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管理體制

物價管理制度是國家調控商品交易關係的重要手段。三賈均市是唐京都諸市令管理商品交易市場貨物價格的一項制度,但不僅在京都,而且在全國各地也普遍實行。唐代三賈均市是對前代物價管理制度的沿革與發展,並對後世的價格管理制度產生影響。漢唐宋價格管理制度既相承又各具特色。

歷史發展

清代以前,在一般年景,並無物價管理,唯有在災害之年,糧價暴漲時,縣衙才臨時告示限價。

民國時期,雖有物價管理機構的設定,但均有名無實。抗日戰爭爆發後,由於國民黨政府濫發紙幣,通貨膨脹,物價一日三漲,平民百姓苦不堪言。縣政府也曾採取一些平抑物價以至強制限價等措施,但由於當時工農業生產衰敗,物資匱乏,而官僚資本壟斷國家財政經濟,貨幣貶值,造成物價飛漲的惡果,根本無法遏制。迨國民黨發動內戰後,財政經濟瀕臨崩潰,法幣如同廢紙,物價波動愈演愈烈,民國37年(1948年)永定大米每公斤(糙米)高達28880元(法幣),比民國34年上漲306倍。

建國初,物價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與市場調節相結合辦法,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1951年3月成立中國貿易公司長汀分公司永定營業處,負責國營商店的價格管理。1953年和1954年,先後對糧食、植物油、大豆、木材實行計畫管理,按國家定價統購統銷。1955年物價管理由計畫委員會負責。1956年對生豬實行派購;烤菸、甘蔗、茶葉等10餘種主要農產品按國家計畫定購和收購。1957年實行中央規定對糧食、油料、黃蔴等20多種主要產品不準進入自由市場。1958年4月開始,對棉花(紗)、棉布、食鹽、糖等及國家進口產品,由中央統一規定各主要市場價格,其他工業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管理。同年10月,對糧食、大豆、油料、棉花(紗)、棉布、茶葉、烤菸、生豬、木材、食鹽、糖、農藥、化肥、手錶、縫紉機等改由中央各主管部門制定主要市場銷售價格,其他市場則由地方管理。1959年9月,一、二類物資一律由國家收購;三類物資中主要產品也按國家規定價進行交易,有的則根據物價管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規定最高和最低限價;零星小商品,在市場管理委員會指導下,由交易雙方公平定價。

國民經濟困難時期,國家為保證人民生活,於1961年9月規定18類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並分別品種實行定量、憑票供應的辦法。1962年又擴大對腳踏車、鐘錶、名酒、針織品、茶葉、砂糖和部分進口捲菸等高檔商品高價出售。在當時對穩定市場物價,回籠貨幣,促使集市物價回落,保障人民生活都發揮積極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間,物價由縣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處計畫組管理,至1974年恢復計委兼管物價。其間取消三類農產品和工業小商品的議價,實行單一的計畫價。由於管理調整背離價格規律,阻礙了商品經濟發展。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改革物價管理體制,有計畫地下放商品管理許可權,實行以計畫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採取三種價格形式:一、指令性計畫價,即由國家定價;二、指導性計畫價,即浮動價;三、市場調節價。對完成向國家交售任務後的一、二類農副產品以及三類農副產品,允許上市議購議銷。小宗農副產品和小商品,據市場供求情況定價;部分電子產品、機械產品和化工產品,試行浮動價。1979年以後,小部分土特產、水果等價格實行放開。1981年重設物價委員會,分別不同農產品或統購統銷,或議購議銷。對工業品則實行統購統銷、計畫收購、訂購和選購4種辦法,並規定一、二類日用工業品不準搞議價,部分三類工業品允許工商企業雙方協商定價。

1982年8月,在國務院頒布《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後,本縣第一批開放牙刷等284種商品價格。1984年第二批開放500種工業品價格。計畫外的化肥、農藥,實行議購議銷。1984年5月,根據省物委對農產品價格實行“大管小活”的原則,凡完成國家統、派購後的一、二類農產品和三類農產品價格一律放開,開展議購議銷。中央管和省管的工業品價格減少了品種。同年成立物價檢查所,專司物價監督檢查。1985年,糧食(稻穀、小麥、玉米和主產區的大豆)取銷統購,改為契約定購;其他糧食品種可自由購銷。同時,取消生豬、家禽、蛋品的派購,實行議購議銷。木材、毛竹、生豬、茶葉、松脂、甘蔗、黃蔴等實行國家指導價。減少的省管日用工業品或實行企業定價,或實行浮動價。1987年9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對價格政策作了進一步深化改革,商品價格繼續實行國家定價、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管理形式。

目的和適用範圍

民國時期,市場物價,多數操縱在少數大商戶手裡,一般以糧價多寡進行比價。集市產品交易,均由購銷雙方面議。政府規定的糧食、食鹽等有關重要物資的限價,由縣建設科通知商會組織實施。抗日戰爭開始,市場物價逐步上漲。抗戰勝利後,物價上漲更為驚人,政府規定的限價,實際未能實施。

建國初期,遵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物價部門管理的許可權和職責主要是:監督檢查縣境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對物價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管理上級政府賦予縣物價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負責縣內物價的綜合平衡工作;維護市場的物價穩定。

1953年,對糧、油實行計畫價格管理。同年12月8日,縣人民政府發出通知,規定私商可在指定集市經營部分香菇、筍乾、毛邊紙、土糖,但必須服從國家牌價;私營工商業經營的商品,必須服從國營公司和供銷合作社各類商品的購銷價格;禁止私營企業經營糧、油,違者視情查處。1954年,對棉布價格實行計畫管理。1956年,對生豬實行派購價管理。1957年4月,縣人民委員會頒布《順昌縣市場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放寬農村集市管理,在這時期,物價管理基本上是採用一、二類物資從嚴,三類物資從寬的辦法。

1958年“大躍進”開始後,因受“左”的思想影響,中央和省對物價管理越管越多,越管越嚴,縣幾乎無定價職權。

1963~1965年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物價管理許可權逐步下放,屬縣定價的有工農業產品城鄉差價,地產地銷工業品出廠價,議購議銷豬肉,糕餅等價格,城鄉集市貿易價格,服務行業收費標準等。這一時期,基本上是遵循中央提出的“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方針進行物價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間,實行高度集中的物價管理體制,工業小商品議價被取消,集市貿易被當做走資本主義道路堵死,商品價格不能按成本和供求關係變化合理調整價格,形成單一的計畫管理價格,嚴重地阻礙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1975年3月,省下達《關於福建省統一管理價格的商品(產品)目錄》,規定省統一管理的農產品有9類337種,工業品有49類837種,非商品收費有9類18種,原屬縣的定價權幾乎全被取消。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逐步改革物價管理體制,貫徹以“計畫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1981年4月省人民政府下達《關於加強農副產品收購調撥和價格管理的暫行規定》後,除木材、毛竹、籬竹、茶葉外,凡完成國家統派購和計畫收購任務的一、二類農副產品及三類農副產品,允許實行議購議銷。同年根據省政府《關於日用工業品收購調撥和價格管理的若干規定》,對部分三類工業產品,允許工商企業協商定價。1982年7月,遵照國務院公布的《物價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下放物價管理許可權。省統一定價的三類工業小商品,第一批放開238種,第二批放開350種。1983年全面放開工業小商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1984年,進一步改革農產品價格管理辦法,茶葉、柑桔、香菇、筍乾等20種二類產品允許議價經營。同時,擴大企業訂價自主權。1985年,根據“調放結合,小步前進”的精神,放開豬價,調整農村糧食銷價,開放竹、木市場,調整百貨、文化用品、五交化類城鄉差價,放開鞭炮、木家具、黃酒、醬油和飲食業價格。縣管的有磷肥、石灰、石溪水泥、機磚價格及澡堂、自來水、森鐵運價收費標準與省管商品的城鄉、地區差價。同年,正式實行物價雙軌制,品種有鋼材、煤炭、石油、水泥、糧油等。1986年,調整稻穀與花生收購價、生豬購銷價和化工建材與化肥的價格,並適當拉開產品質量、花色檔次和季節差價。1988年4月,開放13種名煙、酒和彩電價格;5月開放肉、禽、蛋和蔬菜價格,同時給職工增加副食品補貼。

武漢的物價管理制度

管理許可權

武漢市自解放初期建立物價管理機構以來,長期實行的是由國家“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價格管理許可權的分工一般分4個層次。

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主要的物價法規和物價計畫,由國務院制定和批准;重要的工農業產品價格、交通運輸價格、經營性服務性收費和物資管理收費,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管理;一般工農業產品價格、交通運輸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對非計畫定點產品,地產地銷、自求平衡的產品,不影響周圍地區的服務修理價格,按省頒布的地、市、縣物價部門分工管理目錄,武漢市物價部門有少量的定價權。改革開放後,實行價格改革,企業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有一定的定價權。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入發展,企業定價權在不斷擴大。

1949年底,糧食、棉花、布匹等重要物資價格由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統一管理。1950年武漢為單列市,負責管理糧食、棉花、棉紗、布匹、煤炭6種商品批發價格。

1957年由國務院統一管理對國計民生影響較大的物資:第一類農產品及第二類農產品收購價格,第三類農產品價格則由湖北省和武漢市管理;武漢市參加全國一二類農產品議定價格的聯席會議,並可出席調整地區差的會議。1958年後,武漢市無物價定價許可權。1963年,受湖北省政府委託審批交通運輸價格、市場日用品價格,及授權市主管局管理的某些農副產品、三類物資及手工業產品的價格。

1980年,國家實行物價分級管理,農產品收購價格、市場商品銷售價格、工業品出廠價格由中央和湖北省分工管理、制訂武漢市管理部分農副產品和工業品價格,有如下諸種:

農副產品中麵條、米粉、豆絲、米飯、分部位鮮肉、醃肉、乾魚、海味品、小水產、醃製蛋、醬油、醋、調味品和糖果、餅乾等節令食品,冷熱飲料及飲食業中的毛利率和早點品種價格。

工業品價格中地產地銷的冶金製品、機械加工、輕紡產品、五金工具及在規定範圍內地方需要制訂的臨時價格。物資保本供應價格和手工業產品定價原則。

非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中,裝卸搬運和一部分公用事業、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事業、服務、修理行業收費標準。

部隊、交通、工礦、農場、學校、醫院、街道等企、事業單位與機關團體所辦的商店、服務社、代購代銷點等經營的全部商品一律按所在地國營商業的統一價格執行。

1982年12月後,武漢市分批放開全部小商品價格,實行工商協商議價。1983年,市二輕系統又選擇了大宗消費品中花色造型多、銷售季節性強、質量差別大、供求關係變化快的49種商品實行浮動價格。同年又放開家用電器修理和腳踏車修理等收費價格。

1984年,實行浮動價格的輕紡日用工業品擴大到143種,拉大了高檔與一般大眾化商品差價,實行質量、季節、款式差價。批發零售企業實行了批量作價和優惠作價。電子、機械新產品和優質名牌產品按品種規格不同,允許企業在一定幅度內實行浮動價格。

1985年3月,放開浴池價格,由企業定價;6月又放開洗染業價格及照相業價格

管理機構

武漢解放初期,無專門管理機構。物價管理工作,1949年5月~1952年7月,由工商局負責;1952年8月~1955年3月由貿易局負責;1955年4月~1957年7月由工商局負責。

1957年8月~1963年1月,設市物價委員會,薛朴若副市長任主任委員。物價委員會確定工業品出廠價格由計畫委員會審批;運輸價格由市交通運輸辦公室審批;市場商品價格和手工業品出廠價格由市財貿辦公室審批。

1963年2月,改變由各部門分工批價為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物價委員會內設工業品價格處、商業價格處、綜合組。

1972年1月~1978年4月,市物價處設立,由市計委領導。

1978年5月~1980年9月,計委物價處對外稱武漢市革命委員會物價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各區計畫委員會內設管理物價的專職人員。

1980年10月,成立武漢市物價局,鄒德平任局長,下設辦公室、工業品價格科、農副產品價格科、物價檢查科。各城區相應成立區物價局。1983年8月,湯抗任市物價局局長。1984年10月,物價局增設物價檢查所、產品成本調查隊、物價研究所。原市物價局機關職能科改設為處。

市物價局的主要職責為貫徹國家有關物價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管理、執行國家制定的物資、商品價格、服務行業收費標準,按物價分管許可權制訂物資和商品、服務收費價格;並配合有關部門,對物價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各項物價措施的貫徹執行。

監督與檢查

監督檢查,是物價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武漢市從解放初期,即重視監督檢查物價的工作,並逐漸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物價方針、政策和各項法規的執行情況;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市場商品價格、運價和勞務收費標準;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消費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等。物價檢查的方式和時間是每逢節日,進行時令性檢查、經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和突擊性檢查;或按塊塊(區)、條條(局)檢查,或自查、互查和抽查。為適應形勢發展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不同時期、價格監督檢查的內容亦有所側重。1953年,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為維護國家、民眾和正當工商業者的利益,促使市場價格逐步趨向合理,武漢市工商業聯合會擬訂了關於私營工商業實行議價與明碼實價的協定。工業方面有化工、紡織、染整、織布、針織、皮革、食品等7個同業會,商業方面有糧食、肉類、蔬菜、食品、百貨、雜貨、醫藥、化工染料、土產、照相等14個同業會議定本行業的市價,並監督各商戶認真執行議價與明碼實價。

1954年,隨著社會主義商業力量的不斷壯大,國家牌價在市場上的作用日益加強,人民政府公布了國家法定價格。對私商抬價或變相抬價以及執行黑市價格等行為,工商行政部門均根據不同情況依法論處。

1956年,私營改造任務完成後,物價管理由對私營企業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逐步轉向對國營企業商業牌價的審查。

1959年,市人民委員會貫徹省人民委員會指示,整頓價格混亂情況,對各類商品出廠價、銷售價進行全面的審查、調整。市計委同省、市有關單位分兩批審查了地方工業、手工業產品出廠價格。通過審查,一些質次價高的問題迅速得到解決,如對糖果、糕點進行了鑑定核實,實行“五定”(定品名、定規格、定價格、定配料、定回收糧票),並增添花色品種,由年初的數十種擴大到700種。對集貿市場交易價格與國營牌價之間差價幅度也作了合理規定。1964年,市人民委員會組織各有關部門的力量在全市開展物價檢查和整頓活動,糾正了價格的差錯和違反物價紀律的現象。

1980年5月,市政府組成物價檢查團,中共武漢市委副書記黎智任團長,開展全市各行業物價大檢查,以檢查市場消費品價格和物資(原材料)供應價格為主;並以一輕、二輕、紡織、糧食、一商、二商、供銷、水產、物資等部門為重點,取消1979年11月以來各部門自行提高的價格和收費標準,並立即恢復原價;一律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對質量下降的工業品,按質論價,適當降價;對巧立名目,變相提價的產品立即恢復原價。通過這次大檢查,糾正了一些違犯物價政策和法規的行為,剎住了亂漲價和變相漲價的歪風。

同年,武漢市物價管理實行專業性檢查與民眾性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企事業單位堅持自查,並定期召開消費者座談會,聽取意見,接受監督;主管部門定期對所屬單位進行檢查或組織互查;市、區、縣定期組織全面檢查;全市發展物價檢查員,頒發《武漢市物價檢查證》,使物價檢查趨向經常化。

1981年1月,根據武漢市政府頒發的《武漢市物價管理暫行規定》,物價部門對擅自提價和變相漲價的部門和單位進行了檢查糾正,其浮動價格商品品種範圍和浮動幅度,一律按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不準搶先通知或透露上級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商品調價日期,不準提前或推後執行調價通知;對於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壓級壓價、提級提價、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短斤少兩、變相漲價者;以議價商品代替平價商品,或平價購進,議價售出者;搶購套購,高價倒賣,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者均沒收其非法收入,並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給予罰款處理。同年2月,市政府在《長江日報》上公布了一批物價監督電話號碼。同年7月2日,武漢市物價局、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聯合發出了《關於違反物價政策逾期不繳罰沒款由銀行強行劃撥的通知》,規定對違反物價政策的單位和個人經物價部門檢查決定給予經濟處分的,要求上繳罰款和非法收入在規定期限內到銀行如數繳納;市、區、縣物價部門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專戶儲存,並按規定上繳當地財政。逾期拒付罰沒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物價部門從被處理單位的開戶銀行或信用社的存款中強行劃撥。

1983年7月初,貫徹國務院、中紀委《關於堅決制止亂漲生產資料價格和向建設單位亂攤費用的緊急通知》精神,市政府、市紀委聯合提出了6條措施,取消5種生產資料的自行加價,統一執行國家牌價。全市絕大多數部門和單位認真清查,自覺糾正。對少數問題比較突出的單位,物價部門進行了重點檢查,基本上剎住了亂漲生產資料價格的歪風。

武漢市物價檢查所於1983年10月成立,進一步健全了物價管理機構,加強了物價檢查力量,調整充實了工人和居民義務物價檢查隊伍,全市義務物價檢查員發展到1600多人。《長江日報》再次公布了一批物價監督電話號碼,動員民眾監督物價,對檢舉亂漲價有功者予以獎勵。並在商業企業中開展“物價信得過”競賽,推動企業從內部加強物價管理,文明經商。物價檢查所的建立,促進物價檢查工作更好地朝經常化、制度化方向發展,並把物價專業隊伍的檢查和民眾對物價的監督結合起來,把社會監督與企業內部加強管理結合起來。全市物價檢查不斷線,每逢節日,各級領導親自檢查市場物價;專業部門平時對重點商品、重點行業進行檢查,到1984年底表彰了一貫執行物價政策較好、在民眾中信譽較高的曹祥泰、車站路副食品商店、一品香甜食館等13個單位,並頒發“物價信得過”光榮牌;表揚了17個物價管理先進單位;鼓勵企業向先進學習,教育職工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和文明經商。

1985年,全市檢查工作實行市、區分工,條塊結合,以區為主,層層包乾,領導負責,進行綜合治理;堅持企業自查、行業互查、物價部門檢查與主管部門加強管理相結合,經常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獎懲相結合,剎住了亂漲價、亂收費之風;全市表彰“物價信得過”單位138個,並對和平菜場、首義菜場、廣埠屯菜場、滿春菜場模範執行價格政策,給予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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