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吐蕃時期部落、群體、個人之間為達成某種誓約而形成的一種制度。盟誓制度是吐蕃最古老的制度之一,源於詛誓咒語,組織形式稱“盟會”。多在春、夏、冬三季舉行,故又稱“春盟”、“夏盟”、“冬盟”。盟誓內容一般由盟誓緣起、遵誓要求、違盟惡果三部分組成,包括制度的制定與修改、重要官吏的任免、財產清理、軍隊出征、軍需徵集、貢賦徵收、土地管理及政治聯姻等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和相應的責任,表示某種許諾,且保證信守、實現的諾言,以及若違背諾言,甘願接受懲罰等內容。盟誓一般以天神、地神、佛經、寶塔或自己信仰的神為證,若違背誓言,即是對神靈、聖物的褻瀆。由於當時人們對神靈共同的崇拜與敬畏觀念,故盟誓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給參盟者造成一種約束力與心理壓力,從而使盟誓者信守諾言,履行義務。
分類
《敦煌本吐蕃歷史文書》中記載了140餘次王廷盟會。盟誓有個人盟誓、群體盟誓、個人與群體間盟誓三類。①個人盟誓。古代部落之間的一種承諾。主要用於百姓間買賣、借貸的券契副本,以備出現爭議時作為判斷的依據。②群體盟誓。各領主以武力征服其他部落,以達到長期統治目的,或部落群體間的發誓、賭咒結盟活動。一般通過強制的、帶有威脅性的盟誓手段維繫各種附屬關係。③個人與群體間盟誓。前兩種盟誓的組合形式,一方為個人,另一方為群體。盟誓儀式有兩種:一種為簡單盟誓,即就某事向神靈誦盟誓詞,或表示背棄誓約接受懲罰;一種為隆重盟誓,即在當地重要地點立盟碑,如拉薩大昭寺前的唐蕃會盟碑、山南桑耶寺的興佛證盟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