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是以藏族為主體的各界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的甘肅省區域內的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宗旨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以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祖國統一,堅持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進步的原則,研究藏族歷史、文化、經濟以及在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出現的理論問題及實際問題,促進以甘肅藏區為主的藏族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加速我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致力於:
1、結合甘肅藏族和藏族地區的特點及現代化建設的實際,積極開展有關藏族和藏族地區的傳統和現代文化等方面的研究,特別是藏族地區當代文化的研究;
2、積極主動和海內外各友好慈善團體取得聯繫,向他們介紹推薦甘肅省內藏族地區的扶貧、教育、衛生、環保、婦幼、文化、畜牧、培訓等項目。為促進和發展甘肅省藏族地區文化、經濟及慈善事業,起到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3、搶救、保護藏傳佛教文化遺產;
4、挖掘、整理、出版有關藏族文化和藏傳佛教的圖書、音像製品;為會員提供著作權及出版業務代理服務;
5、對藏區的經濟、歷史、文化、宗教、藝術、科技、民族、民俗等進行學術考察、研究與交流;
6、策劃、組織國內外相關學術機構的合作研究和人才交流,包括經濟、文化、藝術交流、聯誼活動;
7、舉辦各種培訓、講座,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交流、傳遞和擴大經濟、科技、文化成果和信息;
8、創辦經濟實體,創造效益,以商養文,保障促進會的工作正常進行;
9、開展藏醫藥學的研究和開發;
10、創辦會刊、建設藏人文化網站,建立藏族文化資料信息庫,提供藏族文化研究諮詢服務;
11、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是由甘肅省文化廳主管,在甘肅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以藏族為主體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甘肅省區域內的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經過兩年多時間的籌備,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已初步成型、並擬定了促進會的宗旨、章程、發展目標等一系列規劃,同時已在積極策劃並實施一些常規項目。
促進會的前身是藏人文化網,已經創辦了兩年多時間。自創辦以來,藏人文化網在整合藏族文化資源,促進藏漢民族溝通交流,策劃出版涉藏文化圖書、面向藏區的公益慈善項目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目前,網站已成為深受藏文化群體喜歡的全世界名列前茅的涉藏中文網站。今後藏人文化網作為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一個常規項目,還要繼續為藏族文化的傳播和交流發光發熱。
與此同時,促進會秉承藏族近代民主進步人士黃正清先生及其同仁創辦的“藏民促進會”的宗旨及精神,立志為藏人的福祉、發展、建設盡己所能、謀福謀利。促進會將進一步結合甘肅藏族和藏族地區的特點及現代化建設的實際,積極開展有關藏族和藏族地區的傳統和現代文化等方面的研究,特別是藏族地區當代文化的研究;同時積極主動和海內外各友好慈善團體取得聯繫,向他們介紹推薦甘肅省內藏族地區的扶貧、教育、衛生、環保、婦幼、文化、畜牧、培訓等項目,為促進和發展甘肅省藏族地區文化、經濟及慈善事業,起到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今年8月24日,促進會在籌備期間,抓住機遇、積極爭取與青海金訶藏藥攜手開展了第一個慈善項目。在這次項目中,青海金訶藏藥為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天堂鄉所在地的教師、僧人、民眾等總計四百多人捐贈了價值近10萬元的藏藥,隨行醫務專家還舉行了義診。今年12月12日,促進會又從江蘇省常州市爭取到一批價值2萬多的棉衣棉被等物品,全部捐助給了甘南州合作市勒秀鄉災區民眾,並為當地加茂貢中心國小的9名品學兼優的貧困生當場捐助了現金。
雲南省委丹增副書記在2006中國文化產業論壇上所講的一段話,成為促進會今後發展的指導思想:“透過文化產業紛繁複雜的表象,我們發現文化產業實質上是由一個個具體項目累加而成的,項目是文化產業發展的最基本載體,也是最便捷、最有效的切入點。要動員各方面力量,統一規劃、科學論證,建立若干文化產業項目庫,採取儲備一批、發展一批、壯大一批、全面推進、重點突破的方法,做出影響、做出效益、做出經驗、做出品牌,以項目的運作來牽動文化產業的發展”。
衷心希望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能夠達成初衷,團結各界人士,調動社會力量,共同努力,為甘肅省藏人文化事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促進會章程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
第一條 本會名稱: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
英文名稱:
Gans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ng of Tibetan Culture
縮寫名稱:
藏人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是以藏族為主體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甘肅省區域內的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宗旨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以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祖國統一,堅持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進步的原則,研究藏族歷史、文化、經濟以及在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出現的理論問題及實際問題,促進以甘肅藏區為主的藏族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加速我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甘肅省文化廳。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接受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會址設在甘肅省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一)結合甘肅藏族和藏族地區的特點及現代化建設的實際,積極開展有關藏族和藏族地區的傳統和現代文化等方面的研究,特別是藏族地區當代文化的研究;
(二)積極主動和海內外各友好慈善團體取得聯繫,向他們介紹推薦甘肅省內藏族地區的扶貧、教育、衛生、環保、婦幼、文化、畜牧、培訓等項目。為促進和發展甘肅省藏族地區文化、經濟及慈善事業,起到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三)搶救、保護藏傳佛教文化遺產;
(四)挖掘、整理、出版有關藏族文化和藏傳佛教的圖書、音像製品;為會員提供著作權及出版業務代理服務;
(五)對藏區的經濟、歷史、文化、宗教、藝術、科技、民族、民俗等進行學術考察、研究與交流;
(六)策劃、組織國內外相關學術機構的合作研究和人才交流,包括經濟、文化、藝術交流、聯誼活動;
(七)舉辦各種培訓、講座,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交流、傳遞和擴大經濟、科技、文化成果和信息;
(八)創辦經濟實體,創造效益,以商養文,保障促進會的工作正常進行;
(九)開展藏醫藥學的研究和開發;
(十)創辦會刊、建設藏人文化促進會網站,建立藏族文化資料信息庫,提供藏族文化研究諮詢服務;
(十一)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有一定社會影響和知名度,在社會各領域有一定業績的各界人士,由本人申請,會員一人介紹,經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批准,均可成為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會員。
團體單位,承認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經本單位申請,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批准,即為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要求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向各級黨政領導反映困難和問題,並提供諮詢和幫助;
(四)有權對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享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執行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決議;
(二) 熱愛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工作,積極參加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活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努力完成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有關業務範圍內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為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活動提供方便和資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退會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即為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及國家法律法規者,經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工作,討論並決定重大事務,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負責下屆會員代表大會籌備組織工作;
(三)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務;
(四) 批准團體、個人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各項重大活動;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經費開支原則,審核年度開支;
(十) 據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授權,決定和處理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藏文化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2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對內領導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會務,對外代表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特殊情況下代行會長職責。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重大決策的簽字批准。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專業工作機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按照精簡的原則設定。
第二十九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海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三)業務主管部門的撥款、補貼;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興辦經濟實體的收益;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主管部門同意到省社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活動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甘肅省藏人文化發展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