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振玉[原山東省東營市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正廳級)、黨組副書記]

田振玉[原山東省東營市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正廳級)、黨組副書記]

田振玉,男,漢族,1955年4月生,山東東營人,省業餘大學學歷,1973年12月參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東營市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正廳級)、黨組副書記。 2016年8月12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3年12月至1976年04月墾利縣新安公社整黨工作隊隊員;

1976年04月至1978年09月墾利縣新安公社黨委副書記;

1978年09月至1981年09月共青團墾利縣委副書記;

1981年09月至1983年07月曲阜師範學院中文專業幹部專修科學員(1982年05月共青團墾利縣委換屆不再當選副書記);

1983年07月至1983年11月墾利縣委黨校理論教員;

1983年11月至1987年04月共青團東營市委副書記;

1987年04月至1990年04月共青團東營市委書記;

1990年04月至1991年07月共青團東營市委書記,中共河口區委副書記;

1991年07月至1992年03月共青團東營市委書記,中共河口區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1992年03月至1993年04月東營市市直機關黨工委副書記(正縣級);

1993年04月至1997年12月東營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廣播電視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1993年07月至1996年06月山東幹部函授大學業餘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年12月至1998年01月廣饒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98年01月至2000年06月廣饒縣委副書記、縣長(1997年09月至1998年07月山東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0年06月至2002年05月廣饒縣委書記;

2002年05月至2003年03月東營市委常委兼廣饒縣委書記;

2003年03月至2004年06月東營市委常委兼廣饒縣委書記、縣委黨校校長;

2004年06月至2008年01月東營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8年01月至2012年02月東營市委常委、秘書長;

2012年02月至2012年03月東營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2年03月至2015年03月東營市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正廳級)、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1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田振玉提出的辭去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根據《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變動情況的報告》,由東營市選舉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田振玉涉嫌嚴重違紀,省紀委和東營市紀委分別決定對其進行立案審查,並採取“雙規”措施。田振玉已不適宜繼續擔任省人大代表職務,按照省紀委和東營市紀委的要求,兩人請求辭去省人大代表職務。東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與2015年3月13日召開第27次會議,決定接受田振玉辭去省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田振玉的代表資格終止。

雙開處分

2015年4月29日,山東省紀委對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書記田振玉(正廳級)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田振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田振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田振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5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山東省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原第一副主任、黨組書記田振玉(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4月20日,據最高檢網站訊息,山東省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原第一副主任、黨組書記田振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濟寧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二處審查起訴。日前,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濟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振玉在擔任中共廣饒縣委書記、中共東營市委常委兼廣饒縣委書記、東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東營市市委常委、秘書長、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6年8月12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原第一副主任、黨組書記田振玉(正廳級)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田振玉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總計人民幣95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經查,1999年至2014年3月,田振玉利用職務之便,在職務升遷、企業用地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國文等人賄賂95萬元。宣判後,被告人田振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