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環境保護局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 (七)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

根據《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益發〔2010〕4號)和《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益發〔2010〕5號),設立益陽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由資陽區、赫山區人民政府承擔的轄區內環境保護管理職責;增加市域核心事故和輻射事故(含過境)的應急管理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市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總體規劃、重點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市主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負責對市級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核、審批、呈報全市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轉移危險廢物審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和協調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八)負責全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報批,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運用實施監督管理。
(九)開展環境保護技術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推廣環境保護科技成果;開展環境保護交流與合作。
(十)組織、指導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協助縣(市)黨委做好縣(市)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調研、宣傳信息綜合、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區縣(市)間環境污染糾紛的情況通報和聯絡工作。
(二)污染管理科(固體廢物管理科)。
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專項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含所轄鄉鎮)環境綜合整治及有關考核;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排污許可、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擬訂並組織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劃;負責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經營和轉移的監督管理;負責可用作原料的固體非廢物進口許可的呈報工作。
(三)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承辦市內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市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組織工作;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協助監督管理市內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參與資源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有關論證工作;負責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監督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的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工作;指導並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工作。
(四)減排與總量控制科。
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量,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審核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擴改建項目的總量目標;負責環保統計和污染物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區縣市和重點排污企業年度減排目標並監督實施。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協調科)。
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除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參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過程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市級環境影響評價基礎資料庫和專家庫建設;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統計、資料等基礎性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服務性項目的綜合協調,負責環境保護政務視窗的管理工作。
(六)核與輻射管理科(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設施、放射源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核與輻射污染防治、防護和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貯運環境安全實施監督;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報批工作;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理;指導全市輻射環境監測工作。調解轄區輻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糾紛;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普工作。
(七)法制科技科。
負責環境保護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牽頭組織推動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示範工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推廣和套用;監督環保科技市場;指導推進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建設和環境標誌產品認證;負責環境監測巨觀管理和環境信息發布,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狀況、環境統計公報;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聯繫指導市環境科學學會、市環境保護志願者協會的工作。
(八)財務科。
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監督管理排污收費工作;負責環保項目資金、環保貸款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九)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的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為3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 工會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2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後勤服務人員按益辦發〔2008〕10號檔案精神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市環境監測站,副處級事業單位,負責城區(含所轄鄉鎮)環境監測工作,指導縣(市)(含大通湖區)環境監測工作。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7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3名,主任工程師1名,工會主席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二)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安全應急指揮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城區(含所轄鄉鎮)環境監察工作,指導縣(市)(含大通湖區)環境監察工作。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6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3名,工會主席1名。
(三)市環境保護局資陽分局、赫山分局、高新區分局、東部新區分局,均為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正科級事業單位,根據市環境保護局授權,負責轄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分別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2名、15名、10名、8名,各設局長1名,分別設副局長2名、3名、2名、2名。
(四)市環境保護信息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環境保護信息公共平台和環境保護網路建設、維護、管理,負責污染源線上監控中心的維護、管理。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
(五)市環境保護科研所機構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維持不變。
(六)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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