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法醫物證鑑定,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法醫毒化檢驗,司法精神病鑑定。
1, 法醫病理鑑定:
a.死因鑑定:對各類疾病致死,各類損傷致死進行完整,系統,全面的檢查進行科學的鑑定,查明死因。
b.醫療糾紛法醫學鑑定:接受委託單位對醫療爭議的屍體解剖,並做出死因鑑定。
2, 法醫臨床鑑定:進行損傷程度及傷殘評定,包括: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工傷事故傷殘評定,涉及保險賠償的傷殘評定,後續治療費用評估以及性犯罪受害者檢驗等。
3, 法醫物證鑑定:
a.親子鑑定:對移民離婚案中的撫養糾紛,懷疑醫院錯換嬰兒,遺產繼承權的確定,遺失或失散家屬成員認親,非婚生子女生父認定等案件進行親權鑑定,對重大事故中的死難人員的身源認定。
b.個人認定:對兇殺,強姦,碎屍,交通事故等重大案件現場遺留的血跡,精斑,唾液,毛髮,指甲及其人體組織等生物性檢材進行種屬鑑定,性別鑑定。
c.法醫人類學鑑定,對活體可用骨骼進行年齡等鑑定。
4, 法醫毒化檢驗:a.對懷疑可能由化學品,藥毒物引起中毒及急性死亡案件毒物進行分 析和鑑定。
5, 司法精神病鑑定:對涉及司法精神病問題進行鑑定。
鑑定指南
1. 各種死因不明的案例,須經程式委託進行鑑定。
2. 醫療糾紛:需出死因鑑定的,由醫療主管部門或法務部門的委託,醫患雙方均需簽字方可。
3.公檢法送檢:須有委託書,方可傷情、傷殘以及法醫病理學鑑定。傷情、傷殘鑑定必須帶齊病歷及醫學檢驗資料(如X光片、CT片等)
4.親子鑑定:親子鑑定者應持有效證件先到鑑定中心預約。
申請鑑定
1、 個人鑑定: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的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
2、 司法親子鑑定,需要被鑑定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可申請鑑定
3、 戶籍或公證部門等機構要求做親子鑑定,可以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