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躲避球[體育運動]

瘋狂躲避球[體育運動]
瘋狂躲避球[體育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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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躲避球是一種美國非常傳統的體育項目,雖然沒有其他球類運動那樣強勢,但仍然是一種深受平民喜歡的流行體育項目,擁有廣泛的民眾基礎。

球員

1、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2、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4、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

5、球員被判「取消資格」時,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

6、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應少於12人之人數上場比賽。(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

7、男女混合組比賽,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

時間

1、每局比賽5分鐘(裁判暫停時間除外),每局中間休息2分鐘。[無球隊技術暫停]

2、第二以後須交換場地(含球員席)。(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

3、比賽開始由主裁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裁拋球離手時間始計時。

4、比賽結束時,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準。

5、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拋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攻擊有效球。

勝負

⒈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⒉比賽可采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⒊和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方擊出局者為勝。

⒋以下情況稱為不完全球隊:

比賽中,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1人時。

比賽中,如非因受傷或被判退場或取消資格,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

比賽中,如出現上場球員人數多於12人時。

⒌出現「不完全球隊」時,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11計算。

⒍球隊被判「取消資格」時,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比數以0:2計算。

跳球

⒈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專場區(以投銅板、猜拳等方式決定)。

⒉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跳球員跳球後,不得故意連續再觸球(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該隊不在此限)。

⒊跳球員跳球時,不得拋球二次以上。

⒋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⒌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⒍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擲球。(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⒎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出局

⒈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接球踩線不算出局,僅以犯規論]

⒉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⒊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最先觸球者出局。

⒋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

通則

⒈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

⒉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⒊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⒋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外場球員「觸球出界」。以一次傳球論。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並應累計。外場球員似乎有「觸球出界」現象,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不以「觸球出界」論。

⒌禁止頭臉攻擊: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帽沿、頭髮、髮帶、頭巾),擊中有效。

⒍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或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被判罰「警告」。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罰「退場」。

⒎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有運球行為時,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

⒏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

⒐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踢球、明顯故意觸球出局等不當之行為。

⒑內場球員以手、臂、足、頭等部位擋球後,不得再接球。(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頂上托球……之彈擊後再接球視為犯規動作)。(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後,或采排球式托球後,本人可再接球;但不可意圖以此方式傳球。

⒒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

⒓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腳踢、推撞、毆打)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違者應被判「技術犯規」)

⒔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擊觸時,以球落地論。

⒕因「出局」或「生還」之球員,於進出場途中,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

⒖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動,及其 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也不可有妨礙或故間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如有以上情事。屬「技術犯規」並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警告」(黃牌)、 「退場」(紅牌)、宣告「取消資格」之判罰。

進出場

⒈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並不得故意再觸球(非故意不追究)。

[違者判罰對方隊內場重新發球]

⒉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死球區通過,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判罰技術犯規]

⒊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 或故意再觸球,應予放棄生還倫。(非故意再觸球不在此限)

⒋和比賽結束訊事情幾乎同時.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該外場球員應予取得生還權。(外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能生還;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

發球權

⒈內場球員觸球出界(含被攻擊觸身),或內場球員投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⒉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消極性觸球出界、故意延遲比賽,應「技術犯規」,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⒊重新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定位本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之任何地點將球投出。(舉球過頭經裁判鳴笛後,可助跑、運球)

⒋隔著端線或邊線,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內場取得發球權。

⒌雙方球員隔著中線.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l人在中圈重新跳球。

⒍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

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之判斷,認為對於犯規隊之雙方不利時,得不予(或暫不予)判罰。但技術犯規應予追究。

歷史起源

躲避球運動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新大陸並在1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1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人將躲避球運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台灣因為早年受到日本統治之故,在台灣日治時期已有躲避球運動。

台灣光復之初民生凋敝、國家社會經濟困難,學校體育活動之推展自然難掩經費短缺之苦。有鑒於此,當時省立台北師範學校溫兆宗老師,在1951年,以台灣北部,國小校園為主,極力倡導此項深具經濟實惠、簡單易學之躲避球運動;同時,為了推展及比賽的需要,乃將原本較具遊戲性質的躲避運動予以競技規則化。

在大陸,新中國政府也廣泛開展包括躲避球在內的各種新興球類的體育項目,並得到了長足發展,各地已有許多躲避球地方球隊和俱樂部,並組成了國家隊,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的躲避球運動一定能在世界範圍內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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