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又稱為“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遇到事實無法查清或查清事實所需成本過高的情況,依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該原則是刑法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從而保障行為人自由的機能的體現。這是由於相對國家機關的強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檢察機關的偵察能力、執行力量都遠勝於被告人個人的辯護能力與保護力量,當公安、檢察機關所獲取的證據都不能達到使人們消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理所當然只能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表現為當事實在有罪與無罪之間存在疑問時,宣告無罪;當事實在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疑問時,認定輕罪;當事實在數罪與一罪之間存在疑問時,裁定為一罪;就從重情節存在疑問時,應當否認從重處罰;此外,這一原則還適用於訴訟前提條件,如無法確信某犯罪行為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時,應當認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