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登為郡守

②州:此指郡。 ⑨本此:源於此。 ②舉州皆謂“燈”為“火”。

原文

田登作⑦郡守,怒人觸其名,犯者必笞①,舉州②皆謂“燈”為“火”。值③上元④放燈,吏揭榜⑤於⑧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故語云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本此⑨。(選自《古今譚概》)

譯文

田登擔任一個郡的太守,因他人說到他的名字而憤怒,觸犯的人必定用竹板打,於是整個州的百姓都把“燈”叫做“火”。正碰上元宵節放花燈,官吏在集市上張貼告示,說:“本郡依照慣例放火三天。”所以諺(yan)語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來源於此。

注釋

①笞(chī):用竹板抽打。
②州:此指郡。
③值:遇到,碰上。
④上元:農曆正月十五。
⑤揭榜:張貼告示。
⑥云:說。
⑦作:擔任。
⑧於:介詞,在。
⑨本此:源於此。
10 作:擔任、做

比喻

比喻官大壓人,仗勢欺人,後喻在上者可為非作歹,在下者卻處處受限。

句子翻譯

① 怒人觸其名。
對別人說到他的名字感到憤怒。
②舉州皆謂“燈”為“火”。
整個郡百姓都稱“燈”叫“火”。

意思理解

為什麼“舉州”皆謂“燈”為“火”?
因為怕說“燈”而觸犯了田登,引來鞭打。
啟示:有勢力的人可以任意做壞事。而百姓的正當行為卻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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