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清[邯鄲市委黨史研究室原主任]

田海清[邯鄲市委黨史研究室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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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清,男,原邯鄲市委黨史研究室主任。

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29日,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2月被開除黨籍。 2015年7月15日,邯鄲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2009年1月任邯鄲市委副秘書長,2012年7月任邯鄲市委黨史研究室主任。

分管工作

市委副秘書長負責分管組織工作、創先爭優、統戰、農業農村工作市委黨委的政務服務及分管部門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領導交辦事項的督導落實。分管綜合四處:市委辦公廳綜合四處負責了解、掌握和綜合全市政法、農村經濟、計畫生育、涉軍、民政、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情況,承擔市委關於上述方面的領導講話、重要檔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圍繞市委總體工作部署,開展綜合調研;協助領導抓好工作推動和落實。

人物事件

受賄被逮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田海清犯受賄罪一案,於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邯山刑初字第19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田海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審被告人田海清不服,提出抗訴,

開除黨籍

2015年2月10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經查,田海清在任邯鄲市委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經邯鄲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報邯鄲市委常委會批准,給予田海清開除黨籍處分。

二審裁定

2015年7月15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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