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面舉報是一種比較傳統的舉報方式,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舉報人攜帶舉報材料當面遞交,同時對舉報的主要問題當面向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敘述,並提出相關的要求;二是舉報人當面口頭舉報,由接待的工作人員予以詳細記錄。凡是公民到舉報中心接待場所當面舉報的,負責接待的人員都應當熱情接待,詳細了解舉報人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住址、聯繫電話等基本情況。舉報人如果備有舉報材料,可以一併交給接待人員。接待人員接待後,應當將筆錄交給舉報人閱讀,如果記錄有錯或漏記,可以當即補充,然後由舉報人在筆錄上籤名。如舉報人向接待人員交有證據、現金及其他物證的,接待人員應開具收據並加蓋公章後交給舉報人。
當面舉報的特點就在於可以使舉報人直接與接待的工作人員交談,舉報人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問題,可以及時向接待人員諮詢,接待人員對於舉報人敘述不清楚的問題,也可以直接詢問。在當面舉報中,通過舉報人的諮詢和接待人員的詢問,雙方互相交談,可以使舉報的問題更加具體明確,便於進一步的查處。
目前,隨著電訊事業的發展,信函舉報、電話舉報、網上舉報雖然越來越多,但是,由於當面舉報的諸多優越性,使其仍不失為舉報的一種重要形式。公民採取當面舉報的方式進行舉報時,一是要如實、全面舉報。要儘量將輕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後果等有關情節敘述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違法犯罪事實,要清楚、明白、準確、簡潔,要積極配合接待人員,回答接待人員的提問,切忌什麼都想說、沒有重點的漫談。提供證據材料和證明人、知情人要詳細具體,便於聯繫和提取。二是要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舉報。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採取地域管轄的原則。即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以犯罪地劃分,如果舉報的問題屬於檢察機關管轄,應到當地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舉報。三是當面舉報不宜採取集體上訪的形式進行。如果多人舉報同一個問題,可以派代表當面舉報。這樣既可以代表大家,也能起到舉報的目的。採取集體上訪的形式,不利於社會穩定,也不利於問題的解決。舉報完畢後,舉報人還可就保密問題和對所舉報案件的處理提出意見和請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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