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迅速,已經成為農村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對保障消費者“菜籃子”供給、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於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缺乏必要的引導和規劃,更多地是自發地單純地面向市場需求自由發展,導致我國畜禽養殖業布局不合理、種養脫節,部分地區養殖總量超過環境容量,加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得不到有效處理並進入循環利用環節,導致環境污染。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表明,畜禽養殖業COD、總氮、總磷的排放量分別為1268萬噸、106萬噸和16萬噸,分別占全國總排放量的41.9%、21.7%、37.7%,分別占農業源排放量的96%、38%、65%。近年的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數據顯示,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國污染物總排放量中的占比有所上升。可見,畜禽養殖污染物減排已不容小覷,攸關國家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攸關國家生態環境質量的整體改善。
畜禽養殖業環境問題也已經成為妨礙產業本身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糞便、屍體、廢水等廢棄物處置不當,將惡化生產環境,大量病原體、高濃度惡臭氣體、粉塵等,都將嚴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導致疫病,直接威脅生產安全,導致經濟損失。畜禽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也常常引發社會問題,如由於惡臭或水污染等原因導致農村地區的民事糾紛,直接妨礙畜禽養殖經營活動。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滯後,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的浪費,也直接妨礙產業綜合效益的提高。農業要提升效益,就必須走綜合利用的路子,走生態化、循環化的路子。畜禽養殖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產業最佳化和升級,就必須搞好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走種養結合、種養平衡的路子。為此,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必須加強。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頒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無法可依,僅有的原環保總局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效力有限,無法作為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的依據,導致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配套率低,環境管理不到位;此外,部門規章也無法協調更多力量、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於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勞動力結構的變化以及國家對化肥使用的補貼等政策,導致畜禽糞肥的套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導致了大量畜禽糞便等廢棄物資源的浪費,形成污染。《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動畜禽養殖業從加強科學規劃布局、適度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推進種養結合、提高廢棄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產業發展水平,提升產業綜合效益。
為此,條例以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為指導,引領現代農業、生態農業發展,推動產業發展走綠色農業、循環農業和低碳農業的路子,採取全過程管理的思路,對產業的布局選址、環評審批、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等前置環節做出了規定,對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利用途徑等環節做出了規定。為推動將綜合利用作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的根本手段,條例還特設專章對綜合利用的激勵措施做出了規定,如對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建設進行補貼、對有機肥購買使用實施不低於化肥的補貼等優惠政策、鼓勵利用廢棄物生產沼氣以及發電上網等。這些規定,貫徹落實了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要求,將從根本上對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實現以環境保護促進產業最佳化和升級、促進實現畜禽養殖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政策全文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製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二十一條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畫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於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於國家關於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餘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並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符合併網技術標準的多餘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製取沼氣或進而製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諮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願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範圍。
第三十五條 畜禽養殖戶自願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專家解讀
專家解讀《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專家們普遍認為,條例的頒布將大力提升我國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整體水平及畜禽養殖業的環境保護水平,有利於從根本上突破農業可持續發展面臨的資源和環境瓶頸。
以環境保護最佳化畜禽養殖產業發展
中國工程院院士金鑒明認為,近年來,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迅速,已經成為農村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
但由於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缺乏必要的引導和規劃,出現了布局不合理、種養脫節的現象,部分地區養殖總量超過環境容量,致使環境污染嚴重。
“在《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頒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事實上,畜禽養殖業的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妨礙產業本身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金鑒明指出。
“畜禽養殖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產業最佳化和升級,必須要加強環境保護。”金鑒明說,《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出台就是要推動畜禽養殖業從加強科學規劃布局、加強環保設施建設,從而實現以環境保護促進產業最佳化和升級,為實現畜禽養殖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堵住污染,嚴防廢棄物隨意排放
在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韓永偉看來,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率不高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明確的規範要求。通過立法加強畜禽養殖業的環境監管,嚴防廢棄物不當處理和處置污染環境十分有必要。
中國農科院研究員楊正禮認為,畜禽規模化養殖業疫病風險較大,一旦發生疫病將給養殖者帶來難以估計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此外,養殖場所的環保水平還直接關係到鄰里關係的和諧,不注意加強環保容易導致糾紛,也會直接影響產業發展。
條例就加強畜禽養殖環境保護監管做出了系列規定,包括新改擴建畜禽養殖項目要依法進行環評;養殖場和小區報批建設的環節需要在環評檔案中明確廢棄物的處理措施;要建設與其產能規模相適應的廢棄物貯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建設不合格或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允許投產和使用;糞肥、沼渣、沼液還田要考慮土地消納能力,嚴禁隨意處置畜禽屍體等。
“認真落實這些環保要求,對提高畜禽養殖場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進與鄰里關係的和諧都會有積極作用,從而更好地保障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楊正禮說。
多重措施鼓勵廢棄物綜合利用
中國農業大學教授董仁傑認為,畜禽糞便等廢棄物是很好的生物質資源,可以用於製造沼氣、生產有機肥,適量適時的還田利用對於保障土壤有機質含量、保障農田生產力的可持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於缺乏有效的政策機制保障,大量畜禽糞便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水體和土壤環境的污染。”
“如何建立推動農業生產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如何改變長期以來畜禽養殖廢棄物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環境污染的困局?條例正是破解這個難題的制度建設實踐。”董仁傑表示。
韓永偉指出,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對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勵措施,例如:明確對沼氣、制肥等綜合利用設施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予以鼓勵和支持。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對廢棄物利用予以稅收優惠並享受農用電價格,對有機肥購買使用予以不低於化肥的補貼等優惠政策,利用廢棄物進行沼氣生產和發電的享受新能源優惠等。
“這些規定都將有利於促進畜禽糞便等廢棄物更多地流向綜合利用,在提高環境保護水平的同時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實現雙贏。”楊正禮說。
答記者問
三部門就《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答記者問
2013年11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對此,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負責人26日就《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出台有什麼現實針對性?
答:我國是畜牧業大國,隨著畜禽養殖規模不斷擴大,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養殖污染已成為我國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個別條款涉及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原環保總局於2001年專門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這些規定對於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髮揮了一定的作用。
但總體來看,仍然存在規定過於原則,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的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當前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一是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農村環境保護統籌協調不夠。一方面,有的地方為追求增加畜禽養殖量,盲目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導致局部地區環境不斷惡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為實現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隨意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是畜禽養殖者的污染防治義務不明確。目前有關環保規定沒有體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沒有考慮不同規模畜禽養殖者的實際承受能力,規定的污染防治義務過於籠統,致使大量養殖者未切實履行環保義務。
三是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缺乏明確具體的規範和要求。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最佳方案是通過製取沼氣、還田利用等進行綜合利用,但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規範和要求,目前我國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水平還很低,既浪費了寶貴的資源,也造成了環境污染。
四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激勵機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在總投資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對較高,需要政府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問:條例在統籌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環境保護、強化污染源頭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生產布局、強化污染源頭管控,是實現促進畜禽養殖業發展和加強環境保護“雙贏”的前提和基礎。對此,條例明確,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要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養殖生產,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要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確定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同時,條例還要求地方政府通過劃定禁養區、對污染嚴重的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等措施,對不合理的畜禽養殖生產布局進行調整,並對整治中遭受損失的養殖者依法予以補償。
問:為提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針對性和可行性,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考慮到我國的畜牧業發展相對較弱,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形勢又比較嚴峻的現實,條例明確其適用範圍是養殖場、養殖小區,並要求省級政府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同時明確牧區放牧養殖不適用本條例。要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已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污染防治設施。要求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之外的其他養殖戶,採取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並及時收集、貯存和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要求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由市、縣政府進行綜合整治。
問:對扶持畜禽規模養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條例規定了哪些激勵措施?
答: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調動養殖者積極、主動進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條例規定,一是各級政府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裝備研發提供支持。
二是針對畜禽養殖活動的特點,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並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諮詢費用給予補助。
三是採取多種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明確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可以申請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四是對製取沼氣、天然氣、發電、生產經營和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等綜合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給予相關稅收、資金、運力、價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發電的,還要求電網企業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全額收購多餘電量。
五是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六是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達標排放後自願簽訂進一步減排協定的,給予獎勵,並優先列入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資金扶持範圍。
七是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之外的養殖戶自願建設配套設施,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也可以享受有關激勵扶持政策。
條例解讀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解讀之一:以環境保護制度最佳化畜禽養殖產業發展
中國工程院院士 金鑒明
近年來,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迅速,已經成為農村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對保障消費者“菜籃子”供給、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於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缺乏必要的引導和規劃,更多地是自發地單純地面向市場需求自由發展,導致我國畜禽養殖業布局不合理、種養脫節,部分地區養殖總量超過環境容量,加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得不到有效處理並進入循環利用環節,導致環境污染。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表明,畜禽養殖業COD、總氮、總磷的排放量分別為1268萬噸、106萬噸和16萬噸,分別占全國總排放量的41.9%、21.7%、37.7%,分別占農業源排放量的96%、38%、65%。近年的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數據顯示,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國污染物總排放量中的占比有所上升。可見,畜禽養殖污染物減排已不容小覷,攸關國家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攸關國家生態環境質量的整體改善。
畜禽養殖業環境問題也已經成為妨礙產業本身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糞便、屍體、廢水等廢棄物處置不當,將惡化生產環境,大量病原體、高濃度惡臭氣體、粉塵等,都將嚴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導致疫病,直接威脅生產安全,導致經濟損失。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頒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另一方面,由於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勞動力結構的變化以及國家對化肥使用的補貼等政策,導致畜禽糞肥的套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導致了大量畜禽糞便等廢棄物資源的浪費,形成污染。
為此,條例以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為指導,引領現代農業、生態農業發展,推動產業發展走綠色農業、循環農業和低碳農業的路子,採取全過程管理的思路,對產業的布局選址、環評審批、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等前置環節做出了規定,對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利用途徑等環節做出了規定。將從根本上對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實現以環境保護促進產業最佳化和升級、促進實現畜禽養殖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