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
協商是指由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自行商量解決,通常當事人之間要達成書面協定和口頭協定。
調解
調解是指企業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居中調解,依照法律規定合理解決糾紛,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仲裁
仲裁是指經濟仲裁機關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申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凡是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都可以申請仲裁。
訴訟
訴訟是指通過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式解決產品質量糾紛。通過訴訟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是各國通用做法。訴訟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最具權威性。如當事人各方不願協商、調解和仲裁,或者仲裁又沒有達成仲裁協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