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好用好財政預算內水利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加強水利項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成立益陽市財政預算內水利建設資金及項目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財政預算內水利建設資金及項目管理的領導、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日常工作。各區、縣(市)和市屬農場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
第三條
本市財政預算內水利建設資金及項目管理實行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制。計畫、水利、財政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抓好項目的計畫管理、資金管理和建設管理,監察、審計和其他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財政預算內水利建設資金及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領導小組建立定期會商制度,及時解決計畫申報、下達和資金使用、管理以及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原則上必須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後才能施工。為使項目儘快啟動,可適應簡化項目前期工作步驟,子項目可直接編報初步設計。由市計委、市水電局初審後,報省計委和省水利水電廳審批。也可在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授權的情況下,由市計委、市水電局審批。財政部門參與相關工作。
第六條
項目勘測設計工作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由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按分級負責的原則安排。工程設計費用由市計委會同市財政局、市水電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緊核定,不得突破。
第七條
水利項目專項資金的投資計畫,由各區、縣(市)、市屬農場計畫、財政、水利部門向市計畫、財政、水利部門聯合申報;再由市計畫部門會同市財政、水利部門篩選匯總,聯合向省有關部門申報。
第八條
項目所在地計畫部門要會同財政、水利部門,根據省下達的計畫,編制項目具體實施計畫。
第九條
專項資金投入的工程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和省計畫確定的範圍之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計畫。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項目法人單位必須設立專項資金專戶,封閉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按基本建設財務規定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必須按計畫和工程進度及時足額到位,全部用於計畫安排的生產性建設,不得從中提取任何其他費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於購車、建房等非生產性開支,也不得用於償還工程欠款。
第十二條
鑒於水利項目水下工程多、隱蔽工程多,財政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從施工開始之日起,對重點項目同步進行工程預結算跟蹤審查。凡發現挪用、擠占資金等現象,要及時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可暫停撥款或扣繳被擠占、挪用相等數額的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按照隸屬關係實行地方政府和業主負責制,項目業主由當地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投入的工程,除農民投工投勞承擔的土方工程外,凡具備條件的都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中標單位不得轉包。如發現中標單位層層轉包,立即取消其中標資格,並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重要工程、大型涵閘、隱蔽工程和投資額較大的子項目,要按照國家規定委託有資格的監理單位實行工程監理,監理單位實行招標選擇。不實行監理的項目,由縣級以上水利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
對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設備,按照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益陽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實行政府採購,凡沒有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的,不予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要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規定實行報表制度。各區、縣(市)、市屬農場領導小組和市直項目單位要在每月底填報一次工程建設進度和資金完成情況表,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於下月五日前報省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要按照國家規定明確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
第十九條
所有項目都要按水利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技術檔案,作為考查工程質量、資金到位等的依據。在規定的使用期內出現了工程質量問題,應根據檔案的記載依法追究設計、施工和管理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的監督。對隨意變更計畫、挪用擠占資金、不能按質按量完成建設任務以及多報虛報、套取國家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