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打官司財產糾紛

百姓打官司財產糾紛的作者是夏丹鳳,案由是財產所有權。

圖書信息

原告湯建歡

原告湯佳慶,系原告湯建歡女兒。

被告黃惠

訴辯主張

1、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訴稱

2004年4月,原告以抵押貸款的方式向開發商購買座落於上海市A區N鎮貝港花苑25幢99號101室房屋一套。2004年9月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一份,約定由原告將該房屋轉讓給被告,轉讓價款為524,980元。現因涉訟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原告轉讓該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無法得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批准,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並由被告返還原告貝港花苑25幢99號101室房屋。

2、被告答辯

簽訂契約時,原告提出銀行還有32萬元貸款未還,故雙方約定由被告先付40萬元,餘款在過戶時一次性付清,但原告將收到的40萬元用於做生意,被告曾多次催促原告還貸並辦理過戶手續,但原告藉故推脫,且至今未予還貸。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契約已基本得到履行,原告將房屋鑰匙和預售契約等權利證明已交付給被告,被告也支付了40萬元房款,尚欠12萬元是原告不肯協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所致。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證據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04年3月16日,原告與開發商上海城鄉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以412,140元(其中32萬元向銀行抵押貸款)購買了位於上海市A區N鎮貝港花苑25幢99號101室房屋一套,雙方於2004年9月4日簽訂房屋交接書。同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一份,約定由原告將該涉訟房屋轉讓給被告,轉讓價款為524,980元。契約簽訂後,被告按約支付房款40萬元,原告交付給被告房屋鑰匙及預售契約等權利憑證。2004年10月17日,被告將涉訟房屋以59萬元的價款轉讓給案外人張建榮。之後,因原告毀約,被告未將餘款12萬元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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