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考核獎懲辦法

基本分10分完成地區下達的瓦斯綜合利用目標得10分。 基本分20分(1)制定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規劃。 基本分5分成立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領導小組得0.5分。

一、考核及獎懲原則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總量為目標,以落實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為手段,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煤礦企業,充分發揮各級煤礦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堅持過程與結果並重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畢節地區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規劃》下達的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和日常工作開展情況為依據,抓住重點,力求全面,獎懲結合,鼓勵先進,鞭策後進,促使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大對煤礦開展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的督促力度,促使煤礦加大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力度,實現先抽後采,有效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
二、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縣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二)考核依據
1、省下達給我區的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
2、畢節地區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規劃。
(三)考核評分辦法。基本分100分
考評得分=定量目標得分+定性目標得分+加分項目-扣分項目
1、定量目標。基本分80分
(1)煤礦瓦斯事故控制指標。基本分60分
發生一般瓦斯事故3起(含3起)以內的,該項得60分;發生一般瓦斯事故3起以上的,每超1起該項扣5分;每發生1起較大瓦斯事故該項扣10分;每發生一起重特大瓦斯事故該項不得分。
(2)瓦斯抽采目標。基本分10分
完成地區下達的瓦斯抽采目標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為止。
(3)瓦斯綜合利用目標。基本分10分
完成地區下達的瓦斯綜合利用目標得10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為止。
2、定性目標。基本分20分
(1)制定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規劃。基本分2分
結合實際組織制定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規劃及獎懲考核辦法得2分。
(2)全面落實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責任制。基本分5分
成立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領導小組得0.5分。
有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專設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得0.5分。
建立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責任體系,按要求分解落實煤礦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得1分。
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指示和要求,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計畫、安排、總結得2分,缺1項(或1次)扣0.5分,扣完為止。
認真安排部署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工作,過程檢查深入細緻,隱患整改督促到位,預防措施嚴格有效。工作安排有會議記錄或檔案資料,過程檢查有檢查記錄或相關資料,督促整改有跟蹤落實依據得1分,缺1項扣0.5分,扣完為止。
(3)督促煤礦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2分)
原則上在每縣市區抽查2-4個煤礦的通風系統情況。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有一個煤礦未達到下列要求的,按規定扣分。
系統合理(0.5分):礦井和工作面必須具備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採區實行分區通風;主要通風機安裝完善,使用正常;高瓦斯礦井及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採區和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採區,必須設定至少一條專用迴風巷,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布置的採區,必須設定一條專用迴風巷;採區進迴風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迴風巷;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礦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布置有專用迴風井,其採掘工作面必須布置專用迴風巷。
設施完好(0.5分):礦井所有通風設施的質量符合要求,能保障通風系統的穩定可靠;防突風門的砌築要進行專門設計,其設定的位置、質量、強度必須滿足防突的要求。
風量充足(0.5分):礦井、採區、採掘工作面、硐室等主要用風地點的配風量、風速符合要求,不存在無風、微風等風量不足而造成瓦斯超限的情況。
風流穩定(0.5分):礦井安排年度採掘作業計畫時必須按核定的通風能力安排,不得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4)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實現抽采達標(2分)
瓦斯治理必須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通過抽采抽放,降低煤層中的瓦斯含量,從根本上治理防範瓦斯災害。堅持“多措並舉、應抽盡抽、抽采平衡、效果達標”的原則,把煤礦瓦斯先抽後采落到實處。原則上在每縣市區抽查2-4個煤礦的瓦斯抽采情況,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有一個煤礦未達到下列要求的,按規定扣分。
多措並舉(0.5分):採取地面抽采與井下抽采相結合,本煤層預抽、底(頂)板穿層預抽、高位巷抽放、高位鑽孔抽放和採空區抽放等多種方式相結合。
應抽盡抽(0.5分):凡是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煤層,均進行瓦斯抽采,確認消除突出危險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
抽采平衡(0.5分):實現“先抽後采、不抽不採”,做到抽、掘、采平衡;礦井瓦斯抽采能力與採掘布局協調平衡,採掘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的區域內進行。
效果達標(0.5分):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採取瓦斯抽采措施後,其噸煤瓦斯含量、煤層的瓦斯壓力、礦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即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有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t,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以下,達到“消突和治理瓦斯超限”的目的。
(5)建立有效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2分)
原則上在每縣市區抽查2-4個煤礦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情況,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有一個煤礦未達到下列要求的,按規定扣分。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監控有效(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
裝備齊全(0.5分):監測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各類感測器等設備齊全,安裝、設定符合規定要求。
數據準確(0.5分):按規定調校瓦斯感測器,其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的設定要符合《規程》的規定。
斷電可靠(0.5分):在瓦斯超限時,能夠及時切斷工作面及其進回巷中的設備電源,停止採掘生產活動。
處置迅速(0.5分):制定瓦斯超限和各類異常現象應急預案並有效實施。
(6)形成管理到位的工作體系(2分)
原則上在每縣市區抽查2-4個煤礦的安全管理情況,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有一個煤礦未達到下列要求的,按規定扣分。
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責任明確、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督嚴格。
責任明確(0.5分):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產責任細化,分解落實到煤礦各個層級、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
制度健全(0.5分):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規章制度,把對各個環節、各個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納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做到有章可循。
執行有力(0.5分):加大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在抓落實上狠下功夫。堅持從嚴要求、一絲不苟,嚴格執行,嚴懲“三違”。
監督嚴格(0.5分):就是要建立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確保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上級安全生產指示指令能得到認真貫徹執行。各企業職工要提高安全意識,齊抓共管,群防群治。
(7)隱患排除(3分)
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隱患排查的目的是為了治理隱患,消除隱患,要立足於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原則上在每縣市區抽查2-4個煤礦的安全管理情況,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有一個煤礦未達到下列要求的,按規定扣分。
隱患排查治理要實現“三化”即: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0.5分)。
建立完善“三條生命線”,即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壓風、防塵、通訊系統三條生命線,並保證能夠正常投入使用(0.5分)。
堅持“三個原則”,即放炮撤人,遠距離放炮,先安全再生產的原則(0.5分)。
實施等級管理,提高瓦斯管理等級,即低瓦斯按高瓦斯管理,高瓦斯按突出礦井管理(0.5分)。
實施“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0.5分)。
瓦斯治理要實行“零超限、一票否決”。凡是瓦斯治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對煤礦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要將工作面瓦斯超限值由1%降低到0.8%來進行管理(0.5分)。
(8)推進煤礦瓦斯綜合利用(2分)
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家對煤層氣(煤礦瓦斯)和煤矸石綜合利用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118號)檔案精神,切實把國家對煤礦瓦斯綜合利用的有關優惠政策落到實處(0.5分)。
按計畫在全區煤礦推廣瓦斯發電、瓦斯民用和液化技術,推進瓦斯綜合利用,努力實現瓦斯“變害為利、變廢為寶”。通過“以用促抽”、“以抽促采”,以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煤礦實現“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0.5分)。
從現在起,凡批准的設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及以上規模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其瓦斯綜合利用要與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竣工驗收時,必須實現瓦斯綜合利用(0.5分)。
現有生產礦井中,設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及以上規模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2009年12月底前必須實現瓦斯綜合利用(0.5分)。
3、其它扣分項目
(1)受到地區領導小組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受到地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
(2)各縣市區每年應組織專家對轄區內小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進行專家“會診”,並對“會診”出的隱患認真督促整改。“會診”每少1次扣1分,一條隱患未按規定時限整改完畢的扣0.5分,扣到10分為止。
(3)未實現所轄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縣級聯網的扣10分;只有部分煤礦實現了聯網的,每少1個煤礦扣0.5分,扣到10分為止。
(4)未按要求上報材料的,每缺1次扣1分;上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5)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要從嚴處理,直接給予紅牌警告。
4、加分項目
(1)超額完成瓦斯抽采目標,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2)超額完成瓦斯綜合利用目標,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四)考核方法
由地區煤礦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每年1--2月抽選人員組成考核組,採用實地抽查2-4個煤礦、查閱相關資料的方式,對各縣市區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的情況進行考核。
(五)考核程式
各縣市區的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年終由地區煤礦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考核組進行認真、全面的對照檢查和考評。地區煤礦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考核組根據各縣市區完成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各項工作任務和單項指標、綜合指標完成情況及綜合貢獻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確定最終得分,報行署批准後兌現獎懲。
三、獎懲辦法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縣市區為先進單位;考核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縣市區給予黃牌警告;考核分在50分以下的縣市區給予紅牌警告。
先進單位由地區領導小組給予通報表彰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對連續2次受到紅牌警告和連續3次受到黃牌警告的縣市區由領導小組進行通報批評。
四、其它
(一)考核紀律要求
瓦斯集中治理和綜合利用考核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規範考核程式,嚴格執行標準,全面、深入、細緻地開展,力求全面、真實反映各地開展此項工作的情況,達到促進我區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工作深入開展的目的。
(二)各縣市區、各煤礦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
(三)本辦法由地區煤礦瓦斯治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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