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防治畜禽養殖業的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業防治環境污染,可作為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最佳可行技術指南、工程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等的依據,指導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的開發、推廣和套用。
(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遵循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生態農業與資源化綜合利用的總體發展戰略,促進畜禽養殖業向集約化、規模化發展,重視畜禽養殖的溫室氣體減排,逐步提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整治。
(四)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經濟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相結合,有效利用和全面處理相結合”的技術方針,實行“源頭削減、清潔生產、資源化綜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術路線。
(五)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遵循以下技術原則:
1.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貫徹執行當地人民政府頒布的畜禽養殖區劃,嚴格遵守“禁養區”和“限養區”的規定,已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限期搬遷;結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畜牧業發展規劃,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最佳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及其污染防治設施的布局,避開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
2.發展清潔養殖,重視圈舍結構、糞污清理、飼料配比等環節的環境保護要求;注重在養殖過程中降低資源耗損和污染負荷,實現源頭減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勵畜禽養殖規模化和糞污利用大型化和專業化,發展適合不同養殖規模和養殖形式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模式和資源化綜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應優先考慮資源化綜合利用。
4.種、養結合,發展生態農業,充分考慮農田土壤消納能力和區域環境容量要求,確保畜禽養殖廢棄物有效還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5.嚴格環境監管,強化畜禽養殖項目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環保驗收、日常執法監督和例行監測等環境管理環節,完善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體系;強化農田土壤的環境安全,防止以“農田利用”為名變相排放污染物。
二、清潔養殖與廢棄物收集
(一)畜禽養殖應嚴格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切實控制飼料組分中重金屬、抗生素、生長激素等物質的添加量,保障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的環境安全。
(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的糞污應實行固液分離,糞便應與廢水分開處理和處置;應逐步推行乾清糞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水的產生和排放,降低廢水的污染負荷。
(三)畜禽養殖宜推廣可吸附糞污、利於乾式清理和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集技術,因地制宜地利用農業廢棄物(如麥殼、稻殼、谷糠、秸稈、鋸末、灰土等)作為圈、舍墊料,或採用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生物發酵床墊料。
(四)不適合敷設墊料的畜禽養殖圈、舍,宜採用漏縫地板和糞、尿分離排放的圈舍結構,以利於畜禽糞污的固液分離與乾式清除。尚無法實現乾清糞的畜禽養殖圈、舍,宜採用旋轉篩網對糞污進行預處理。
(五)畜禽糞便、墊料等畜禽養殖廢棄物應定期清運,外運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貯存、運輸器具應採取可靠的密閉、防泄漏等衛生、環保措施;臨時儲存畜禽養殖廢棄物,應設定專用堆場,周邊應設定圍擋,具有可靠的防滲、防漏、防沖刷、防流失等功能。
三、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綜合利用
(一)應根據養殖種類、養殖規模、糞污收集方式、當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條件以及廢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確定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綜合利用模式,並擇優選用低成本的處理處置技術。
(二)鼓勵發展專業化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模式,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社會化集中處理與規模化利用。鼓勵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肥料化利用。
(三)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處置工廠宜採用“厭氧發酵—(發酵後固體物)好氧堆肥工藝”和“高溫好氧堆肥工藝”回收沼氣能源或生產高肥效、高附加值複合有機肥。
(四)厭氧發酵產生的沼氣應進行收集,並根據利用途徑進行脫水、脫硫、脫碳等淨化處理。沼氣宜作為燃料直接利用,達到一定規模的可發展瓶裝燃氣,有條件的應採取發電方式間接利用,並優先滿足養殖場內及場區周邊區域的用電需要,沼氣產生量達到足夠規模的,應優先採取熱電聯供方式進行沼氣發電並併入電網。
(五)厭氧發酵產生的底物宜採取壓榨、過濾等方式進行固液分離,沼渣和沼液應進一步加工成複合有機肥進行利用。或按照種養結合要求,充分利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周邊的農田、山林、草場和果園,就地消納沼液、沼渣。
(六)中小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宜採用相對集中的方式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宜採用“高溫好氧堆肥工藝”或“生物發酵工藝”生產有機肥,或採用“厭氧發酵工藝”生產沼氣,並做到產用平衡。
(七)畜禽屍體應按照有關衛生防疫規定單獨進行妥善處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污染物,應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畜禽養殖廢水處理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建立完備的排水設施並保持暢通,其廢水收集輸送系統不得採取明溝布設;排水系統應實行雨污分流制。
(二)布局集中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畜禽散養密集區宜採取廢水集中處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宜單獨進行就地處理。鼓勵廢水回用於場區園林綠化和周邊農田灌溉。
(三)應根據畜禽養殖場的清糞方式、廢水水質、排放去向、外排水應達到的環境要求等因素,選擇適宜的畜禽養殖廢水處理工藝;處理後的水質應符合相應的環境標準,回用於農田灌溉的水質應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產生的廢水應進行固液分離預處理,採用脫氮除磷效率高的“厭氧+兼氧”生物處理工藝進行達標處理,並應進行殺菌消毒處理。
五、畜禽養殖空氣污染防治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加強惡臭氣體淨化處理並覆蓋所有惡臭發生源,排放的氣體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專業化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廠產生的惡臭氣體,宜採用生物吸附和生物過濾等除臭技術進行集中處理。
(三)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針對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與利用過程的關鍵環節,採取場所密閉、噴灑除臭劑等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擴散,降低惡臭氣體對場區空氣品質和周邊居民生活的影響。
(四)中小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宜通過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加強圈舍通風、建設綠化隔離帶、及時清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等手段,減少惡臭氣體的污染。
六、畜禽養殖二次污染防治
(一)應高度重視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利用過程中潛在的二次污染防治,滿足當地面源污染控制的環境保護要求。
(二)通過測試農田土壤肥效,根據農田土壤、作物生長所需的養分量和環境容量,科學確定畜禽養殖廢棄物的還田利用量,有效利用沼液、沼渣和有機肥,合理施肥,預防面源污染。
(三)加強畜禽養殖廢水中含有的重金屬、抗生素和生長激素等環境污染物的處理,嚴格達標排放。
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宜採用有效技術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畜禽養殖廢棄物作為有機肥進行農田利用時,其重金屬含量應符合相關標準;養殖場墊料應妥善處置。
七、鼓勵開發套用的新技術
(一)國家鼓勵開發、套用以下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綜合利用技術與裝備:
1.高品質、高肥效複合有機肥製造技術和成套裝備。
2.畜禽養殖廢棄物的預處理新技術。
3.快速厭氧發酵工藝和高效生物菌種。
4.沼氣淨化、提純和壓縮等燃料化利用技術與設備。
(二)國家鼓勵開發、套用以下畜禽養殖廢水處理技術與裝備:
1.高效、低成本的畜禽養殖廢水脫氮除磷處理技術。
2.畜禽養殖廢水回用處理技術與成套裝備。
(三)國家鼓勵開發、套用以下清潔養殖技術與裝備:
1.適合乾式清糞操作的廢棄物清理機械和新型圈舍。
2.符合生物安全的畜禽養殖技術及微生物菌劑。
八、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設定規範化排污口,並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有關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營應符合相關工程技術規範的規定。
(二)國家鼓勵實行社會化環境污染治理的專業化運營服務。畜禽養殖經營者可將畜禽養殖廢棄物委託給具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三)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職運行管理人員和檢測手段;對操作人員應加強專業技術培訓,實行考試合格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