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教育收費若干問題的意見

六、學校必須保證學生飲用水供應,但不得向學生收取飲水費。 九、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學校(含縣城)不得收取校服費。 十二、義務教育階段及高一、高二年級學校不得成建制收費補課。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監察局等單位《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教育收費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登記號:YYCR-2009-01005

益政辦發〔2009〕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市監察局、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等單位《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教育收費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並就貫徹執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切實加大教育收費專項治理力度。對於教育收費問題的監督管理,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班子成員到學校校長,要層層落實責任、分解任務。全市各中國小校要對照《意見》的具體要求,認真組織學習和討論,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堅決防止和糾正各種教育亂收費行為。
二、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督檢查責任,加強對學校辦學和收費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越權設立教育收費項目、違規制定收費標準、擠占挪用教育經費等行為,促進各級各類學校依法辦學。
三、監察、糾風部門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作用。對貫徹執行《意見》動作遲緩、措施不得力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對頂風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抓住不放,快查快處;對疏於管理、失職瀆職的領導幹部,要嚴格責任追究。
二○○九年六月三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教育收費若干問題的意見
市監察局 市教育局 市物價局 市財政局
(2009年5月20日)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國小教育收費行為,及時有效地查處中國小教育亂收費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國小教育收費一律按省物價、財政、教育三個部門的聯合檔案嚴格執行,各地各校不得違反三部門聯合檔案規定,擅自設定項目、提高標準、擴大範圍向學生和家長收取費用。
二、各學校向學生收取的所有費用必須公示,公示時間要在一個月以上。凡未按規定公示或學校實際收費與公示內容不符的,學生家長可以拒繳,並向有關部門舉報。學校的一切收費必須出具票據,統一收費出具財政統一收據,代收費出具要素齊全的有關票據。
三、嚴格落實國家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政策。學校公用經費(除符合政府採購條件實行政府採購的外)一律在本校開支,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統籌,或以其它形式統一代購、代辦。鄉鎮中心學校不得擠占轄區內各學校的公用經費,不得向轄區內學校違規攤派報銷費用。
四、學校提供服務及物品,收取服務性收費,必須貫徹自願、公平、等價的原則;不得對不願交納服務性收費、接受服務及物品的學生歧視或施加壓力。
五、學校開辦的學生食堂不得對外承包,必須遵循“保本不盈利”的原則,先服務後收費。不得一次性預收餐費;不得收取搭夥費;義務教育階段各學校原則上不得向非寄宿生統一開辦早餐;非寄宿生自願在學校吃中餐的,應當採取學生個人購票憑票就餐或校園卡刷卡就餐的方式,不得強迫學生在校吃中餐,不得集中統一收取中餐一伙食費用。
六、學校必須保證學生飲用水供應,但不得向學生收取飲水費。
七、市教育局建立教輔資料審查專家庫。教輔資料審查專家由教研員和一線骨幹教師組成。採選教輔資料,由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推薦、市教育局審查發布、市新華書店統一製作和發放征訂單、學生自願繳款確訂。評審推薦過程,紀檢監察全程監督。未經審查發布的教輔資料,一律不得向學生推薦、組織征訂;嚴禁學校和教師違反規定將書商引入學校向學生推銷教輔用書或試卷、軟體等資料,嚴禁學校和教師要求學生到指定的書商購買教輔用書或試卷、軟體等資料。
八、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向中國小校按學生班級或學生人數下達或分攤報刊書籍資料發行任務,學校對下達或攤派任務的行為應當予以抵制。各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報刊書籍資料費;教育期刊由學生或家長到郵局自願訂閱,自行辦理訂閱手續,學校不得統一訂閱、統一收費。
九、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學校(含縣城)不得收取校服費。市中心城區學校及高中學校經教育、物價部門批准製作校服的,其價格由同級物價、教育部門嚴格按照學生自願和“保本不盈利”原則審核把關。校服採購根據標的大小採取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公開招標等方式進行。
十、按規定可以組織學生軍訓的,不得強制統一軍訓服裝,不得收取教官補助等其他費用。
十一、學校不得利用學校教學場地、資源舉辦面向學生的培訓補課並收取費用,也不得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
十二、義務教育階段及高一、高二年級學校不得成建制收費補課。因特殊原因耽誤的課時,學校可在節假日如實補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高三年級的補課可適當放寬,但補課收費需報同級教育、物價部門審核備案。未經批准各學校不得借遠程教育或其他名義收費補課。
十三、學生保險由學生或家長自願向保險機構投保,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險機構向學生收取保險費。學校教職員工及家屬不得在學校充當學生保險銷售代理人。
十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就近免試入學。高中招生堅持“兩考合一”(國中畢業考試和高中招生考試),嚴禁組織單獨的國中、高中招生考試並收費。
十五、嚴格執行示範性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政策。學校不得借招收高中擇校生之機違規收取與學籍掛鈎的贊助款、捐贈款;擇校費不得跨學期預收。嚴禁普通高中超計畫招生,不得利用夏令營、軍訓、提高班等組織學生提前入學。
十六、嚴禁教師家教家養。教師不得利用放學後或其他節假日進行有償補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暗示或介紹學生購買其他學習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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