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綜合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
(二)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因地制宜地研究和制定全縣相應的產業政策,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結構的合理化。
(三)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提出全縣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全縣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四)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全縣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會同縣有關部門確定和管理重點項目建設,並監督實施;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負責全縣投資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縣政府投資項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國家補助資金,國債資金,市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資金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竣工驗收等工作。
(五)推進全縣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六)組織擬訂全縣區域協調發展方向、戰略目標、規劃和相應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城市可持續發展等戰略和重大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統籌規劃、指導全縣園區建設與發展工作。
(七)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促進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負責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協調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八)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全縣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
(九)研究提出全縣物價調控工作以及政府指導價格執行的監督、檢查。負責價格檢測和預測分析價格運行情況;指導全縣行業組織的價格、協調、仲裁價格和收費方面的有關爭議。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的管理,依法搞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經營性收費許 可證的頒發、審驗及換證工作。負責全縣涉案物品的鑑定、價格認證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訂全縣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編制年度科技計畫、科技工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一)組織實施全縣科教興縣戰略,指導協調各部門的科教興縣工作;鞏固和提高全縣科技進步先進縣成果;組織實施科技興農戰略,發展農業和農村科技,負責指導鄉鎮的科技工作和全縣科技管理網路建設;負責科技項目的論證、審批、實施和驗收等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智慧財產權,負責專利代理工作,包括專利申請、專利糾紛及專利糾紛調處,保護專利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全縣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和以工代賑計畫,加強以工代賑計畫項目的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好以工代賑項目。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項目諮詢、建設與管理方面的各項方針政策,為縣內外用戶從事投資、建設、開發提供各類工程諮詢服務。
(十五)負責縣政府工作部門目標管理的組織牽頭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