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範圍
監理機構應在監理契約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發包人不得擅自指示監理機構作出有悖於契約授權範圍內的指示。
基本職責許可權
1 協助發包人選擇承包人、設備和材料供貨人。 2 審核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
3 審核並簽發圖紙。
4 審批承包人提交的各類檔案。
5 簽發指令、指示、通知、批覆等監理檔案。
6 監督、檢查施工過程及施工現場安全和環境保護情況。
7 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8 檢驗施工項目的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的質量和工程施工質量。
9 處理施工中影響或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
10 審核工程計量,簽發各類付款證書。
11 處理契約違約、變更和索賠等契約實施中的問題。
12 參與或協助發包人組織工程驗收,簽發工程移交證書;監督、檢查工程保修情況,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13 主持施工契約各方之間關係的協調工作。
14 解釋施工契約檔案。
15 監理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與許可權
其他職責
1 監理機構應制定與監理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2 監理機構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姓名、監理業務分工和授權範圍報送發包人並通知承包人。
3 監理機構進駐工地後,應將開展監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進行交底。
4 監理機構應在完成監理契約約定的全部工作後,將履行契約期間從發包人領取的設計檔案、圖紙等資料歸還發包人,並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