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是指劃分部門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許可權的法律制度。
詳細內容
1.產品質量標準制度
產品質量標準是對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判斷依據。產品質量標準主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之分。企業產品如果違反了上述標準,企業就要承擔產品質量法上的責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際標準。當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該行業標準應自行廢止。國家鼓勵生產者生產的產品質量能夠達到並且超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又有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區別,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禁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生產和銷售;推薦性標準可以由生產者自願採用。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可見,對於生產的產品涉及保障最基本的人體健康和人身及財產安全時,產品質量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此之外,可以採用推薦性標準。
2.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行的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的IS09000系列標準,對企業的質量管理和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獨立的評審,對於符合該系列標準要求的,頒發認證證書的制度。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可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可以由企業自願提出,一旦獲得認證證書,能進一步增強企業在競爭中的整體實力。
3.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由認證機構獨立評審產品質量,對於符合國際水平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誌,以此可以證明該產品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的制度。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可見,產品質量認證也由企業自願提出,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有利於提高產品的質量和競爭力,更好地開拓市場。
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以抽查方式為主,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食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
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笛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白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5.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職權
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查閱、複製當事人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包裝物、生產工程,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對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其職權。
6.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
產品質量的提高,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關係全社會成員的事情,應當發揮全社會的力量來進行監督。社會監督應當是一個系統的監督,要從不同層次進行闡述:
一是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生產者、銷售者查詢;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
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同時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產品質量狀況監督抽查的公告;
四是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製、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社會監督應當從以上4個層面入手,共同起到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