途徑。在上世紀90年代,美聯儲對美國10家最大的銀行持股公司的調查表明,這些金融機構的證券化活動主要是出於資本套利的目的。在加拿大、歐洲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中,銀行都存在相當規模的與資本套利相關的證券化活動(洪艷蓉,2005)。
1、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在傳統型資產證券化結構中,銀行作為發起人在實現法律及會計意義上的資產轉移或出售的同時,往往採取優先,次級結構安排、對證券化資產的隱性支持等影響 “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效果的信用增強措施,因而實際上保留了部分證券化資產池的風險,並產生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當這一資本要求小於原證券化資產的監管資本要求時,就可以證券化方式進行監管資本套利。這是監管資本套利的基本機制,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以附帶部分追索權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的監管資本套利
這是傳統資產證券化中用於監管資本套利的最常用和最直接的方法。銀行作為發起人在將高信用等級資產證券化的同時,為證券化提供了信用增級,如為SPV提供次級貸款,並使銀行對SPV的債權索取權低於SPV發行證券時投資者的債權索取權,SPV因此獲得對銀行的部分追索權,降低了所發行證券的信用風險。證券化後的資本節約效果表現在,由於銀行提供信用增級的次級貸款作為追索,雖然它被視同為保障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質量而需立即核銷的壞賬,通常被要求100%的監管資本,但次級貸款的數額通常較低,占證券化資產額很小的比例(如5%),則證券化前Q單位信用資產需監管資本量為8%Q(因貸款風險權重為100%),而證券化後只為5%Q。證券化資產信用質量越高,信用增級所需的次級貸款越少,則監管資本要求越少,監管資本套利效果越明顯。
(2)以隔離性發起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的監管資本套利
根據巴塞爾協定,銀行若為自己的資產提供信用增級,則擔保部分(如上述次級貸款)屬於直接追索,要求配置100%的監管資本;若為他人資產提供擔保,則視同直接信用替代,要求配置8%的監管資本,降低了資本的需要量。在隔離性發起中,證券化資產的發起人由原始權益人——銀行變為SPV。銀行為 SPV提供信用增級或擔保,擔保額仍為證券化資產額很小的比例,但被視為直接信用替代(由於是為SPV而非銀行自身資產提供擔保),監管資本要求降低。與附帶部分追索權的證券化相比較,隔離性發起中擔保部分所需監管資本由100%變為8%,監管資本節約效果更顯著,名義資本充足率會變得更高。
(3)以間接信用增級的資產證券化進行的監管資本套利
無論是直接追索,還是直接信用替代,用於信用增級的金融擔保都需配置監管資本;而間接信用增級則是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採取的既提供信用增級,又不屬於金融擔保,從而不需要監管資本的做法。這種信用增級一般屬於既給投資者提供信用保護,又非常近似於巴塞爾協定中規定的零風險權重的情況,如銀行提供短期貸款承諾這種信用增級形式;或者,雖然在特殊情況下能產生信用風險,但通過銀行的有效管理或證券契約條款能加以避免,如在證券契約中規定銀行採用早期攤銷或快速支付措施等,以消除投資者的違約風險。因此,間接信用增級的資產證券化使得原資產池的資本需要量變為零,監管資本要求降低最顯著。
2、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所謂“合成”,主要體現在SPV用發行證券所得資金購買的高信用品質證券(如國債)與信用衍生契約,“合成”了風險和收益與傳統證券化中的資產池相同的資產組合,以支持證券收益的支付;而原資產池中的信用資產並不需“真實出售”而移出表外。只是證券化結構中的“參考信貸資產” (王秀芳,2006)。根據參考信貸資產風險轉移的程度可將合成型資產證券化區分為充分資金支持、部分資金支持和無資金支持的證券化。
(1)充分資金支持的合成型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充分資金支持”主要體現在銀行通過與SPV訂立信用違約互換契約,將資產池的所有風險以所發行證券為載體都轉移給了SPV和投資者,並得到SPV在貸款發生違約時的損失賠償保證。在這種證券化結構中,發起人通過運用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降低了原資產池的風險權重和監管資本要求,釋放了部分法定資本,提高了資本充足率。如1996年美國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的合成式證券化交易,釋放了4億美元的監管資本(查爾斯·史密森,2006)。新資本協定對這種資本釋放給予了認可。
(2)部分資金支持的合成型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部分資金支持”即銀行將資產池中具有較大信用風險的一部分,通過信用衍生工具轉移給SPV和投資者,並得到SPV的貸款違約賠償保證,獲得與上述類似的監管資本套利效果。其餘信用風險變為損失的機率非常小,因而銀行只需在場外交易市場與資信狀況良好的其它金融機構(一般是OECD銀行)簽訂信用互換協定即可,無需再通過SPV發行證券來轉移風險;既不必承擔“充分資金支持”證券化情況下較高的證券發行成本,又可獲得信用風險緩釋技術帶來的資本節約效果。
(3)無資金支持的合成型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無資金支持”即信貸資產池的信用風險沒有轉移給SPV和投資者,因而沒有得到SPV的貸款違約賠償保證;但是,通過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轉移給了場外交易市場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既可在節省違約保險金支付的情況下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又可獲得信用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風險資本要求降低的效果,實現資本釋放。
與傳統型資產證券化比較,以合成型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資本套利的主要優勢在於:(1)合成型資產證券化因其手續簡便、操作成本低,會節省監管套利成本(比傳統的資產證券化模式能節省成本10%左右)(張煒,2002),提高了監管套利的效率; (2)因不需將信用資產移出表外,且對原始債務人信息的保密性強,因而在轉移風險、減少監管資本要求的同時,能夠繼續保持銀行與原貸款客戶的良好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