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判
1. 庭審
男子被控仇殺同村村民
8月5日上午,在淶源縣法院法庭,保定中院法官開庭審理由保定市檢察院指控的畢志新故意殺人案。
據檢察機關指控,35歲的畢志新獲知妻子曾秀被同村的冀鵬強姦後,對該事一直沒得到解決而不滿。2015年2月5日23時許,畢志新攜鐮刀、菜刀前往冀鵬家復仇。在冀鵬家附近,畢志新與冀鵬相遇,兩人發生廝打。畢志新持鐮刀砍擊冀鵬頭、面、頸部及四肢數刀,後又持菜刀砍擊冀鵬頭、頸部數刀,致冀鵬死亡。經法醫鑑定,冀鵬符合失血性休剋死亡。
身穿便裝、戴著戒具的畢志新情緒還算平靜,他對指控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
檢察機關在法庭上出示了畢志新的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物證等10餘組證據,並建議法庭以故意殺人罪追究畢志新的刑事責任。
稱當地警方偵辦存在瀆職
畢志新的妻子曾秀(化名)為其委託了北京市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出庭應訴。
劉昌松在法庭上為畢志新作了罪輕和從輕處罰的辯護。他認為,畢志新是基於自己老婆遭受被害人冀鵬多次強姦之嚴重侮辱,且報案後警方又一直藉口證據不足不予查處,上訪回來又被拘留,其受辱心理長久得不到排遣,進而走向自己找冀鵬了斷之路引發了本案,屬於典型的義憤殺人,成立刑法第232規定的“情節較輕”應當在3至10年量刑的故意殺人;畢志新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據此可減輕被告人的責任;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此是初犯,認罪悔罪態度好,都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此外,劉昌松還提出,淶源警方在查處畢志新妻子被冀鵬強姦一案中,存在嚴重失職,是引發本案的重要因素。他稱,畢志新夫妻對冀鵬強姦案報警後,警方對冀鵬採取拘留後不該放人時放人了,該報批捕時不報批捕,對冀鵬名為監視居住,實際上既不監也不視,放任自流,夫婦倆進京上訪反映警方瀆職回來反被關押,從而激化矛盾。因此,警方對該案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死者家屬索賠500萬損失
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人,冀鵬的家屬提出500萬元的民事索賠。對此,法官詢問其索賠500萬元的依據和項目,冀鵬家人稱,“就要求那么多”,而且不接受法庭調解。
同時,冀鵬的家屬還要求法庭判畢志新、曾秀死刑,理由是曾秀與畢志新合謀殺死了冀鵬。
對此,曾秀的訴訟代理人曹寒冰認為,該案和曾秀沒關係,“曾秀就是去拉架的,她還從畢志新手中奪走了一把鐮刀,其沒有參與打鬥,反而阻止兩人衝突”。曹寒冰說,檢察院沒有公訴曾秀,畢志新也認為冀鵬的死是自己造成的,故曾秀不應負刑責,也不應承擔相應損失。
在最後陳述階段,畢志新向冀鵬家人道歉,他稱,雖然冀鵬強姦了自己的妻子,但和其家人無關,“我將來會像冀鵬一樣,孝順老人,把冀鵬的孩子撫養大”。
庭審一直進行至中午,並未當庭宣判。
2.講述
曾秀“他說要是敢說出去就殺我孩子”
曾秀告訴記者,她長年居住的張家莊村距縣城約20公里,100多戶人家,村小人少,不通公交。2014年農曆六月十八早上,曾秀出門後到街上等三輪車,準備到縣城轉公車回石道溝村的娘家,“冀鵬開著麵包車過來,說他要到縣城買菜,正好捎上我。”
曾秀稱,冀鵬買完菜,提出要送其回娘家,並稱和畢志新關係挺好的,曾秀就沒再拒絕。從娘家返回的路上,冀鵬提出附近紅泉村驛馬嶺處有個紀念碑,要拉曾秀去看看,“他開車調頭,我有些怕,要其停車,並要開車門,但他抓住我的手,說‘跳下去你就活不了了’。”
曾秀稱,兩人在紀念碑處待了有10分鐘。後來,冀鵬一路拽著她進了山。在淶源縣與靈丘縣交界的驛馬嶺山上,冀鵬將她推到在一處平地上,實施了強姦,“他說如果我同意,就給我買輛車子,我胡亂掙扎,還把他的項鍊也拽斷了,我的內褲也撕壞了,他威脅讓我老實點,再不同意小心他的刀!”
事情發生後,冀鵬要求她不準對任何人說,“他說如果我丈夫知道了找他的麻煩,他就要我好看,還拿我的孩子做威脅,說要是說出去就殺了我的孩子。”曾秀稱,冀鵬此後又在2014年農曆的六月底、七月初,強姦了她兩次。
不過,最終事情還是被畢志新知道了。曾秀稱,事後的某天凌晨1時許,她的手機突然響了,“是冀鵬給我打的電話,我丈夫聽到後逼問我是誰,我告訴了他被強姦的事兒。”之後,雙方開始交涉如何解決此事,“冀鵬先說賠5萬元,後來說拿不出來,談到了3萬元,結果一分沒賠。”此外,因擔心孩子安全,夫妻倆還將7歲的女兒從幼稚園接回家中。
畢志新“媳婦兒被強姦,咋會不了了之”
按照畢志新在公安機關和在法庭上的供述,2015年2月5日18時許,畢志新和兩個朋友一起喝酒,3人一共喝了2斤白酒,又每人喝了一瓶啤酒。喝完酒回家,畢志新看著熟睡的曾秀,突然又想起她被冀鵬強姦的事,“我非常氣憤,因為這事兒壓抑好長時間了”。畢志新在供述中稱,他一直想不通,媳婦兒被強姦,咋會不了了之,“一次我遇到冀鵬,問這事兒該怎么處理,他搖下車窗玻璃,說‘你愛哪兒告哪兒告,老子有的是人,老子候著你’,這讓我感到很壓抑。”
畢志新在供述中稱,他又在家裡喝了兩瓶啤酒,“我感覺這事兒沒完,因為他威脅我們,還說要殺我們的孩子,所以我就準備找他說說這事兒。”畢志新稱,因怕當過兵的冀鵬傷了自己,他出家門後又返回,拿了兩把鐮刀和一把菜刀。這時,曾秀恰好醒了,見他拿刀就開始阻攔,“她從我手裡搶走了一把鐮刀。”
畢志新來到冀鵬家,看到門還開著,斷定冀鵬還沒回家。畢志新說,因冀鵬媳婦兒剛生完孩子,他不想打擾,便待在冀鵬家大門西側的胡同里,看能否碰見冀鵬。過了一會兒,冀鵬回來了,兩人相見沒說幾句便開始撕扯。畢志新說,當時,冀鵬撿起一塊石頭砸了他的頭,他便用鐮刀背打冀鵬。正巧此時曾秀也追了過來,開始拉架,“冀鵬死咬我的左手大拇指,還用石頭打我的頭,我也急了眼,用鐮刀頭開始亂扎冀鵬的頭和脖子,右手還從衣兜里拿出菜刀,亂扎冀鵬的頭、脖子,冀鵬靠在了牆上,我知道出事兒了。”畢志新稱。
回家路上,畢志新讓曾秀拿自己的手機打了110報警。接警後,淶源縣公安局勘驗了現場。經法醫鑑定,冀鵬的頭、臉、脖子和四肢多處為銳器創傷,失血性休剋死亡。
冀鵬“項鍊本來就折過,兩人都是自願的”
相關材料顯示,2014年8月30日,畢志新夫妻向淶源縣公安局報案,稱曾秀自2014年7月份以來,先後3次被冀鵬以威脅、恐嚇等方式強姦。
冀鵬在接受訊問時稱,3次性關係均是曾秀自願和他發生的。他說,第一次自己將曾秀拉至紀念碑處時,是因曾秀說其心裡不痛快,到了紀念碑後,是曾秀提出天太熱,因為山路難走,自己才拉著她的手進山找樹林乘涼。他說,因為兩人都有家庭,平時聯絡並不多。在拿到曾秀的手機號後,自己很少給曾秀打電話,倒是曾秀常給自己打。至於曾在某天凌晨1時許其打給曾秀的電話一事,冀鵬的解釋是,當時其本來是要打給畢志新的,想請他給自家拉土墊院子,可不小心打到了曾秀的手機上。
此外,冀鵬否認曾威脅曾秀。關於曾秀稱,反抗時曾扯斷的銀項鍊,冀鵬的解釋是兩人在親吻時弄斷的,“我這項鍊之前就斷過幾次。”冀鵬還稱,他沒有向曾秀允諾過要送她一輛車,也沒給過曾秀錢,倒是曾秀曾提出向其借錢,但自己沒有借給她。
3.追訪
公安局已向檢察院報批捕
8月5日、8月6日,記者先後兩次來到淶源縣公安局,以就冀鵬涉嫌強姦一案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解。
淶源縣公安局一相關負責人回應稱,2014年8月30日,畢志新和曾秀報案,稱冀鵬3次強姦曾秀。次日下午,淶源縣公安局將冀鵬刑拘,9月4日到期後,羈押期限延長至9月7日,“9月7日是因冀鵬羈押期限屆滿,該案尚未辦結,需要對冀鵬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我們才向冀鵬發出監視居住決定書,並將其釋放。”
對於既然已經認定冀鵬涉嫌強姦,為何沒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疑問,淶源縣公安局負責該案偵辦的一負責人稱,其已將該案報淶源縣檢察院批捕,但淶源縣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一直未下通知進行批捕。
檢察院並未接到批捕申請
8月5日下午,記者到淶源縣檢察院批捕科詢問該案是否報批,以及為何未批捕等情況,該院批捕科一相關負責人了解情況後回復稱,其未見有該案移送至批捕科,“案件會先在登記處登記,然後會遞交到我們這兒,如能批捕,我們就會向公安發函,若證據不足,也會下不予批捕或需要其補充偵查等文書。截至目前,我們沒有接到該案的批捕申請。”
隨後,記者來到淶源縣檢察院登記處,一值班工作人員在查閱了電腦,並向相關人員進行了具體詢問後,明確答覆稱沒有收到該案的相關批捕申請,“如果申請了,無論是否立案,都應有文書,沒有文書,就說明沒有遞交。”
針對淶源縣檢察院所稱沒有收到相關報捕材料等情況,淶源縣公安局另一相關負責人稱,“也有可能是公安局同檢察院私下溝通的結果,檢察院認為是條件不夠批捕,所以公安就沒有報批”。
但該種說法被淶源縣檢察院回應稱,“不可能”。
夫婦倆
曾經因上訪被拘留
記者在案件相關材料中看到,2014年9月4日上午,淶源縣公安局帶領冀鵬前往淶源縣與靈丘縣交界處驛馬嶺山上及南關村小樹林辨認現場時,冀鵬曾作出有罪供述。冀鵬在供述中稱,自2014年7月份以來,其在這兩處先後3次以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行與曾秀發生性關係。
由淶源縣公安局製作於2014年12月22日的《起訴意見書》顯示,該局已認定冀鵬涉嫌強姦。這份致淶源縣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顯示,冀鵬涉嫌強姦一案,經依法偵查查明,其以威脅恐嚇的方式與曾秀強行發生關係,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然而,畢志新夫婦對該份《起訴意見書》並不知情,“我們數不清多少次到公安局問情況了,他們總說沒證據,”曾秀稱,如果其知道自己被強姦一事有進展,她和畢志新便不會到處上訪喊冤了。
據了解,畢志新、曾秀夫婦還曾因上訪被拘留。由淶源縣公安局向兩人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淶源縣公安局在2015年1月13日對兩人作出為期10天的行政拘留,原因是其曾在2015年1月2日、1月11日、1月12日到北京非信訪接待場所擾亂社會秩序。
4.回訪
兩家人均已搬走
8月5日傍晚,曾秀自2015年2月5日事發至今第一次回自己的家,她家住在張家村的西北角。院子沒有安大門,用半張木板、幾根棍棒擋著,院外已雜草叢生。房門鎖著,曾秀沒有鑰匙。
記者透過窗玻璃看到,北房共有4間,房內散亂地扔著一張沙發、幾把凳子,布滿了灰塵,“日常用的東西都拉走了”,曾秀稱,事發後因擔心安全問題,現在其全家都搬到別的地方租房住了。
據曾秀介紹,畢志新的父親今年63歲,而自己的兩個女兒都還小,老大7歲,小的才3歲,畢志新被羈押後,家裡便斷了經濟來源,“目前是租住在別的村子裡,靠哥哥和畢志新的妹妹一家接濟。”
冀鵬的家住在村東頭,紅色的大門上掛著一把鎖。一鄰居反映稱冀鵬出事後,其全家人就搬走了,“至今沒見其家人回來過。”
直至昨日下午,記者一直試圖和冀鵬家人取得聯繫。冀鵬妻子稱,其帶著孩子住在山裡,不方便接受採訪,有事再和記者聯繫。冀鵬妹妹在徵求了母親的意見後回復稱,其家人正等著法律的公正判決。目前全家人都不敢在老家居住了,“因為感覺不安全。”
終審
2017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終審判決書,判處畢志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冀鵬家人總計2萬餘元。
事件評論
□專家說法
不捕重刑疑犯警方涉嫌瀆職
昨天下午,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分析稱,若公安機關稱其已經報檢察院批捕,那么,不論檢察院是否批捕,其一定會有關於是否批捕的回執。
洪道德稱,“公安機關不能憑嘴說,得拿出客觀的證據,如果拿不出回執,就是將責任往檢察院身上推。”
洪道德表示,報批捕是第一個法律行為,而製作起訴意見書,應是第二個法律行為。公安機關既然稱其已向檢察院報了批捕,在沒有得到檢察院回音的情況下,為何公安機關還製作了起訴意見書?公安機關的這種行為是自我矛盾的,“這實際上是公安自說自話。但鑒於檢察院什麼材料都沒有,所以也不可能為其說話。”
洪道德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在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將某些案子直接起訴,即直訴。
洪道德解釋稱,公安也許會稱,其起訴意見書還沒來得及向檢察院送。但就該案而言,公安既然已通過偵查,認定犯罪嫌疑人為強姦,而且按照相關規定,強姦3次以上,便是量刑10年以上的重刑罪,情節比較惡劣,公安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須逮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