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七)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有關監管工作;指導地方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工作。 (十)指導地方性金融業等行業協會的自律建設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9名。

根據《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益發〔2010〕4號)和《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益發〔2010〕5號)精神,設立益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為市人民政府直屬正處級事業單位。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全市金融管理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防範和處置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
(二)增加組織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和相關管理辦法,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準入和市場退出試點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擬訂加強全市金融行業服務、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巨觀金融形勢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三)負責聯繫駐益金融管理部門、各類金融機構;協助駐益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對我市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並組織目標考核。
(四)組織協調實施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整頓和規範全市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化解、處置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五)指導和推動全市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重組;根據市政府授權,會同有關部門對市農村信用聯合社進行管理、指導和協調。
(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安全區創建,推進改善金融生態環境。
(七)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有關監管工作;指導地方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工作。
(八)負責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含機構準入和市場退出),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全程監管。
(九)組織推進全市全方位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兼併收購,負責全市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工作。
(十)指導地方性金融業等行業協會的自律建設和管理。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協助辦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後勤、信訪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負責機關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指導有關行業協會的自律建設和管理。負責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形勢和運行情況,組織金融業重要課題研究;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根據授權,協調實施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安全區創建工作,推進改善金融生態環境。
(二)銀行與證券保險科(中小企業融資促進科)
聯繫駐益金融監管部門和境內外駐益各類銀行業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擬訂支持全市銀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設立、重大重組;協助管理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承擔市級金融機構(含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目標管理考核;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聯繫證券保險業監管部門和境內外駐益證券、保險、期貨等金融機構;擬訂全市證券、期貨、保險市場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全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重大結構調整事項;掌握全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運營及網點布局情況,實時防範風險;協調解決保險業發展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指導、協調政策性農業保險。
(三)企業上市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科)。
擬訂全市資本市場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工作;承擔全市企業上市推薦、企業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協調、指導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資產重組及風險處置工作;指導和參與債券、集合信託發行、資產證券化及股權質押融資等融資創新類業務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股權登記託管機構、股權交易機構設立及運作;指導非上市股份公司規範運作;指導各類基金以及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工作;擬訂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含機構準入和市場退出);承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
紀檢(監察)機構事業編制在辦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總額內單列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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