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分期交易的特點
1.企業法人財產的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是分離的,承包者和租賃者獲得只是企業財產的經營權,而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則在發包者和出租者手中。2.企業法人財產的經營權是分期轉讓,而非一次性轉讓,轉讓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簽約決定。
3.企業經營權的交易採用契約的形式末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產權分期交易的主要形式有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兩種。
產權分期交易的形式
產權分期交易主要形式有租賃經營和承包經營兩種形式。(1)租賃經營
所謂租賃經營,是一種經營形式,是企業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通過訂立契約而實現企業經營管理權的轉移。租賃經營的內容不單是企業中的固定資產,而且包括企業生產資料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以及對職工的管理指揮權。出租者有義務把企業交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同時有權規定企業的經營方向和目標。承租者作為企業的經營者,享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有義務按出租者規定的經營方向和目標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並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承擔全部責任。承租者不僅要交納租金,而且要承擔財政上繳或稅收任務。
實行租賃經營時,承租人獲得承租企業的財產經營權,其中包括有形資產經營權和無形資產經營權。有形資產包括廠房、設備、測試手段、工具和資金等,無形資產包括企業的技術專利、商標、技術訣竅、信息網路、商譽等。這些無形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重要的作用,同固定資產一樣有價值,應當準確地予以估價,列入租賃經營範圍中。
(2)承包經營
承包經營是指企業與具有承包資質的承包者之間訂立承包經營契約,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承包經營管理只是解決部分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的一種補充措施,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契約關係。因此,承包經營可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也可根據董事會決議由合資企業直接與承包者(合資一方或第三方)簽訂承包經營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